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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Velcro Industries B.V. 和 Velcro USA Inc.诉 Yang Zhong Dong Yun

案件编�:D2008-1210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210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Velcro Industries B.V.,其�于�兰; 和Velcro USA Inc., 其�于美国的Manchester。投诉人的授�代�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孟庄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Yang Zhong Dong Yun,其�于中国江��扬中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chinavelcro.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8年8月8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8年8月11日以纸件形�,收到投诉书。2008年8月11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8月12日,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缴费�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8年8月15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8月15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8月15日正�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4日。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未�交任何答辩。中心于2008年9月5日以电�邮件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8年9月23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Velcro Industries B.V.(“VIBV�)为一所拥有先进技术,并身处魔术贴�相关紧固物行业龙头�置的国际性公�。VIBV�过其世界�地的附属公�包括投诉人之一的Velcro USA Inc.(“VUSA�) �供上百���魔术贴产��相关紧固物。VIBV在全�160个国家拥有超过370个VELCRO商标�其�生注册商标,并拥有�少包�英文VELCRO或其中文翻译的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商标。VUSA为VELCRO商标在美国之专属被特许人。VUSA注册了数以百计的包�“velcro�英文字的域�。

被投诉人于2004年8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chinavelcro.com>。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自1958年起就于商贸上使用VELCRO注册商标,至今已宣传和推广VELCRO商标超过47年之久。与VELCRO有关的注册商标所涉商�广泛,包括魔术贴紧固物之�料�部件�附有该等紧固物之产�。由于投诉人大�投放资���供�凡质�产�,VELCRO商标已�为高质�产�的代��。世界�国字典(包括中国�布之字典)�有对VELCRO商标�出认定。 投诉人认为: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尽管争议域�加入了英文字“china�于投诉人VELCRO商标之 �,但由于“china���过是中国的英文�称,�具有独特性,由“china�和VELCRO 商标组�的域�并�能��与VELCRO商标产生混淆。投诉人的这一主张��以下案件Dr. Ing. h.c. F. Porsche AG v. feng feng / no, WIPO 案件编�D2006-0257; Casio Keisanki Kabushiki Kaisha dba Casio Computer Co., Ltd v. Taizhou Kaixuan Entertainment Co., Ltd., WIPO 案件编�D2005-0870; Panavision Inc And 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L P v. Gala Trade Inc, WIPO 案件编�D2000-1533;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v. DLR, WIPO 案件编�D2001-1231。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法利益

投诉人已就VELCRO�其多���组�注册为商标或域�,故投诉人对VELCRO于互�网域�上之使用拥有专属使用�。

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代�人或被特许人。且被投诉人是在VELCRO商标于美国注册近46年��注册争议域�<chinavelcro.com>。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阻�投诉人对争议域�之�法使用而且有�投诉人商标�声。

投诉人认为其已�明争议域�具有与投诉人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并未获授�使用该商标,故举�责任应转移至被投诉人以�明其拥有有关�利或�法�益。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达到举��求�明其拥有有关�利或�法�益,且被投诉人将争议域�用于�供与投诉人相类似之商�或�务。投诉人根�引�案例,主张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的使用�能视为政策第4(c)(i)所�求的“真诚使用�。�样,被投诉人并�将该争议域�用于�法��商业性用途。

被投诉人对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由于VELCRO商标之独特性�创新性,被投诉人选择注册 <chinavelcro.com>域�显然�是出于一般正常业务的需�,而是希望利用VELCRO商标之�声,令公众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有关,从而��被投诉人之商誉或增加业务收益。�使被投诉人并�实质知悉投诉人商标之存在或VELCRO商标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投诉人认为此论点难以�立),被投诉人应于法律上被断定为知悉。�时,被投诉人于签订注册�议时已��争议域�的注册或对其直接或间接使用的方�都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法�利,投诉人认为该���用以推断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在被投诉人实质地或于法律上被推断为知悉VELCRO 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故�漠视投诉人对VELCRO商标享有的�利而注册�使用争议域�于类似商�上,此行为足以构���注册�使用。

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相�或具有足以混淆的近似性。显然易�,公众对争议域�所�供货�或�务的���是�得到投诉人���或与投诉人有关��或争议域�的网站是�得到投诉人认�等问题上将会异常地混淆。而且,被投诉人因注册�使用争议域�导致公众普�认为其与投诉人有关�而与其�络。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未�交任何答辩。

6. 分�与认定

专家组��政策�细则�补充细则对本域�争议进行审��决。根�细则第5(e)�和第14(a)�的规定,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未�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投诉书�决争议。根�细则第15 (a)�的规定,专家组将基于当事人�交的陈述和��,根�政策�细则��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

根�政策第4(a)�规定,投诉人应当�时�明以下三个�素,其主张�能得以支�:

(i)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接�投诉人所�出的���明其在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160多个国家注册的VELCRO商标�其�生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且投诉人拥有众多�有“velcro�英文字�的域�。譬如:<velcro.com>。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VELCRO商标享有商标���法利益。

�比较,专家组�现,争议域�<chinavelcro.com>由地�指示�称“china�和VELCRO商标组�。由于“china�为中国的英文�称,则该域�的主�指示部分为“velcro�。“Velcro�本身并�通用�汇或�述性�汇且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因此,该争议域��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关系。而且正如投诉人所言,已有大�的UDRP案例承认�纯将地方或国家�称与商标结�的域�并�能将该域�与注册商标进行有效区别且�能防止混淆性的产生。

专家组认为,该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供的��,被投诉人�是其代�人或被特许人,被投诉人是在投诉人于美国注册VELCRO商标近46年��注册争议域�,且该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时,投诉人根�案例Auto-C, LLC v. MustNeed.com, WIPO 案件编�D2004-0025,主张其已就“被投诉人�享有�利或�法利益�完�举�责任。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并�能因此�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或其主�部分�具有�利或�法利益。

�外,投诉人根�引�的案例Velcro Industries B.V. and Velcro USA Inc. v. Qingdao Kunwei Velcro. Co. Ltd., WIPO 案件编�D2006-0023,�图�明被投诉人并�通过争议域�<chinavelcro.com>为公众所熟知。但专家组�现,该引�案例中并未包括�以支撑上述观点的相关内容。该专家组在判断投诉人是�满足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二个�素时,所�有的观点是出于投诉人举�困难等因素的考虑,当投诉人已�供表����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时,该项的举�责任就应转移至被投诉人。显然,上述引�案例并�能�明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而为公众所熟知这一主张。专家组通过投诉人所�供的争议域�网站的信��现,争议域�网站的首页�公�介�中显示的�称�为扬中市东昀磨具有�公�(Yang Zhong Dong Yun),而且从域�注册机构�供的WhoIs信��看,除了域�本身,没有其他任何信��以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专家组认为�就现有��很难�明被投诉人是以争议域�而�中文网站�称“扬中市东昀磨具有�公��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由于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内�交答辩,�未能�明其对争议域�或争议域�的主�部分享有任何�法�益。专家组从争议域�网站上�现,被投诉人将争议域�用于商业�供磨具��绒砂纸(盘)��干胶砂纸(盘),并在该网站的“产�介��中使用VELCRO商标�使用与VELCRO产�相关的特性��述其产�。投诉人的产�范围涉�汽车�飞机�电�产��家具�纺织业等多个领域,而这些��领域产�都具有共�的特性,�VELCRO商标所�传达的�义“拉绒性�贴�或“相触性紧固物�。而且,被投诉人并未以任何形�在其网站上声明其产�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综上,专家组认为,虽然被投诉人产�与投诉人产�并�完全相�,但是被投诉人对其产�的介�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产�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关系,容易造�普通消费者混淆。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该投诉符�政策第4(a)�规定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供的���明其已宣传并推广VELCRO商标长达47年,而且在包括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数以百计的VELCRO商标�其�生商标,拥有数以百计的包�VELCRO商标的域�。专家组认为,鉴于VELCRO商标在全�所享有的良好声誉以�争议域�注册在��与VELCRO商标混淆性相似,专家组无法从现有的��中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时是善�的。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该域�。

投诉人根�案例Marconi Data Systems, Inc. v. IRG Coins and Ink Source, Inc., WIPO 案件编� D2000-0090和The Sportsman’s Guide, Inc. v. Modern Limited,Cayman Islands, WIPO 案件编�D2003-0305等,主张被投诉人实际或于法律上�以推断为其知悉VELCRO商标存在,并以此主张被投诉人在知悉VELCRO商标存在的情况下�然注册该争议域�且使用该争议域��供与投诉人相类似商�的行为构���使用争议域�。投诉人的这一主张��案例SGS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v. Inspectorate, WIPO 案件编� D2000-0025和Tamglass Ltd. Oy v. Sheyang Tai Mei Steel Glass Fixture Ltd., WIPO 案件编� D2005-0200。

专家组认为,虽然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所��的商�并�完全与投诉人商�相�,但是由于被投诉人的商�的主�特�包�了投诉人VELCRO商标�其产�所包�的主�特性“拉绒性�贴�或“相触性紧固物�。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或应当知�VELCRO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VELCRO商标,并使用与投诉人商�相似的特性介�其产�的行为除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关系外,亦是对投诉人商标声誉的�害。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该争议域�。

综上,专家组认为,该投诉符�政策第4(a)�规定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chinavelcro.com>转让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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