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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欧莱雅(L’OREAL)�兰蔻香水化妆�公�(LANCÔME PARFUMS ET BEAUTE & CIE)诉 Xunet Technology Co., Ltd.

案件编�:D2008-1223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223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欧莱雅�其�公�兰蔻香水化妆�公�,其都�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代�人是法国的Cabinet 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Xunet Technology Co., Ltd,其�于中国佛山。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如下:

<lorealparis-china.com>

<maybelline-china.com>

<lancome-china.com>。

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科技有�公�(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8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书。 2008年8月12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科技有�公�(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下称“注册机构 � )�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8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并�供了其详细�系办法。 2008年8月19日,中心�投诉人�出投诉书缺陷通知。2008年8月19日,中心根�《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1�,��方当事人�出行政程�语言的通知 ,指出投诉书是以英文�交的, 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外,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根�注册机构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因此,中心�求投诉人,�供���明�方当事人��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或�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或�交新的�由和��以�明行政程�应以英文进行。�时,中心指出如果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其�对并�供�由和���明行政程��能以英文进行。�日,投诉人确认其无任何有关行政程�语言的新���交,而被投诉人则强烈�求中文作为行政程�语言。2008年8月21日,中心�投诉人�出通知�求投诉人�交翻译�中文的投诉书并修正有关共�管辖区的缺陷。投诉人于2008年9月3日�交了投诉书的中文本。2008年9月4日,中心确认,投诉书中文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 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 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 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9月4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9月4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24日。 2008年9月23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8年10月1日,在未有行政专家组�任何当事人�求�供进一步陈述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 投诉人�中心�交了投诉人回应书和补充�料一份。中心于2008年10月2日通知投诉人的授�代�人说明关于由任何一方�交补充�料的问题,除在收到关于缺陷的通知时或本中心或行政专家组�求�交的情况外,政策�细则和补充细则无明文规定。 因此中心正�指定行政专家组�,会告知其中心收到该补充�料这一事实, 由行政专家组自行决定是�考虑�接纳该补充�料。 2008年10月3日,亦是在未有行政专家组�任何当事人�求�供进一步陈述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投诉人�中心�交了上述补充�料�一份附件的中文翻译。 中心于2008年10月3日通知投诉人的授�代�人说明了中心的上述立场。

2008年10月14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专家组的�求,中心于2008年10月27日通知�方当事人�决届满日被延至2008年11月3日。2008年10月29日,根�专家组的�求,中心��方当事人�出行政专家组第1�程��决。 专家组拒�接纳投诉人于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3日递交的补充�料并�时根�细则第10��第12�的规定,专家组邀请当事人�方在2008年11月5日之��交有关商标的补充资料。投诉人于2008年11月5日�交了有关商标的补充资料并于2008年11月7日�交了中文译本。中心应专家组�求�当事人�方�出通知,专家组接纳投诉人迟交的中文译本,知悉被投诉人并未在2008年11月5日之��交有关商标的补充资料并告知当事人�方�决届满日被延至2008年11月14日。

根�注册机构�中心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事人�方无使用其他语言的�议,因此专家组�定该行政程�语言应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由法国的欧莱雅(L’OREAL)�其在法国的�公�兰蔻香水化妆�公�(LANCÔME PARFUMS ET BEAUTE & CIE) 所组�。

在被投诉人于2008年1月25日,2008年4月19日和2008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争议域�<lorealparis-china.com>,<maybelline-china.com>�<lancome-china.com>之�,投诉人已�在全�许多国家注册和使用以L’OREAL, MAYBELLINE � LANCÔME个别�字或以该个别�字�其他元素所构�的商标,这包括以下�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

商标�享有地 商标�� 注册日期/商�或�务类别

L’OREAL

1. 国际 184970 1955年5月23日/第3�第5类

2. 美国 540541 1950年4月3日/第3类

3. 美国 661746 1958年5月13日/第3类

4. 法国 1236954 1983年5月27日/第1至34类

5. 法国 1236954 1983年5月27日/第1至34类

6. 中国 148647 1981年7月30日/第3类

MAYBELLINE

1. 国际 959892 2008年1月9日/第3�第5类

2. 美国 2564526 2002年4月23日/第21类

3. 美国 2604568 2002年8月6日/第42类

4. 美国 1096418 1978年7月18日/第3类

5. 法国 1312968 1985年6月17日/第3�第5类

6. 中国 1616379 2001年8月14日/第3类

LANCÔME

1. 国际 164395 1952年10月6日/第3�第21类

2. 美国 3022836 2005年12月6日/第3, 35, 44类

3. 法国 1595133 1990年5月31日/第1至42类

4. 中国 869307 1996年9月7日/第18类

[�投诉人补充资料]

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商标L’OREAL, LANCÔME和MAYBELLINE的域�,包括<loreal.com>, <maybelline.com> ,<lancome.com> ,<lancome.net>, <lancome.org>, <lancome.info>, <loreal.info>, <maybelline.info>, <maybelline.org> 和<maybellinechina.com> [�投诉书附件6�27]。

<lorealparis-china.com>和<maybelline-china.com>的争议域�并没有与之相应的网站。<lancome-china.com>的争议域�曾指�一个在线交�网站 [�投诉书附件2]。

投诉人于2008年4月3日就<lorealparis-china.com>和<lancome-china.com>两个争议域��被投诉人�出警告信 [�投诉书附件5]。 之�,�方于2008年4月19日,2008年4月28日�2008年5月2日进行了进一步书�往� [�投诉书附件26]。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1. 投诉人是世界化妆�行业的领先者�时也是全�最大的化妆�集团之一。

2. �投诉人声称�其本身所�供的有�网页资料,欧莱雅是化妆�行业的法国公�集团,于1909年由��的法国化学家创立销售20多个��的国际�牌。LANCÔME是欧莱雅旗下的一个高档香水和化妆��牌。其�一�牌MAYBELLINE是世界首屈一指的彩妆�牌。MAYBELLINE拥有大约200�产�,在全世界90多个国家畅销 [�投诉书�附件13,14�15]。这些�牌在香水和化妆�领域都是�其知�的。

3. 从投诉人收到的被投诉人于2008年5月2 日回�的电�邮件中得到以下信�:

(a) 被投诉人拒�了投诉人�出的转让请求;

(b)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或者将域�用作其他网站�试图阻挠投诉人获得域�;

(c) 被投诉人有�利用投诉人�能进行的投诉�为自己的公�作宣传;

(d) 被投诉人刻����出明确地转让费用�求,以掩盖其注册使用域�的��。[�投诉书附件26]。

4. 投诉人拥有众多在世界�国包括在中国��护的L’OREAL, LANCÔME和MAYBELLINE商标。

5. 被投诉人的域�<lorealparis-china.com>, <maybelline-china.com> 和<lancome-china.com>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一致。事实上争议域�完全�制了投诉人的商标。

6. 去掉商标L’OREAL中的撇�以�商标LANCÔME中的长音符�,对于相关域�外观和�音都没有显著的影�。

7. 三个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在�个商标之�加上了 “china�一�。添加通用�语是�足以令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别开�。英文��“china� �中国仅仅是一个地�指示��,并�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L’OREAL相区别。添加的“china�一��以用�指示投诉人�业的地�范围。互�网用户很�能会误以为被投诉人的网站是投诉人用于�务中国消费者的官方网站,因此造�互�网用户更大的混淆。

8. 投诉人未曾授�被投诉人使用和注册商标L’OREAL, MAYBELLINE 或者LANCÔME,也�曾授�其注册任何带有上述商标的域�。

9. 被投诉人无论在投诉人注册其商标之�还是之�都未曾以任何方�使用过L’OREAL, MAYBELLINE 或者LANCÔME这样的标识,也从未以这些商标或类似标识为�。

10. 被投诉人先是回�表示愿�就这些域�的转让进行商谈但并没有主张其对域�享有�法利益。之�被投诉人拒�了投诉人的转让�求。被投诉人也从未声明其对这些域�享有正当利益。

11. 投诉人�其商标在被投诉人的�所地,中国,都是�常知�的。�仅如此,专家组已�在三件域�争议�决中确认了投诉人�其商标L’OREAL, MAYBELLINE 和LANCÔME驰�于世界。

12. 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三个分别包�投诉人三个��商标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被投诉人在注册域�的时候是知晓投诉人的,这是��注册的体现。

13. 在收到投诉人的警告信�,被投诉人�以在任何�索引擎中查询L’OREAL, MAYBELLINE 或者LANCÔME。�使�略长音符�,也会看到整页整页的�索结果都是关于投诉人的商�或者投诉人的网站 [�投诉书附件21,22,23]。

14. 当互�网用户在地��输入域�<lancome-china.com>�,出现的是一个在线交�网站 [�投诉书附件2]。如果有人使用了这里的交��务,被投诉人很�能从中牟利。利用著�商标�引互�网用户访问相关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构���使用。 一个与��其常�的知��牌无关者使用与该�牌相关�的域�的行为是一���投机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选择自己进行答辩。 被投诉人在2008年9月23日的电�邮件中,作出以下答辩:

1. 被投诉人辩称�知�投诉人的�牌是知��牌而最近�了解到投诉人的�牌是针对化妆�的。

2. 大约2008年5至6月, 被投诉人公�将<lancome-china.com>域�用作研究一个测试程�,为期�多天。

3. 交�与化妆�是��行业。

4. �被投诉人�解,“lancome-china�的粤语就是“篮�-中国�。 被投诉人原�是想制作一个中国篮�俱�部交�网站,而篮�主�以男人为主,在中国大部分男人都�知�LANCÔME是什么东西。

5. 投诉人�求被投诉人�费转让争议域�是一个挑衅。

6. 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其他两个<lorealparis-china.com>和<maybelline-china.com>域�。

7. 被投诉人声称三个争议域�都是注册�久且并没有被使用过。被投诉人�问投诉人为什么那么多年都�去注册相关域�,这是�是��投诉,谋�利益。

8. 除上述答辩之外,被投诉人未就专家组第1�程��决,�邀请被投诉人�交任何有关其对L’OREAL, MAYBELLINE 和 LANCÔME于2008年4月3日�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商标申请或注册的资料,作出回应。

6. 分�与认定

A. 有关递交补充�料的程�问题

在讨论实质问题之�,本专家组先简�讨论有关递交补充�料的程�问题。

政策的�款基本是�映了WIPO在The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http://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April 30, 1999)中的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为域�争议 �供一个快速,有效,�济�尽�能在网上处�的解决程�和方法。细则第12�13段�映了这方�的精神。第12段指出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自行决定并�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供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在此之外,细则没有给予当事人�交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的�利。以往惯例,是由专家组酌情决定是�接纳进一步陈述和相关文件。根�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以下称 “Overview�),就算是根�多数��,专家组也应�是在 少数情况之下�接纳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则,将会给中心,当事人�方�专家组带��必�的负担,�背政策的精神�以迅速,高效��济的方法解决域�争议。这是本专家组�愿�看�的。

因此,根�专家组的�求,中心于2008年10月29日�当事人�方�出了行政专家组第1�程��决。 专家组明示拒�接纳投诉人于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3日,在专家组未�任何当事人�求�供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所�交的投诉人回应书和补充资料。 此外,专家组在考虑当事人�方所呈递的投诉书和答辩书�认为,当事人�方需��交仅有关商标的补充资料。 鉴于此,根�细则第10��第12�的规定,专家组邀请当事人�方于2008年11月5日之��交所述的补充资料。 投诉人于2008年11月5日�2008年11月7日分别�中心�供了相关补充资料。直至此�决时,被投诉人都未�中心�供任何补充资料。

B. 域�争议解决政策

根�细则第15�(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

根�政策第4(a)�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B1.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投诉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分别注册了L’OREAL,MAYBELLINE和LANCÔME三个商标。投诉人对这些商标享有�利。

上述三个争议域�<lorealparis-china.com>,<maybelline-china.com>和<lancome-china.com>分别完全包�了投诉人上述整个L’OREAL,MAYBELLINE和LANCÔME的商标。

争议域�<lorealparis-china.com>在L’OREAL之��添加了城市�称“Paris�和中国国家�称“China�。争议域�<maybelline-china.com>和<lancome-china.com>�在有关商标之�添加了中国国家�称“China�。根�众多UDRP专家组的�决,仅仅在投诉人的商标�加上一个地�指示�称,并�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别。�L’oreal v. Liao quanyong, WIPO案件编�D2007-1552 ,AXA China Region Limited v. KANNET Limited,WIPO案件编�D2000-1377,Honda Motor Company Limited v. LOKITA Enterprises,WIPO案件编�D2003-0507。

本专家组也��投诉人所引用的�决LANCOME PARFUMS ET BEAUTE & CIE, L’OREAL v. 10 Selling,WIPO案件编�D2008-0226, 专家组认定去掉商标L’OREAL中的撇�以�商标LANCÔME中的长音符�,对于争议域�外观和�音都没有显著影�。

在商标�加上顶级域�如 “.com�或尾�并�能将争议域�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这论点在多个案例中已被接�。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 案件编�D2000-0834。

专家组认为上述三个争议域�<lorealparis-china.com>,<maybelline-china.com>和<lancome-china.com>分别与投诉人的上述三个商标L’OREAL,LANCÔME和MAYBELLINE基本相�或混淆性相似。投诉符�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件。

B2. �利或�法利益

政策第4�(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交的���,认定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该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通知之�,被投诉人在�供商�或�务过程中已真正善�使用或��明准备真正善�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对应的�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有的域�而为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的行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表����立。 被投诉人在这�情况下,有必�作出适当的回应,为其本身的立场辩护,并�供必�的���明其拥有对争议域�的�利或享有�法利益。

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在答辩书内主张和��解释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享有其他�法�益;也没有�供���明在收到有关此域�争议一案的通知�已真正善�的使用争议域�或与争议域�相对应的其他�称;也没有�供���明其因该域�而为公众所知或正在���法且�盈利性地使用该争议域�。 被投诉人也未就专家组第1�程��决, �邀请被投诉人递交任何资料以�明其于2008年4月3日�已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申请或注册包括 L’OREAL,MAYBELLINE 和LANCÔME字样的商标资料,作出回应。根�投诉人整体的陈述���,投诉人也没有授�,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拥有或使用争议域�。

鉴于此等事实和论�,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

B3. ��注册和使用域�

被投诉人声称�知�投诉人的�牌是知��牌而最近�了解到投诉人的�牌是针对化妆�的。�是,被投诉人在2008年�分别巧�地注册了上述完整地包括了投诉人的L’OREAL,MAYBELLINE和LANCÔME 三个商标的争议域�且争议域�<lorealparis-china.com>更巧�地包括了投诉人的所在地–巴黎。在此情况下,�论投诉人的三个�牌是�是知�或驰�商标,�以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上述三个争议域�时是知�或应当知�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这是��注册的表现。

被投诉人对选择注册争议域�<lancome-china.com>的解释是因为�其�解“lancome-china�是“篮�-中国�的粤语。这点是�能�立的。篮�的粤语�音并�是英文“lancome�的�音。 篮�的英文翻译是“basketball�而�是“lancome�。 因此,被投诉人声称想用“lancome-china�制作一个中国篮�俱�部交�网站的�由也�能�立。被投诉人也未就为何选择其他两个争议域�作出任何解释。

在已�交给专家组的�料中,并没有任何�料�以支�被投诉人有�法原因去选择,注册�使用上述三个争议域�。

根�现有��显示,争议域�所指�的网站是�能使用的。根�以往UDRP案例,“消��有�争议域�是�会防�专家组根�所有���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的。�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 D2000-0003。

政策4(b)段针对第4(a)(iii)�的�求列举了四��构���注册和适用域�的情形(特别但��于该四�情形),如果专家组�现这些情形确实存在的�,则�构���注册和使用域�的��。

专家组认为根�下列�由,投诉人也�功�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的行为符�政策第4(b)(ii)�的定义:

(1) 在已�交给专家组的��中,并没有任何���明被投诉人有�法原因去选择,注册�使用争议域�;

(2) 事实上,被投诉人注册以上三个争议域�的行为已阻止了投诉人�商标拥有人,以相应的域��映其上述商标;

(3) �一个争议域�都分别完全包括了投诉人上述三个完整的商标在内。而被投诉人未能�出有力��支�其�以�法地使用上述三个争议域�。已�供的��显示无任何实际或�能的情况�以使被投诉人�以�法地使用上述争议域�。��述的Telstra案例。

(4) 被投诉人所牵涉的注册行为并�局�于投诉人的一个商标而是以一连串的行为模�注册了三个包括了投诉人的三个��商标的争议域�。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第三个�素的�求。

C. ��域�劫�

在被投诉人答辩书中,被投诉人曾��问投诉人的行为是�构���投诉。因为投诉人已�功�明投诉得到支�所需�满足的三个�件 (�以上B部分),所以专家组没有必�就投诉是�具有��并构���域�劫�作出�决。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lorealparis-china.com>,<maybelline-china.com>和<lancome-china.com>转让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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