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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SAP AG 诉 SHENZHEN YOK

案件编�:D2008-1592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592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SAP AG,其�于德国的沃尔多夫市。投诉人的授�代�人是中国的罗�(上海)咨询有�公�。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ZHEN YOK,其�于中国广东�深圳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sapclub.org>。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投诉书。 2008年10月21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0月22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缴费�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8 年11月3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11月3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11月3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1月23日。2008年11月21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8年11月28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SAP AG( SAP股份公�),�立于1972年,总部�于德国沃尔多夫市,从事�业管�和��化商务解决方案供应�独立软件供应���化商务解决方案�供。其在全�50多个国家设有销售和开�基地,11个研究中心,拥有43,800多�员工。目�,在全�有120多个国家的超过41,200家用户正在�行投诉人的SAP软件。SAP在全�50多个国家拥有分支机构,并在多家�券交易所上市,包括法兰克�和纽约�交所。

投诉人早在八�年代就开始�中国的国��业�作。SAP股份公�于1995年在北京正��立SAP中国公�,并陆续建立了上海�广州�大连分公�。 SAP在中国拥有众多的�作伙伴,包括IBM�HP�Sun�埃森哲�毕��凯�中国�德勤�IDS-Scheer (爱迪斯)��讯�汉得�高维信诚�神州数��东软软件�汉普�清�紫光� 海信,中科软等。

投诉人商标SAP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获得了注册。在中国,SAP分别在第9类�第16类和第42类获得了注册,其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41类和第42类的国际注册SAP也�在中国获得了领土延伸�护,并且�在专用�期�内。

投诉人SAP的主�业务为软件开�和软件培训。SAP软件是由投诉人开�的一套�业管�系统,广泛应用于众多行业和�业。为帮助�业�解和应用SAP软件,投诉人还开�了一系列SAP演示软件以�相关的培训�料,并与SAP软件�套销售。该系列培训�料的�一�部分��附有版�页,注明其著作�属投诉人所有,任何人未�授��得以任何方��制��行�传播等。

被投诉人是SHENZHEN YOK(深圳市亚�信�技术有�公�) ,创建于2003年12月。 根�被投诉人的解释,其是一家专注于�供ERP/SAP相关产��务的公�,所�供的�务包括ERP/SAP咨询�务�ERP/SAP培训�务�ERP/SAP人�求�和�业SAP招��务以�ERP/SAP综�性门户网站“www.sapclub.org�的���务。被投诉人于2004年9月8日注册了争议域�<sapclub.org>。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与投诉人所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sapclub.org>的主体部分“sapclub�完全包�了投诉人的商标SAP,构�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的域�中的“club�部分的中文解释为“俱�部��“集锦�,�具有显著性,与“sap�组�,并�改�整体�义;“.org�作为一个英文国际域�的通用标识,其本身并�对争议域�的显著性产生任何影�,而其�义“organization�的中文解释为“组织�,更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域�为投诉人的�一组织所拥有,从而产生混淆。

被投诉人�享有对争议域�的任何�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既�是投诉人的被许�人或者附属公�,也没有�过投诉人的授�使用商标SAP或者注册争议域�<sapclub.org>,因此对商标SAP�享有任何�法�利或利益。特别是:

1. SAP�是被投诉人的公��称或商�;

2. 被投诉人没有真正地以“SAP�的�义从事商业活动,且�享有任何�法的SAP的�业�称�以�商标�;

3. 被投诉人�以SAP而为公众所知晓。

争议域�属��注册���使用

根�《政策》第4�(b)款 (iv)项,以下情形属于��注册和使用域�:

1. 被投诉人也从事软件培训业务,�供相关的软件培训�料��务。根�上述投诉人在该领域的知�度和影�力,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其注册商标SAP,故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的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的��行为。

2. 被投诉人的公�网页中有大�关于投诉人�其注册商标SAP的内容。被投诉人在网页首部醒目�置加入了“2008年度SAP工作最新�展趋势�的标语;设立了“SAP新闻���,�入大�SAP新闻,如“SAP 2008世界巡展中国行拉开帷幕�� “SAP首席执行官:金��机对软件业打击是空�的�等;在“案例中心���加入了大�投诉人案例,如“SAP助清�紫光实施�业信�化案例��“ SAP助力新�人寿实现信�化案例 �等;专门设立了“SAP资����,供互�网用户下载“SAP FI基本�作��“ SAP SD OVERVIEW视频讲座�等视�资料;在其网站所列的课程信�中,所有培训课程�以投诉人商标SAP命�;专门开设了“SAP论��;设置了所谓“�情链接�,将其链接到投诉人中国公�的首页;在网页版�页处将“关于我们��“关于SAP�并列。以上��行为�显示,被投诉人显然知晓投诉人�其注册商标SAP。其行为是�图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有��关��其�供的培训�料等�过投诉人授�,严��害了相关公众�投诉人的利益。

3. 自2004年起,被投诉人就长期在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地�供SAP软件的培训�务。在�供培训过程中,被投诉人未�授�,擅自�制��行并�其互�网访问者传播SAP开�并拥有版�的培训�料,包括“BASIS�SD�FI �PP�ABAP�MM�CO�BW�HR�Solution Manager 4.0�XI�CRM�NetWeaver Master Data Management�SCM500�SCM510�SCM605�SCM600�AC202�AC605�NetWeaver�等课程的培训�料;�时还�制��行�传播投诉人标有版�声明的演示软件,包括SAP客户端程�(版本710) 软件和ASAP_V37软件等。

投诉人在所有的培训教�上�标有SAP的版�声明,这些培训�料�有�过投诉人严格筛选的培训公��有�使用。而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引互�网用户登陆其网站,并�供未�投诉人授�的培训�料,使用户误认其�供的产�和�务与投诉人有关,从中获�商业利益。其行为完全符�《政策》第4�(b)款 (iv)项规定的域���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害了投诉人�相关公众的利益。

4.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还侵犯了投诉人的著作�。2008年5月30日,上海版�局�调深圳�北京版�执法部门,共�对被投诉人的行为立案调查。目�对该案件的处�已近尾声。

5.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时,投诉人的商标SAP在中国在先使用数年,而且已�具备一定的知�度和影�力。被投诉人实际知晓该商标是显而易�的。但是被投诉人�旧利用投诉人的培训�料开办�类培训课程,并以投诉人商标SAP命�其培训课程,还在其公�网页中�入大�关于投诉人�其注册商标SAP的内容,以误导相关公众。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目的是�引投诉人的互�网用户,从而获��当得利。故虽然被投诉人没有试图出售该争议域�,但其注册该争议域��试图利用该争议域�寻找投诉人的用户这一事实已�构�了��使用域�。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答辩如下:

1.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享有�法�益。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被投诉人已善�地使用争议域�<sapclub.org>并�供网站�务长达4年多时间。被投诉人指出在注册了争议域��当�投入大�人力�物力开通了该网站并一直�供�务,是一个“SAP爱好者�SAP从业者互相交��互相学习的�园� 。 被投诉人认为�过几年的�展,<sapclub.org>网站已�得更专业化��供的�务更加充实,内容更丰富。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没有�由�止其他公�或机构从事��供与SAP公�或ERP/SAP产�相关的�务与业务,争议域�<sapclub.org>网站�供的�务是���法的。

2. 被投诉人认为其以��<sapclub.org>网站��供SAP产�相关�务特别是ERP/SAP培训�务而享誉业内。培训地点主�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培训对象�布全国�地�港澳�地区�海外�裔。被投诉人的培训��业招��咨询/实施客户包括有IBM�奔驰汽车�东风汽车�长城计算机��想�BP石油�西门��飞利浦�爱默生��百利集团�金�软件�深圳�展银行�APP金光纸业众多世界500强和知��业。

3. 被投诉人认为其�有的域�已广为人知,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已�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务商标。现今,<sapclub.org>网站已广为人知,截至2008年11月20日,网站注册专业会员超过45,800人。

4. 被投诉人认为其��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沾污争议域�商标或�务商标之�图。被投诉人指出<sapclub.org>网站与投诉人公�网站“www.sap.com�从形��内容到风格都完全迥异。从一开始,<sapclub.org>网站的首页就明确告诉大家<sapclub.org>是亚�公�旗下的网站,并在�续页��断强化“亚�� , �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沾污争议域�商标或�务商标的�图。被投诉人指出<sapclub.org>网站未使用过SAP商标。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确认被投诉人没有以“SAP�的�义从事商业活动。

5.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SAP商标�享有专用�。 SAP商标也�属驰�商标,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被投诉人也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更没有构�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拥有的SAP商标仅仅是普通商标,而且�注册了其中几类,并�为大众所知。被投诉人指出�过查询中国国家商标局数�库中“SAP�的信�,其他类的SAP文字商标��有公�愿�是完全�以申请注册的。目�已有其他公�注册了其他类的SAP商标。被投诉人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申请注册SAPCLUB商标也获得��,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SAP商标�享有专有�。此外,被投诉人认为自由地使用和选择语言文字是公民或法人的基本�利之一,语言文字本身是�为任何人独�的,商标法��护商标�人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的独��。

6.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无�将争议域�注册为自己的域�。投诉人比被投诉人早�立三�一年,如果投诉人想注册争议域�,被投诉人完全没有机会。因此说明投诉人无�将争议域�注册为自己的域�,域�注册机构开放<sapclub.org>域��供注册是��使用资�的�法。

7. 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sapclub.org>域�是善�的, 没有对投诉人使用域�造��利影�。被投诉人指出在2004年注册争议域�时,SAP公�在中国国内的认知度与知�度都较低,被投诉人当时并�知�SAP公�在国内/国际的商标注册情况。因为想�ERP/SAP门户网站/论�,所以申请一个�有SAP文字的域�。而<sapclub.org>网站本身是�赢利的,为广大网��供�费�务,全�被投诉人其他业务支�开销��维护�推广等费用。

8. 被投诉人认为其没有进行《政策》第4�(b) 款 中所�到的��注册和使用域�的任何一�行为。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域��是为了�作为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以获�直接与域�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外收益; 也�是为了阻止商�商标和�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映其上述商标;最�, 被投诉人没有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上所出售的商�或�供的�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者�赞助者方�的混淆,故�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连机地�。

9.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2005年6月份就留�到<sapclub.org>域�的存在,虽然作了公�,但没有�任何机构�出域�争议。而且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已�注册了<sap.com>域�。 当被投诉人将<sapclub.org>域���得广为人知时,投诉人��出投诉,说明投诉人本身�具有��程度的“��� ,是典型的域���劫�行为。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行政专家接�投诉人所�出的���明其针对商标SAP的注册�利。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了SAP商标,因此行政专家组�定投诉人针对SAP商标拥有�法注册�利。

本案争议域�为<sapclub.org>。争议域�的组�完全�制了投诉人的SAP商标,�外附加英文�“club�以�“.org�的顶级域�。SAP的部分是投诉人商标最为显著的部分, 这由三个英文字�“s�, “a� 和“p�所组�的�, �具任何��,完全是创新的�。行政专家认为SAP 在�业管�和��化商务解决方案供应�独立软件供应行业中广为人知,是一个比较知�的商标。被投诉人的域�是�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问题,必须通过比较争议域�和注册商标两者之间的共�点和��点之�,得到结论。 ��的一点是,两者之间是�混淆性相似是以一般在互�网上�索投诉人的商�和�务的互�网使用者为标准。 行政专家接�投诉人的主张���许多之�的UDRP案例�决,被投诉人在争议域�中附加“club�一�,与“sap�组�,�具有显著性,并�改�整体�义,�能将被投诉人的域�和投诉人的SAP商标区分开�。�加上“club�的中文解释为“俱�部� �“集锦� ,�但�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相�,这更加强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系,形�一个被投诉人的网页与投诉人有关或由投诉人所赞助的整体�象。此外“.org�作为一个英文国际域�的通用标识,其本身并�对争议域�的显著性产生任何影�。总体�说,行政专家认为争议域�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以�整体构�上都�分相似。 因为被投诉人采纳了投诉人商标中最为显著且广为人知的SAP作为其域�的��组�部分。值得一�的是,SAP�是一个产�类别的通用�称(generic term)而是一个公�的注册商标,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必须�得注册人的��的,�则�能构�侵�行为。

针对《政策》第4(a)�的第一个�素�被投诉人的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本行政专家�定�件符�,投诉人�功举�。

B. �利或�法利益

根�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一文,投诉人�需举�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表���(prima facie case)�立就足够了。行政专家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的主张,表����立。�由如下。

基于投诉人针对此商标拥有�法的�益,被投诉人就必须举出强有力的��,�明其本身对域�拥有�利或�法�益,说�本行政专家。《政策》第4(c)�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i)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被投诉人在诚��供商�或�务方�使用或有��显示准备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的�字;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而被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的�利;或

(iii)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无�获得商业利益,也无�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

行政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并没有�出有力的��如商标注册�利或�法使用�利�明其本身对<sapclub.org>这个域�享有�利或�法利益。虽然,被投诉人已��中国国家商标注册局申请注册SAPCLUB,但值得注�的是,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注册申请是�以�出�对的。尤其是被投诉人所�申请的商标�有�能与已�被注册�护的SAP商标混淆性近似,而且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商标将用于与投诉人SAP商标注册使用的商�或�务类别完全相�或�分相似。 这当然有待有关当局评定。因此,注册申请被��并�代表被投诉人针对SAPCLUB具有�利或�法利益。被投诉人认为其多年以�努力在中国推广SAP以�ERP等的培训,通过其授课推广��广告推广和宣传,争议域�已被中国公众和�业所知晓,具有很大的市场�济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 �是行政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功推广争议域�的�大部分原因是其借助了投诉人广为人知的SAP�牌。�能被投诉人本身并没有�识到这一点,但无��认,两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紧密的。投诉人的SAP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是�引网络使用者访问被投诉人网页的原因。被投诉人应当知�这样的�业模�和商业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法商标�利。 被投诉人所累积的市场�济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是建立在争议域�与投诉人的SAP商标存在潜在的混淆形相似的基础上。所以行政专家认为在这�情况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法�利。

根�被投诉人所�交的答辩书,本行政专家认为被投诉人针对其本身对争议域�是�拥有�利或�法利益所陈述的�由薄弱,没有�功举�: (1) 在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被投诉人已�以该域�诚��供商�或�务或准备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的�字 (商业��必须是�法并�侵犯他人知识产�的);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业或其他组织) , 已因该域�而被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的�利;或 (3)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无�获得商业利益,也无�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

鉴于此,本行政专家�定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

C. ��注册和使用域�

根�《政策》第4(b)�,(特别但��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注册和使用域�的��:

(i)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的主�目的是将这一域�以高于被投诉人��明的就该域�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转让给实为该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以阻止该商标或�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当的域�中体 现该商标,如果被投诉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的主�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被投诉人通过将被投诉人的网�或�置或网�上的产�或�务就其���赞助�关�或背书��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置以牟�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 D2000-0003 中认为,就政策第4(a)(iii)�而言, 投诉人除需�明��注册外还��明��使用。 应该注�的一点是,能构���注册�使用的情形�仅�于以上所列的情形。 此外,行政专家还必须指出一点,被投诉人的行为是�构���注册和使用域�是建立在当事�方所�出的主张和所�供的��之上,而�是仅仅建立在被投诉人的主观�愿之上。

行政专家在仔细考��方所�出的主张和所�供的资料和附件�认为投诉人�功�明被投诉人的行为符�《政策》4(b)(iv)�,对于本案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由如下。

投诉人的SAP软件方案和相关的软件培训�料��务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而且投诉人在中国大陆也注册了SAP商标。 因此本行政专家在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知�程度以�一般从事软件培训和管�的个人和�业(包括被投诉人在内)对商业活动��牌�商标的认知程度�,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此争议域�的时候或之�知�或应该知�投诉人商标的存在。根�《政策》第2�的规定,域�注册人应当确�自己在注册域�时�侵犯他人的�利。因此,如果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时知�或应该知�投诉人和其商标�利的存在,而�旧注册该争议域�,这�以认定被投诉人的注册是存在��的。其实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也从未�认本身知�或应该知�投诉人商标的存在,但是被投诉人辩称其多年以�努力在中国推广 “www.sapclub.org�网站,通过其授课推广��广告推广和宣传,该争议域�如今已被中国公众和�业所知晓,具有很大的市场�济价值,因此无���言。但是被投诉人的域�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知�商标且网站�供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这�能进一步�明了被投诉人的���试图利用投诉人商标造�一部分互�网用户的混淆。 并且被投诉人在未得到投诉人许�的情形下,擅自使用�法律�护的SAP商标并�供未�投诉人授�的培训�料,使用户误认其�供的产�和�务与投诉人有关也是侵犯投诉人商标�利以�著作�利的行为。 如此行为符�《政策》有关��注册和使用的�件并被之�的UDRP案例认定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的表现。

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网站上所�供的�务似乎主�涉�SAP培训和管�方�。访问争议域�网页的用户应当对SAP培训和管�有一定的认知,对在这领域中起���作用的投诉人和其知�的SAP商标应当有所认识并很�能对包�SAP商标的网��有一定的信赖程度。在缺���解释的情况下(先�行政专家已�解释被投诉人的�业模�和商业行为�为法律所认�),行政专家推定被投诉人使用与投诉人的SAP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是�图利用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度的商标�其商誉而从中获得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害投诉人的商标。本行政专家认为这样的行为�以认定为��注册和使用的表现。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sapclub.org>与投诉人的SAP商标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是在知�或应该知�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利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争议域�。 因此,本行政专家�定被投诉人��注册以�使用争议域�。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sapclub.org>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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