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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Dr. Ing. h.c. F. Porsche AG诉 Daniel

案件编�:D2008-0902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0902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Dr. Ing. h.c. F. Porsche AG,其�于德国 Stuttgart。投诉人的授�代�人是中国北京�鼎知识产�代�有�责任公�。

本案被投诉人是Daniel,其�于中国大连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porsche-jinan.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厦门易�网络科技有�公�。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08年6月16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厦门易�网络科技有�公��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6月17日,厦门易�网络科技有�公�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2008年6月25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6月25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6月25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7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8年7月16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8年7月28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创立于1930年,PORSCHE�牌的跑车以高超的技术和优雅的造型在世界跑车领域�有一席之地。

投诉人是PORSCHE商标的所有人,自1948年PORSCHE�牌创立以�,投诉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商标,PORSCHE 商标已在中国�功注册,享有相应民事�利并�到中国法律的�护。

被投诉人于2007年7月31日注册争议域�<porsche-jinan.com>。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举�本身针对PORSCHE享有相应民事�利。争议域�的主体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PORSCHE具有混淆性近似,并与投诉人在中国�城市�时�中心网站域�具有相�格�,��造�混淆误识。在争议域�的主体部分“porsche-jinan�中,“porsche�是主�识别部分,“jinan�是地�济�的拼音,因此争议域�的��是�时�在济�的网站,显然该�称会误导公众此域��是投诉人授�的官方网站。此外,投诉人也举�其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称拼音�的固定形�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主�识别部分,特别针对�城市的�时�业务, 如<porsche-beijing.com>; <porsche-shanghai.com>; <porsche-dalian.com>; <porsche-qingdao.com>; <porsche-hangzhoug.ocm>�<porsche-chengdu.com> 等。 �外,投诉人还注册和使用了许多相应的“.cn�域�,如<porsche-qingdao.cn>; <porsche-beijing.cn>�<porsche-hangzhou.cn>等。 基于此,争议域�和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易造�混淆误认。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投诉人确认与被投诉人之间从�没有任何业务往�,也从�没有授�被投诉人以任何方�使用PORSCHE商标,因此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法�利。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具有��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是为阻止投诉人使用相应的域�, 符�细则第4(b)(ii)�的规定。 除了争议域�外,被投诉人还以“济�天顺物��的�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投诉人举�实际上,这三个域��为被投诉人所注册。投诉人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称拼音�的固定形�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主�识别部分,被投诉人注册的三个域�具有相�的形�,与投诉人其他城市网站构�混淆性近似,也阻止了投诉人按其商务惯例注册并使用争议域�。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注册的�外两个域�<porsche-jinan.com.cn>�

< porsche-jinan.cn>已�中国域�争议中心�交相关投诉,两个域�已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将于2008年在中国济�开设�时�中心,�大媒体�互�网对此�有报�,被投诉人��能�知晓。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知晓PORSCHE商标的知�度,也了解投诉人有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称拼音�的形�注册相关城市域�的商务惯例。 被投诉人抢先注册争议域�,在相应网站上标有 “济��时�车迷会�字样,并�基于诚实信用使用域�,而是试图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并以此�挟投诉人,已达到获��正当利益的目的。 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明显��。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移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被投诉人的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具有��。

A. 关于争议域�与注册商标是�相�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为<porsche-jinan.com>。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其所注册的商标PORSCHE拥有�法的�利。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差别�是在“jinan�一�,而被投诉人附加“jinan�一�旨在给争议域�作出一个地��置的�制,并�能将争议域�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区分开�。相�,<porsche-jinan.com>这个域�给人的第一个感觉是此域�和投诉人有关,�有�能是投诉人PORSCHE商标在中国济��销产�或�供�务的互�网地�。此外,投诉人也举�其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称拼音�的固定形�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主�识别部分,特别针对�城市的�时�业务, 如<porsche-beijing.com>; <porsche-shanghai.com>; <porsche-dalian.com>; <porsche-qingdao.com>; <porsche-hangzhoug.ocm>�<porsche-chengdu.com> 等。 �外,投诉人还注册和使用了许多相应的“.cn�域�,如<porsche-qingdao.cn>; <porsche-beijing.cn>�<porsche-hangzhou.cn>等。投诉人在互�网上如此广泛的�用其注册商标加上城市�称的形�注册域�,更增加了争议域�与投诉人注册商标PORSCHE的混淆性。

因此,行政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符�政策第4(a)�第一个�素的�求。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政策第4(c)�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1)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被投诉人在诚��供商�或�务方�使用或有��显示准备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的�字;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业或其他组织) ,已因该域�而 被公众所 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的�利;或

(3)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无�获得商业利 益,也无� 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

首先,投诉人已�功举�其本身对PORSCHE商标拥有�法的�利。 其次,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存在任何许�使用或拥有包�PORSCHE商标域�的�约关系。投诉人也�曾��被投诉人使用或拥有包�PORSCHE商标的域�或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利。

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列举了基本事实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没有�利或�法利益,表����立。在这�情形下,被投诉人有必�作出适当的回应,为本身的立场辩护,并�供必�的���明其对争议域�享有的�利或�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并没有�交答辩书以主张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享有其他�法�益;也没有�供���明其在收到有关本案域�争议的投诉书通知�已正当�法使用争议域�或与争议域�相对应的其他�称;被投诉人也没有�供���明其因该域�而广为人知或其正在���法且��利性使用该争议域�。根�细则第14�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出答辩��,行政专家组将有�针对被投诉人的缺席行为作出其认为��的推定。

鉴于此,行政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投诉符�政策第4(a)�第二个�素的�求。

C.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具有��

根�政策第4(b)�,(特别但��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注册或使用域�的��:

(i) 说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的主�目的是将这一域�以高于被投诉人 ��明的就该域�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转让给实为该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以阻止该商标或�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应的域�中体现该商标,如果被投诉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的主�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被投诉人通过将被投诉人的网�或�置或网�上的产�或�务就其���赞助�关�或背书��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置以谋�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Case No. D2000-0003中认为, 就政策第 4(a)(iii)�而言,投诉人除需�明��注册外还��明��使用。

在考�本案的资料和附件�,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行为符�政策第4(b)(ii)�(iv)�定义的��基本�立,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投诉人的公��称和注册商标PORSCHE在汽车设计�制造业中,使用时间悠久, 而且在全�享有盛誉,在豪�跑车的领域里,�说是广为人知的�牌,而且也在中国� 得注册商标的�利。根�这点, �以推定被投诉人应该对投诉人的PORSCHE�牌有所认知,因此除�被投诉人能�出其他�由说�本行政专家组,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的时候或之�,知�或应该知�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存在。

投诉人已�功举�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基于这点,被投诉人在知�或应该知�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时,�然注册和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且争议域�与投诉人有�明显的相关性。 任何与投诉人无关的人注册使用这一域�的行为都足以构���。 本行政专家组认为除�被投诉人能够�出��的�由解释其行为,�然本案的资料和附件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其主�目的是: (i) 为阻止投诉人使用相应的域�(除了争议域�外,被投诉人还以“济�天顺物��的�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但在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外两个域�<porsche-jinan.com.cn>�< porsche-jinan.cn>�中国域�争议中心�交相关的投诉�,似乎被投诉人已�将这两个域�删除。); (ii) 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置以谋�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有这样动机的嫌疑性很高。 因此,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样的行为足以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

就争议域�的网站�处于“正在制作中�,所以�被视为被投诉人并没有在注册争议域��实质使用域�这一问题,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Case No. D2000-0003中的�决,被投诉人�使用域�但�然消��有域�的行为也�能构���注册�使用域�。但是在得此结论之�,本行政专家组必须慎�考虑案件的情况和被投诉人在整个行政程�中的行为表现。本行政专家组�慎�考虑�认为以下�由足以构�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

a. 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ORSCHE在汽车设计�制造业中,使用时间悠久, 而且在全�享有盛誉,在豪�跑车的领域里,�说是广为人知的�牌,而且也在中国�得注册商标的�利。

b. 本案的资料和附件显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存在任何许�使用或拥有包�PORSCHE商标域�的�约关系,投诉人也�曾��被投诉人使用或拥有包�PORSCHE商标的域�或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利。

c.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并没有�交答辩书以主张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享有其他�法�益。 被投诉人也没有�供���明其在收到有关本案域�争议的通知�已正当�法使用争议域�或与争议域�相对应的其他�称。并且被投诉人也没有�供���明其因该域�而广为人知或其正在���法且��利性的使用该争议域�。虽然,被投诉人�图以“济��时�车迷会�命�该争议域�的网站,但是被投诉人之�注册其他两个域� (被投诉人还以“济�天顺物��的�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

<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但在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外两个域�<porsche-jinan.com.cn>�< porsche-jinan.cn>�中国域�争议中心�交相关的投诉�,似乎被投诉人已�将这两个域�删除。)的行为以�投诉人在济�的�时�中心将在2008年开业且�大媒体�互�网都有报�,被投诉人��能�知晓的事实, 本行政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并�基于诚实使用争议域�且将争议域�用作为�时�车迷会。

基于以上�由,本行政专家组无法相信被投诉人�法使用该争议域�。因此,本行政专家�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具有��, 投诉符�第4(a)�第三个�素的�求。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porsche-jinan.com> 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