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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Dormeuil Freres, Dormeuil Uk诉Yiguang Wei, Wei yiguang

案件编�:D2008-1747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747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Dormeuil Freres, 其�于法国 和Dormeuil Uk, 其�于英国伦敦。以下将把 Dormeuil Freres和Dormeuil UK �称为“投诉人�。投诉人的授�代�人是法国的SELARL MARCHAIS DE CANDÉ。

本案被投诉人是Yiguang Wei, Wei yiguang,其�于中国广西���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dormeuil.mobi>。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8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书。 2008年11月13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1月17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8年11月20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11 月20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11月20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8年12月1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自1842年起就以DORMEUIL �牌从事�制�销售男士�饰,而且投诉人也是下列商标的所有人:

– DORMEUIL International 商标,编�n° 179 681,于1954年9月20日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适当程�续展并指明阿尔巴尼亚�阿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比���济�盟�瑞士��巴��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利亚�埃��西�牙�克罗地亚�匈牙利��大利��尔�斯斯���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葡�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共和国��丹�斯洛文尼亚�斯洛�克�圣马力诺�塔�克斯�和越�;

– DORMEUIL Community 商标,编�n° 000 109 207,于1996年4月1日申请并注册为3�9�14�18�23�24�25和34类产�商标,并自该日起�适当程�续展;

– DORMEUIL + 标识 Community 商标,编�n° 002 469 971,于2001年11月20日申请并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

– DORMEUIL美国商标,编�n° 789 519,于1963年5月27申请并注册为25类产�商标,并�适当程�续展;

– DORMEUIL加拿大商标,编�n° TMA474 564,于1997年4月11日注册;

– DORMEUIL墨西哥商标,于1991年7月16日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编�分别为n° 417 433 和n° 402 723;

– DORMEUIL哥斯达黎加商标,于1996年8月1日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编�分别为n° 95 562和n° 95 607;

– DORMEUIL �地马拉商标,于2000年11月18日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编�分别为n°40376 和 n°40377;

– DORMEUIL �尔瓦多商标,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册为24和25类产�商标,编�分别为n° 4637-95和n° 6634-95;

– DORMEUIL巴拿马商标,编�n° 138 672,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为25类产�商标,并�适当程�续展;

– DORMEUIL 中国商标,编�n° 1 058 240,于1996年2月27日注册为25类产�商标,并�适当程�续展;

– DORMEUIL法国商标,编�n° 1 321 420,于1995年8月29日注册为23�24和25类产�商标,并�适当程�续展。

UDRP 行政专家最近认�投诉人的商标DORMEUIL为知�商标:“专家组一直认�DORMEUIL标志是全�高�质针织�饰和�装领域中的知�商标�。(�DORMEUIL FRERES and DORMEUIL UK v. Keyword Marketing, Inc,WIPO 案件编�D2007-1424 )。

被投诉人于2008年5月14日注册了争议域�<dormeuil.mobi>。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完全相�或存在足以导致误认的混淆性相似, 原因如下:

1. 投诉人是DORMEUIL商标的�法拥有者。

2. 商标DORMEUIL是一个�常独特的术语,因为这个��本身没有任何�义。

3.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与投诉人的知�商标DORMEUIL完全相�。

4. 争议域�<dormeuil.mobi>完全抄袭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DORMEUIL。

5. 至于争议域�中增加了顶级域�“.mobi�,行政专家在Carlberg A/S v. Brand Live Television , WIPO 案件编�DTV2008-0003中已指出,判断争议域�与商标是�相�或混淆性相似,顶级域�如“.com��“.org�或“.net��会对此产生任何影�。所以争议域�<carlsberg.tv>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

�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由如下:

1. 当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时,�以显而易�地�现被投诉人并�需�使用争议域��开展其自身活动,因为其姓�是Wei Yiguang,与DORMEUIL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完全��。

2. 其次,投诉人从未授�或�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DORMEUIL�申请包�该商标的任何域�。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关系。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所�有的商标相�的争议域�<dormeuil.mobi>。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应当已�知�以下事实:

1. 投诉人出售带有DORMEUIL商标的纺织�和�装。

2. 商标DORMEUIL属投诉人所有。

3. 域�<dormeuil.com>由投诉人注册。

4. 投诉人在网站 “www.dormeuil.com�上展示自己的产�。

此外,行政专家在DORMEUIL FRERES and DORMEUIL UK v. Keyword Marketing, Inc,WIPO 案件编�D2007-1424中,已�认�DORMEUIL商标的知�度(�投诉书,附录5)。

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其注册争议域�的目的是扰乱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从争议域�的网站上�以�现,被投诉人将商标DORMEUIL以英语完全正确地拼写出�且��“dormeuil�是该网站中唯一以英文书写的内容,看起�似乎就是指投诉人的商标。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一些�然访问该网站的用户就会误认为其正在访问的就是投诉人所拥有的网站。从这个角度�说,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仅��注册争议域�,还��使用争议域�。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dormeuil.mobi>�是为了�引人们在使用自己的手机�索投诉人的网站时,�以�索并访问到被投诉人的网站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的网站上将商标DORMEUIL以英语完全正确地拼写出�,访问该网站的用户会误认为这是投诉人设立的网站。这就是��使用的表现。行政专家在Lockheed Martin Coporation v. Jeffrey Bruhjell, WIPO 案件编� D2004-0235 中指出,如果网页�览者被�引至该争议域�,而其错误地认为自己正在访问投诉人的网页,或是能够通过该网页享�投诉人的�务和商�,那么就�以将这�行为认定为��行为。 行政专家认为,如果争议域�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并且注册争议域�的目的是将利用其他人在业务过程中建立起�的声誉�转移潜在买主,那么就�以视为��注册域�。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的网站目�尚无任何实质内容,这�以推定被投诉人在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并没有使用争议域�的需�。行政专家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 D2000-0003中指出,最��的区别在于争议域�“被��使用�这个概念�仅�于积�行为,消�行为也属于这个概念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诉人消��有争议域�,该争议域�也被视为��使用。

在本案中,投诉人有�由相信被投诉人主�是为了将域�出售�租�或转让给�有该商标或�务标志的投诉人或是出于价格因素,出售�租�或转让给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注册了争议域�。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行政专家接�投诉人所�出的���明其针对商标DORMEUIL的注册�利。投诉人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了DORMEUIL商标,因此行政专家�定投诉人针对DORMEUIL商标拥有�法注册�利。

本案争议域�为<dormeuil.mobi>。争议域�完全�制了投诉人具有显著性的DORMEUIL商标,唯一��的是争议域�加上了“.mobi�的顶级域�。争议域�是�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的问题,必须通过比较争议域�和注册商标两者之间的共�点和��点之�,得到结论。��的一点是,两者之间是�混淆性相似是以一般在互�网上�索投诉人的商�或�务的互�网使用者为标准。行政专家接�投诉人的主张,���许多之间的UDRP案例,“.mobi�仅仅作为一�顶级域�的通用组�符�,对于判断争议域�与注册商标是�相�或相似没有实质�义,�能将争议域��投诉人商标有效区分开�。因此,行政专家认为争议域�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针对《政策》第4(a)�的第一个�素�被投诉人的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本行政专家组�定�件符�,投诉人�功举�。

B. �利或�法利益

《政策》第4(c)�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i)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被投诉人在与诚��供商�或�务方�使用或有��显示准备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的�字;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而被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的�利;或

(iii)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无�获得商业利益,也无�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

行政专家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的主张,表����立。 基于投诉人针对此商标拥有�法的�益,被投诉人就必须举出强有力的��,�明其本身针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益,说�本行政专家。但是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通知�并没有呈交答辩书主张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享有�法�益;也没有�供���明其在收到有关本案域�争议的通知�已正当�法使用争议域�或与争议域�相对应的其他�称;被投诉人也没有�供���明其因该域�而广为人知或其正在���法且�赢利性地使用该争议域�。根�《细则》第14�的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投诉书�出答辩��,行政专家有�针对被投诉人的缺席行为作出其认为��的推定。

鉴于此,行政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

C. ��注册和使用域�

根�《政策》第4(b)�,(特别但��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注册或使用域�的��:

(i)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的主�目的是将这一域�以高于被投诉人��明的就该域�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 出租或以其他方�转让给实为该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以阻止该商标或�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当的域�中体现该商标,如果被投诉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的主�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被投诉人通过将被投诉人的网�或�置或网�上的产�或�务就其���赞助�关�或背书��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置以牟�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a)(iii)�而言,投诉人除需�明��注册外还��明��使用。

基于以下�由,本行政专家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在现今科技和资讯�达的时代里,人们对�厂家�公�甚至人物的认识已��以往�到区域或地��置的局�,互�网为人们在讯�的获�和�索方��供了�大的便利。在这大��下,被投诉人�需针对所�注册的域�进行一次简�的�索,就能确定域�是�侵犯他人的�利。 因此本行政专家在考虑投诉人的商标知�度以�一般公众(包括被投诉人在内)对商业活动��牌�商标的认知程度�,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此争议域�的时候或之�知�或应该知�投诉人商标的存在。 既然被投诉人知�或应该知�投诉人商标的存在,但是�在缺����由的情况之下�旧选择注册此争议域�,本行政专家认为这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注册。

虽然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是消��有该域�,并没有真正使用,但是由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与投诉人的知�商标DORMEUIL混淆性相似,在缺���解释的情况下,本行政专家推定被投诉人注册该域�是�图利用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度的商标�其声誉,�图从中获�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害投诉人的商标。本行政专家认为这样的行为�被认定为��使用。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dormeuil.mobi>与投诉人的DORMEUIL商标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是在知�或应该知�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利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争议域�。 因此,本行政专家�定被投诉人��注册以�使用争议域�。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dormeuil.mobi>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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