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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诉 Dingdi

案件编�:D2008-1857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857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其�于美国的Princeton(以下简称“投诉人� )。投诉人的授�代�人是美国的Dorsey & Whitney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Dingdi(�迪)(以下简称 “被投诉人� ),其�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toefl.mobi>。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 于2008年12月3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8年12月4日以纸件形�收到投诉书。 2008年12月3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 并且�供了被投诉人的详细�系方法。2008年12月10日,中心�投诉人�出投诉书缺陷通知。中心于�日根�《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1�,��方当事人�出行政程�语言通知,指出投诉书是以英文�交的,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外,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根�注册机构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因此,中心�求投诉人,�供���明�方当事人��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或�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或�交新的�由和��以�明行政程�应以英文进行。�时中心指出如果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其�对并�供�由和���明行政程��能以英文进行。2008年12月15日,投诉人�交了一份用英语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书并�时�交了投诉书修正本。2008年12月17日,被投诉人通过电�邮件�求中文作为行政程�语言。投诉人于�日对被投诉人的�求作出回应,投诉人一方����求使用英语作为行政程�语言,�一方�则建议当事人�方�以根�其本身语言,�被投诉人用中文而投诉人则用英语,就本案递交相关文件。投诉人�时�求中心指定一�精通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决本案。2008年12月18日,被投诉人�次对行政程�语言的选择作出回应,声称使用中文是被投诉人的�利并�求行政程�以中文进行。

2008年12月18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 (下称“政策 � )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 (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 (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12月18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12月18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月7日。2009年1月7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9年1月13日,投诉人�中心自动�交了一份补充�料。2009年1月17日,被投诉人也�中心自动�交了一份补充�料。

2009年1月21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09年2月4日,根�专家组的�求,中心��方当事人�出行政专家组第1�程��决。专家组�求 (1) 投诉人于10天之内�供投诉书修正本(�包括附件)的中文翻译本; (2)在投诉人于10天内�供上述2009年1月13日自动�交的补充�料(�包括附件)的中文翻译本的��下,该补充�料将会被专家组接�;(3)若投诉人的补充�料被专家组接�,被投诉人于2009年1月17日自动补交的补充�料也将会被专家组接�;(4)被投诉人�以在收到投诉人�交的中文翻译本5天之内,�交对于中文翻译本的评论且该评论应是仅�于中文翻译本所涉�的事项;(5) 除上述规定的�料外,�方�得��交其他任何文件或�料。专家组的�决届满日期被相应推迟至收到上述所指定的文件中的最�一份文件或递交此最�文件的届满日的7天�。

投诉人于2009年2月12日�交了投诉书修正本和补充�料的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于2009年2月19日确认其之��交的答辩说已全��述了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投诉�由所�出的回应。

根�注册机构�中心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事人�方无使用其他语言的�议,因此专家组�定行政程�语言应为中文。具体�由�本�决第6A部份。

4. 基本事实

在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争议域�<toefl.mobi>之�,投诉人已在全�许多国家注册以TOEFL所构�的商标 [�投诉书附件4],这包括以下的注册商标:

商标�享有地 商标�� 商标日期/商�或�务类别

1. 美国 1103427 1978年10月3日/第16类�第41类

2. 美国 1103426 1978年10月3日/第16类�第41类

3. 美国 2461224 2001年6月19日/第9类

4. 美国 3168050 2006年11月7日/第16类�第41类�第42类

5. 中国 746636 1995年5月21日/第9类

6. 中国 771160 1994年11月7日/第41类

[�投诉书附件3和5]。

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商标TOEFL的域�,包括:

域� 注册日期

<toefl.com> 1997年10月24日

<toefl.org> 1994年10月24日

<toefl.net> 1998年10月17日

<toefl.biz> 2004年5月30日

<toefl.us> 2002年5月16日

[�投诉书附件6]。

<toefl.mobi>的争议域�一直处于未使用状�[�答辩书第2段]。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该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识相�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 投诉人注册了上述的商标和域�。

2. 投诉人是世界最大的���盈利性教育研究和测评机构。该机构于1947年�立,致力于教育考试�测评和研究。由投诉人或其相关公��展并管�的有许多知�考试包括 TOEFL考试(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英语外语考试), 在200 多个国家和9,000 多处地点进行管�并评分,和拥有由地方考试代�和考试中心组�的广泛的全�网络。

3. 自1964 年起,通过�展和管�TOEFL 考试以�其它行为,投诉人已处于评估�语并�英语的人的英语水平的最�沿。自1964 年以�,110 多个国家的近2000 万学生�加了TOEFL 考试,全世界有6,000 多所机构使用该考试的�绩。仅在2004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之间,就有超过650,000 人注册�加考试。

4. 2005 年,投诉人开始了新的TOEFLiBT(基于互�网的考试),考试�加者�以在通过投诉人验�的安全考试网络站点�加TOEFL iBT 考试。

5. 投诉人已�展了与TOEFL 考试相关的多�考试准备产�和�务,包括�刷出版物�CD-ROM�计算机软件和网上写作练习。投诉人在全�包括通过投诉人的TOEFL 考试官方网站如<toefl.org>�<toefl.com>�<toefl.net>�<toefl.biz> 和<toefl.us>销售这些产�和�务。投诉人也�时在其网站上�供关于TOEFL 考试的一般信�,以�在世界�地�加考试的注册信�[�投诉书附件7]。�投诉人对TOEFL 商标�其产�与�务的长期和显著使用,TOEFL 商标在世界上已被公认为唯一指�投诉人产�和�务的商标,TOEFL 标记所蕴�的巨大的商誉专属于投诉人。投诉人的TOEFL 商标众所周知且在全世界教育��济�政府�机构和工业部门享有声誉和知�度。

6. 投诉人已花费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研究�开��推广��销和出售使用TOEFL 商标的产�与�务。

7. 被投诉人的域�与投诉人的TOEFL 商标基本相�且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8. 投诉人并未授�被投诉人使用TOEFL 标识。

9. 被投诉人没有将该域�或与该域�相关的�称用于�或�以�明准备用于善��供商�或�务。

10. 被投诉人并�以TOEFL商标而知�,被投诉人未能够�供充分��,�明�能访问其网站的相应消费者群认为该域�的TOEFL部分与被投诉人相关,而�是与投诉人相关。

11. 被投诉人也没有在�存在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使用争议域�或出于�商业目的�法使用该域�。

12. 被投诉人对该域�的使用�背了《注册�议》和《政策》。

13. 被投诉人对该域��享有正当�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使用具有��

14. 被投诉人并�是在�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域�,被投诉人选择该域�而�知�投诉人知�TOEFL 商标是�常��能的。所以被投诉人��注册该域�。

15. 仅消��有域�也�构���使用。

16. 使用该域�将构�侵�使用。

17. 被投诉人使用并注册该域�, 剥夺了投诉人在 “www.toefl.mobi�网站为考试�加者�供有关TOEFL考试信�的�利,扰乱了投诉人的业务。

18. 被投诉人的�图是将商�或�务的��错误指�与被投诉人域�相关�的网站。被投诉人选择该域�的目的无疑是:(1)利用投诉人享有专有�利的TOEFL 商标的商誉�便车;和/或(2)造�被投诉人是被授�机构�被许�人或投诉人代表的错误�象。

其他(�投诉人的补充�料)

19. 被投诉人�能�供任何��支�其关于注册域�是与正其在开�的产�有关�的说法。

20. 投诉人的TOEFL 标志在中国特别知�,�其庞大数目的TOEFL 测试�加者就足以说明。在2005至2006 测试年度,695,125 �TOEFL 测试�加者中有107,344 ��加者�自中国。在2004至2005 测试年度中,653,750 �TOEFL 测试�加者中有85,048 ��加者�自中国。

21.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的与该域�相关的商�大概在2006 年9 月26 日�开始开�,在此之�投诉人的TOEFL 标志在中国已获得声誉,被投诉人注册该域�或开始开�其所声称的产�时应知�投诉人的TOEFL商标。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域�的注册构���。

22. TOEFL商标是投诉人创造出�的,是与众��的,��能是被投诉人自己创造的,这更加凸显了被投诉人的��。

23. 被投诉人在两年�注册该域�之�一直未使用该域�。 长时间�有该域�而�使用�构���使用。

24. TOEFL 商标是�与争议域�相�或类似并�基于大�写的区分。

25. 在政策下,商标所有人�利用Sunrise 期间注册包�商标的域�,�等于放弃该�利也��味第三方�以擅自使用其商标注册域�。

26. 政策对�利主张是没有时�的,而解决纠纷的行政程�也没有期��制。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的公�“北京红�瑚水�商贸有�公�� 是一家�立于1994年的水�高科技�业,从事水�新产�的研��生产�销售工作。其正在研�的产�为一�新型的水�测�控制设备,主�用于公共水�馆的水�循环监测。而“toefl�英文是其正在研�的水�测�控制设备新产�的英文�称的第一个字�的组�,也就是“toefl�正好是被投诉人研�新产�的英文缩写。

2. 被投诉人为了今�便于网络推广,于2006年9月26日�法注册了<toefl.mobi >域�。由于该新产�的�称涉�到此项新技术的设计�路,属该公�的商业秘密,因此无法在此披露。

3. 因为研�工作还未完�,因此此域�一直处于未使用状�。

4.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公���范围�内容等完全��,�存在对于投诉人的任何��。被投诉人将自己公�正在研�产��字注册为<toefl.mobi >手机域�是�法确认自己的�牌和�称,�护自己的�法�益,�存在对投诉人的任何��行为。被投诉人的公�在水��水产和海洋化工领城已有�多年的�展历�,也是该��领域的知�公�。被投诉人是�法诚信��水�高科技�业的法人。

5. 在中国,投诉人的商标TOEFL�仅是大写的英文字�而且已�是其图形设计的一部分。中国�是以英语为�语的国家,如果投诉人在广告上用“toefl� 这样的字体形�,所有的人都��能�识到这是托�考试的TOEFL。

6. 投诉人在中国宣传用的�称大都是托�而�TOEFL。

7. 被投诉人在考虑将“toefl� 注册为域�时根本没有注�到此字�组�正是托�考试的TOEFL。

8. 被投诉人注册域�<toefl.mobi>的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14点06分。该注册时间为对公众开放的注册期内,�属于在商标注册期内的抢注行为。

9. “.mobi�与国际顶级域�如“.com��“.net��“.org��“.biz�等互相有区别,投诉人拥有的<toefl.com>, <toefl.net>, <toefl.org>, <toefl.biz>, <toefl.us>等域��能�为当然对抗<toefl.mobi>注册的�由。

10. ��公�的产��称简写相�是普�现象。投诉人是在以大欺�,寻求垄断。

11.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法注册拥有该域�2年多���出诉讼。

12. 被投诉人在给WIPO的第一次回信(2008年12月17日的回信)中就已�说明,该域�是被投诉人公�的待研�产�的�称。

13. 投诉人至今没有�被投诉人�供2005年5月20日�,TOEFL商标在中国注册或有效的书�文件��。如果投诉人的TOEFL商标在中国的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那么被投诉人在2006年9月26日的注册行为对投诉人就谈�到任何伤害或侵�。

6. 分�与认定

A. 有关行政程�所采用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

(a) 因TOEFL商标是代表投诉人的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英文外语考试,被投诉人注册�有TOEFL商标的域�的行为�以推定被投人对TOEFL商标有相当认识,从而�以推定被投诉人对英文有基本认识。

(b)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显示被投诉人准备现在或将�会�供有关TOEFL考试的准备资料,商��/或�务。能�供此等�务显示被投诉人是精通英文语言和�以明白英语投诉书的。

(c) 被投诉人的英语专业水平亦�从其注册�有英文字�的争议域�<toefl.mobi>和其电�邮件地� <redcoral_dd@yahoo.com.cn>看出。

(d) 被投诉人是在一个完全以英文�供�务的注册机构网站注册了争议域�<toefl.mobi>, 这表明被投诉人是�以明白英文的。

(e) 投诉人是一间美国公�。把投诉书翻译为中文将牵涉到相当大的翻译费用。如用中文进行此行政程�,在行政程�中�翻译所有将会递交的文件,会�断增加投诉人翻译的费用。这些翻译费用�有�能超过此行政程�的费用。这将会带给投诉人�必�的延误�过�的负担。

(f) 被投诉人公�的网站“www.redcoral.cn�有完整的英文版,这�明了被投诉人的英语�利。

(g) 投诉人为了�解被投诉人�交的中文文件,已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将其翻译�英文;如果投诉人还�将其�交的英文文件翻译�中文,则翻译费用将会加�。

(h) 专家组应尊�中心于2008 年12 月18 日作出的 关于行政程�语言的决定,接�投诉人的英文投诉书和以英文进行该行政程�并以英文作出�决。

投诉人就上述主张陈述了多个WIPO专家组的案例。

被投诉人主张

(a) 相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有优先选择语言的�利。

(b) 投诉人�求在此行政程�中使用英文,是想增加被投诉人的困难给被投诉人制造语言和�济障�。

(c) 投诉人是全�语言培训的专家,拥有��语言的专业人员,使用中文对投诉人�会构�任何问题。

专家组在详细研究�方�交的文件(包括投诉书,答辩书和补充资料)�翻阅过有关案例�,专家组�定该行政程�语言应为中文。�由如下:

(a) 细则第11�规定,(a) 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b)专家组��求当事人将其�交的任何�以行政程�语言�交的文件全部或部份地翻译�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b) 细则第11�的规定表明除上述指定的情况外,通常而言,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认为该�规定是为了体现自然公正法原则的精神。被投诉人有�利清楚地知�其被投诉的事实和�由。公义除实在地得到伸张之外,亦需��被看�得到是已被伸张。

(c) 除了�方当事人�有约定外,细则第11�也规定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况�就行政程�语言�外作出决定。投诉人所引用的案例中,��专家组曾�根�个别案例的实际情形决定用�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进行行政程�。 这些考虑因素包括:(a)�方对�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的熟练程度;(b)所牵涉的翻译费用是�过高; �(c)翻译是�会延误行政程�等等。 �Deutsche Messe AG v. Kim Hyungho, WIPO案件编�D2003-0679。�一专家组则�出其他考虑因素包括:(a)被投诉人是�能够明白�有效地使用投诉书所采用的语言(��于注册�议的语言)表达自己和�会�到实质的�利影�;和(b)是��以在公平对待�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节�翻译费用和翻译�能造�的延误。 �SWX Swiss Exchange v. SWX Financail LTD, WIPO案件编�D2008-0400。

(d) 中心于2008年12月18日��的投诉书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方当事人�交的关于行政程�语言的请求,中心决定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且�时指出:(a)�接�中文版本或者英文版本的答辩书;和(b)根�细则第11段的规定,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语言的最终���。中心已�供当事人�方机会,�许�方就行政程�语言作出评论。之�,如果收到当事人�方就行政程�语言所作的评论,则由其指定的行政专家组作出�定。行政专家组�能选择使用其中任何一�语言作出�决,也�能�求任何一方�供翻译。本专家组认为中心在该阶段�根�当时�方所�供的文件和资料,作出了适当的,符�政策(包括细则第11�)的整体精神的决定。 政策的整体精神是尽�能以迅速,高效��济的方法解决域�争议。中心有需�采�适当的措施,尽快�动行政程�。

(e) 专家组认为在衡�是��以或应该在行政程�中使用�注册�议采用的语言时,�考虑到�方的情况和案件的需�而作出对相方公平的�決。

(f) 投诉人引用的支�其使用英文为行政程�语言主张的案例大部份都是在被投诉人缺席答辩的情况下作出�决的。SWX Swiss Exchange v. SWX Financial Ltd, WIPO 案件编� D2008-0400(被投诉人没有作出答辩);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Domains by Proxy Inc., WIPO 案件编� D2008-0993(被投诉人没有�求以注册�议的语言为行政程�语言);L’oreal v. Liao quanyong, WIPO 案件编� D2007-1552(被投诉人没有作出答辩);Deutsche Messe AG v. Kim Hyungho, WIPO 案件编�D2003-0679(投诉人�能以韩语沟通)。而Novartis AG v. Oscar Tejero,WIPO 案件编� D2001-1336�案例中,专家组在考虑过案情�,决定�接�被投诉人使用�注册�议语言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而决定使用注册�议语言为行政程�语言。

(g) 尽管投诉人�出了��的�由主张行政程�的语言应该为英文, 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1)被投诉人���求将中文�注册�议使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的语言(2)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3)投诉人也有能力将英文投诉书�补充�料翻译�中文和(4)此行政程�的投诉书第46段所述的共�管辖区是中国,所以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此行政程�的语言更为�适,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作出了本案的第1�程��决�求投诉人�交投诉书和补充�料中文翻译本。专家组注�到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两天�交了所�求的中文翻译本。

B. 有关递交补充�料的程�问题

本专家组在此对有关递交补充�料的程�问题作出简短说明。

政策的�款基本是�映了WIPO在The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http://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April 30, 1999)中的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为域�争议�供一个快速,有效,�济�尽�能在网上处�的解决程�和方法。细则第12�13段�映了这方�的精神。第12段指出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自行决定并�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供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在此之外,细则没有给予当事人�交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的�利。以往惯例,是由专家组酌情决定是�接纳进一步陈述和相关文件。根�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以下称 “Overview�),就算是根�多数��,专家组也应�是在少数情况之下�接纳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则,将会给中心,当事人�方�专家组带��必�的负担,�背政策的精神�以迅速,高效��济的方法解决域�争议。这是本专家组�愿�看�的。

投诉人于2009年1月14日自动�中心�供了补充�料一份;被投诉人于2009年1月17日也自动�中心�交了答辩书补充�料一份。专家组必须指出,如果�是被投诉人在2009年1月17日�交了补充答辩书的�,专家组是�愿�接�投诉人于2009年1月14日在未有专家组�任何当事人�求�供进一步的陈述或�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所�交的补充�料的。但因为被投诉人已�就投诉人所递交的补充�料作出了回应,专家组决定接��方所�出的补充�料以示公平并�时在第1�程��决中明示专家组��许�方当事人�自动�供其他任何�料。

C. 域�争议解决政策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C1.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投诉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了TOEFL商标。投诉人对这商标享有�利。 争议域�<toefl.mobi>完全包�了投诉人上述整个TOEFL商标。争议域�<toefl.mobi>�是在有关商标之�添加“.mobi�。根�先�众多UDRP案例,仅仅在投诉人的商标�加上一个顶级域�如 “.com�或尾�并�能将争议域�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D2000-0834。争议域�是由大写字�组�还是�写字�组�也无关。

根�政策,商标的注册所有地对判断投诉人是�享有商标的�利是没有关系的。Thaigem Global Marketing Limited v. Sanchai Aree, WIPO案件编�D2002-0358和 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 v. La casa del Latte di Bibulic Adriano, WIPO案件编�D2003-0661。根�投诉人所�交的文件和资料[�投诉书附件3,4和5],投诉人�以根�在任何一个地方所注册的商标�明投诉人是享有该商标的�利。但应被投诉人答辩书第6段和其补充资料第5段的�求,专家组也亲自登录了中国国家商标局的商标网进行检索,�实投诉人在中国所注册的 TOEFL英文字商标分别为编�746636,应用于第9类和编�7711609,应用于第41类且分别已�从2005年5月21日续展到2015年5月20日和从2004年11月7日续展到2014年11月6日。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v. Telmex Management Services, D2002-0070。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toefl.mobi>与投诉人的上述TOEFL商标基本相�或混淆性相似。投诉符�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件。

C2. �利或�法利益

政策第4�(c)项定出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交的���,认定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该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通知之�,被投诉人在�供商�或�务过程中已 真正善�使用或��明准备真正善�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对应的�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有的域�而为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 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的行为。

根�案�资料,<toefl.mobi>的争议域�一直处于未使用状�。因此,上述政策第4�(c)项的三�情况将�会�生。

被投诉人对采用 “toefl�注册争议域�<toefl.mobi>作出了解释。被投诉人声称其正在研�一�新型的水�测�控制设备,主�用于公共水�馆的水�循环监测,而“toefl�是其正在研�的水�测�控制设备的英文�称的首字�的组�缩写。但是由于该新产�的�称涉�到此项新技术的设计�路,属被投诉人公�的商业秘密,因此无法在此披露。被投诉人在给中心的第一次回信,�2008年12月17日的回信中就已�说明。

根�细则第5�(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根�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f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一文,投诉人�需举�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表��� (prima facie case)�立就足够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当然有�护其个人或所属公�商业秘密的�利。但是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利益,已�出了��的�由�表����立。被投诉人在这�情况下,有必�作出适当的回应,为本身的立场辩护,并�供必�的���明拥有争议域�的�利或�法利益。如被投诉人��用�密�由��出��,��视为其放弃�供��。

投诉人于2009年1月13日所�交的补充�料中,�次指出被投诉人未能�供任何��支�其说法,其�,被投诉人�然未能�出任何适当��支�其主张。在这�情况下,专家组��以根�投诉人所�出的��作出�决。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出的��足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还考虑到下列情况:

(i) 投诉人没有授�,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有其商标的争议域�。

(ii) TOEFL商标由投诉人的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的其中五个英文��的首字�组�,其本身没有任何��,是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而被投诉人声称 “toefl� 正好也是其新研�产�的英文缩写但��说出新研�产�的英文全称,专家组�能接�这�巧�和�便交代清楚的解释,故认为被投诉人未能就其选择注册包括 “toefl� 的争议域�作出��解释。

鉴于此等事实和��,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投诉符�政策第4(a)�第二个�素。

C3.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交的��显示在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争议域�<toefl.mobi>之�,投诉人已�在全�多个国家注册了以 TOEFL所构�的商标。投诉人也拥有和使用多个包�商标TOEFL的域�,包括<toefl.com>,<toefl.au>,<toefl.net>,<toefl.biz>和<toefl.us>。

就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toefl.mobi>之�的两年,�在2004至2005测试年中,中国�加TOEFL测试者已达到85,048�。在2005至2006测试年度中,�自中国的�加者更达到107,344�。[�投诉人补充�料附件二]。这些�绩,�是一�一夕能�到的。专家组认为TOEFL商标在中国已�是驰�商标。

虽然懂英语的人�一定能完全准确地看懂和�解法律英语,但是从被投诉人公�网页的资料[�投诉人补充�料附件一]和被投诉人对英文版本的投诉书�补充资料所作出的回应�以看出,被投诉人具有较高的英文程度。 在答辩书第2段,被投诉人还能指出 “投诉人在中国宣传用的�称大都是:托�(托�),而�TOEFL� 。这表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TOEFL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认识。被投诉人在该段指出“���加注�就�以�现:在中国,投诉人的商标TOEFL�仅是大写的英文字�[...]。� 而被投诉人则刚巧用了相�的五个�写英文字�,在 “.mobi�手机域�注册对公众开放的第一天,�2006年9月26日那天,就申请了争议域�。被投诉人亦没有对为何使用这五个英文字�注册争议域�作出��解释。 这��事实令专家组有�由相信被投诉人是在知�投诉人TOEFL商标或应该知�该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

在已�交给专家组的��中,并没有任何��能�明被投诉人有�法的原因去选择,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被投诉人对该域�的使用行为都会令人相信该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公众的混淆。�Jupiters Limited v. Aaron Hall, WIPO 案件编� D2000-0574。

根��方所�交的��,被投诉人并未开始使用争议域�所指�的网站。根�以�的案例, 消��有争议域�是�会阻�专家组根�所有��认定被投诉人是��注册和使用域�的。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D2000-0003�Ladbroke Group Plc. v. Sonoma International LDC, WIPO 案件编�D2002-0131。本案中,争议域�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TOEFL商标,而被投诉人并未能�出有力��支�其�以�法地使用争议域�。

鉴于上述事实和��,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足以�明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投诉符�政策第4(a)�第三个�求。

对于其他由�方当事人所�出的主张,专家组未作出回应的,是因为专家组认为这与�决此案无关或并���。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toefl.mobi>转让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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