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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LACOSTE ALLIGATOR S.A. 诉 LIN FENG

案件编�:D2008-1957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1957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LACOSTE ALLIGATOR S.A.,其�于瑞士�邦的日内瓦市。投诉人的授�代�人是美利��众国的Zelnick Lehrman & Zissu, PC。

本案被投诉人是Lin Feng,其�于中�人民共和国�建�泉州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nikelacoste.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8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08年12月23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2月24日,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缴费�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8年12月29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通知。中心于�日通过电�邮件�投诉人�出关于共�管辖区缺陷的通知,并抄�给被投诉人。2009年1月2日,投诉人通过电�邮件�中心�次�出应当使用英语作为本案行政程�的语言��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投诉书修正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1月8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1月8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2月2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LACOSTE ALLIGATOR S.A.是总部�于瑞士�邦境内的公�,主�从事�装�时尚首饰等产�的设计和生产。

投诉人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并使用了LACOSTE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中心�交了有关LACOST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事实的清�。

投诉人拥有并使用域�<lacoste.com>, 并分别使用<lacoste.com/uk>(英国), <lacoste.com/nl>(�兰), <lacoste.com/de>(德国), <lacoste.com/france>(法国), <lacoste.com/es>(西�牙), <lacoste.com/au>(澳大利亚), <lacoste.com/th>(泰国), <lacoste.com/india>(�度), <lacoste.com/china>(中国), <lacoste.com/tr>(土耳其), <lacoste.com/ca>(加拿大)等作为其对应上述国家网站的域�。

被投诉人于2007年7月19日注册了争议域�<nikelacoste.com>(以下简称“争议域�� )。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nikelacoste.com>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了其在世界范围内对商标LACOSTE的注册清�,其中包括在中国的注册。投诉人主张,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因为争议域�的��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并且,Nike公�在本案中并�确定争议域�和投诉人商标构�相似的必�当事人。

投诉人主张,鉴于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和�望,大多数互�网用户在看到争议域�的时候�有�能立�识别出投诉人的商标,并推定争议域�为投诉人所拥有�控制或者许�。此外,消费者和其他第三方通过互�网�索投诉人产�时,会被�引至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从而�能造�混淆。

5.2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能�明其对争议域�享有任何的�法利益。被投诉人于2007年7月19日注册了<nikelacoste.com>的域�,远远迟于投诉人使用和注册LACOSTE商标的时间。

投诉人主张,鉴于投诉人商标是著�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没有�法��。

5.3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的行为具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目�正在以�利为目的,商业性使用争议域�以�著�商标LACOSTE。通过争议域�,互�网用户会登录�为“www.goodgoodz.com�的网站。该网站声称�以�消费者�供最新潮�最时尚的�装�首饰�其它产�。但是该网站销售的所有标有LACOSTE商标的产�全属�冒。上述事实�明,“www.goodgoodz.com�网站�公众�供虚�信�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该网站许诺销售的产�是投诉人的产�或者得到投诉人的许�。

投诉人主张,基于虚�信�和消费者的信任,被投诉人通过在争议域�中使用投诉人的商标LACOSTE以�引消费者登录其网站,并因此获利。被投诉人的此�行为属于��盗用投诉人商标的商誉和�望,以侵犯商标�和以�正当竞争形��法获利。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2008年12月29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投诉人主张,由于争议域�完全由英文字�组�而且争议域�的网站内容也完全是英文的,�以推定被投诉人很熟悉英文,所以应该将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并且并�会对被投诉人造��公平。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并未对行政程�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鉴于此,中心�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当事人�方��相关通知。本案中,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言作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基于此,专家组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以�专家组在中国商标局网站上的商标检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LACOST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而且投诉人在中国还在多个商�类别上注册了LACOSTE商标。

争议域�由“nike�和“lacoste�两部分组�。对于��部分,投诉人已�交���明NIKE商标为Nike公�所有,�者已�投诉人确认其�对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有其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并且如果投诉人顺利获得争议域�的转让,Nike公�对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异议。

争议域�完全�制了投诉人的LACOSTE商标且仅仅加上了�缀“nike�。 许多之�的UDRP专家已认定,如果争议域�完全�制了投诉人的商标,那么�以推定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本案的情况�如此。并且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C. �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投诉人已确认,其并未以任何形�许�被投诉人使用LACOSTE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LACOST商标的域�。此外,被投诉人是�为Lin Feng的自然人,注册机构披露的其它信�也无法�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本案中也无其他���明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而广为人知,或者被投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法的�商业性使用或��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且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供的��表明,LACOSTE商标��于投诉人的创始人之一,Rene Lacoste先生的姓�,并�普�使用的��。因为当年Rene Lacoste为法国著�的网��动员,以其姓�命�的商标自创立之��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此之�,�过投诉人长期的��和宣传,LACOSTE商标具有广泛的国际知�度,并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此,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已�知�或应当知�LACOSTE商标的存在�其�声。但是被投诉人�然选择注册�有LACOSTE商标的争议域�,这一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注册。

投诉人�供的��表明,互�网用户通过争议域�会登录到一个标 有“Welcome to Goodgoodz:�的网站。该网站销售大��有LACOSTE商标的商�,而上述商��投诉人确认属于�冒。这一事实表明,被投诉人�仅了解投诉人的LACOSTE商标,而且还未�投诉人许�以�利为目的使用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这一行为是��使用的表现。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nikelacoste.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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