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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Banco Bradesco S.A. 诉 Xiaole Zhang

案件编�:D2008-1948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948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Banco Bradesco S.A.,其�于巴西的Vila Yara。投诉人的授�代�人是巴西的Neumann, Salusse, Marangoni Advogados。

本案被投诉人是Xiaole Zhang,其�于中国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bradesco.mobi>。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万网志�科技有�公�。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8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08年12月19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科技有�公��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2月24日,北京万网志�科技有�公�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2008年12月31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通知。2009年1月7日,投诉人通过电�邮件�中心�次�出应当使用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的语言。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1月12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1月12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2月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2月2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2月11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Banco Bradesco S.A.于1943年在巴西�立,主�从事金��银行业。投诉人在�立�八年内便�为巴西最大的�业之一。

投诉人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并使用了BRADESCO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有关BRADESCO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事实的清�。�时,投诉人的BRADESCO商标被巴西商标专利局认定为具有很高的知�度。

投诉人拥有并使用超过100个�有“bradesco�字样的域�, 其中<bradesco.com.br>这一域�于1996年1月1日注册。

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bradesco.mobi> (以下简称 “争议域��)。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bradesco.mobi>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与其在先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的BRADESCO商标完全相�。投诉人�交了其在世界�地注册BRADESCO商标的注册清�,其中包括中国。

�时,投诉人也主张争议域�与其于1996年1月1日注册的域�<bradesco.com.br>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引用了许多先例��明域�的�缀,如“.com.br�以�“.mobi�与判断相似性无关。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互�网使用者会将争议域�与投诉人所注册的商标和域�相�系,并认为争议域�也是由投诉人所注册,从而引起混淆。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投诉人指出“bradesco�一�是一个创新的�,�自于投诉人的�业�称,并无任何实际�义。�时,投诉人也指出被投诉人在巴西并无注册,也并未申请注册任何�有“bradesco�字样的商标。�外,投诉人认为在注册争议域�之�,被投诉人�应知悉投诉人对商标BRADESCO享有在先�利。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投诉人主张,由于投诉人的BRADESCO商标�分驰�,其他人将其注册为域�是为了获得�法利益。�时,投诉人�次�申被投诉人的�称��有“bradesco�字样,被投诉人与“bradesco�并无任何关系。

投诉人引用了先例,指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机会主义���。�时,投诉人指出争议域�会链接到�外一个网站“www.ok365.com�,该行为阻止了投诉人�法注册争议域�,并且将互�网使用者�引到“www.ok365.com�,目的是赚�利润。�外,投诉人�交相关��,指出被投诉人曾�更改其地��电���以�电�邮箱,此��自身信�的行为�能被认定为�法。

鉴于以上原因,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2008年12月31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投诉人主张,由于被投诉人的公��称完全由英文字�组�而且被投诉人多次抢注他人的英文商标注册为域�,�以推定被投诉人很熟悉英文。 并且被投诉人拒�签收投诉人使用快递方��其�达的投诉书,这表明被投诉人�打算�与该行政程�,如果�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中文,�仅将给投诉人带��外的费用,也�符�UDRP快速,高效和公平的精神。 基于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并�会对被投诉人造��公平。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并未对行政程�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鉴于此,中心�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当事人�方��相关通知。本案中,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言作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因此,专家组决定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作出的其对BRADESC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的主张。 根�专家组在中国商标局网站上的商标检索结果,专家组�现投诉人还�交了BRADESCO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争议域�<bradesco.mobi>由“bradesco� 和 “mobi�组�。 许多之�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与判断争议域�和商标��相似无关。由此��,该争议域�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C.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所�供的��,被投诉人并未在巴西申请注册任何�有“bradesco�字样的商标;并且根�专家组在中国商标局网站的�索结果,被投诉人也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任何�有“bradesco�字样的商标。�外,被投诉人的�称为“Xiaole Zhang�,并��有“bradesco�字样。

被投诉人并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且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争议域�所�的“bradesco�一�并无任何实际�义,是一个创新的�,��于投诉人的�业�称,具有相当高的独创性和很强的显著性。并且,投诉人的��表明,BRADESCO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巴西商标局也认定投诉人的BRADESCO商标具有较高知�度。�时,“bradesco�一�作为投诉人�业�称的主�组�部分和商�,已被投诉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多年。根�投诉人所�供的��,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事实,客观上阻�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域�,�害了投诉人的�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争议域�曾�一度�以被链接到�外一个网站“www.ok365.com�。该网站上有大�广告信�,其中包括有股票和招商等与投诉人相近领域的信�。这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与投诉人商标相�的争议域�是�图�引互�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牟�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

<bradesco.mobi>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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