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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Wal-Mart Stores Inc.�Wal-Mart China Co. Ltd.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公�) 诉 Li Jun

案件编�:DTV2008-0014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分别是第一投诉人Wal-Mart Stores Inc., 其�于美国的Bentonville;�其�公�第二投诉人Wal-Mart China Co. Ltd.(沃尔玛(中国)投资有�公�),其�于中国广东�深圳市(以下简称" 投诉人")。投诉人的授�代�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Jun(�军)(以下简称 "被投诉人"),其�于中国山西�太原市。被投诉人的授�代�人是中国的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沃尔玛.tv>。

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商务中国(Bizcn.com, Inc.)。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 )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8年12月2日以纸件形�,收到投诉书。 2008年12月1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商务中国(Bizcn.com, Inc.)(下称"注册机构" )�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12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并�供了其详细�系办法。 2008年12月3日,中心根�《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1�,��方当事人�出行政程�语言的通知 ,指出投诉书是以英文�交的, 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外,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根�注册机构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因此,中心�求投诉人,�供���明�方当事人��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或�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或�交新的�由和��以�明行政程�应以英文进行。�时,中心指出如果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其�对并�供�由和���明行政程��能以英文进行。2008年12月4日,被投诉人�对行政程�以英文进行�时�求中文作为行政程�语言。投诉人于2008年12月8日�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2008年12月12日,中心确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 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 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 "补充细则" )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8年12月12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8年12月12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月1日。 2008年12月31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9年1月16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09年1月22日,在未有行政专家组�任何当事人�求�供进一步陈述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 被投诉人�中心�交了补充�料。中心于�日把该补充�料转交给了行政专家组。

根�注册机构�中心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事人�方无使用其他语言的�议,因此专家组�定该行政程�语言应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由第一投诉人美国的Wal-Mart Stores Inc.�其在中国的�公�第二投诉人Wal-Mart China Co. Ltd.(沃尔玛(中国)投资有�公�)所组�。

在被投诉人于2007年1月30日注册争议域�<沃尔玛.tv>之�,第一投诉人已�在全�多个国家注册以WAL-MART�沃尔玛文字所构�的商标,这包括以下�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 [�投诉书附件5]:

商标�享有地 商标�� 注册日期/商�或�务类别

WAL-MART

1. 美国 1322750 1985年2月26日/第42类

2. 美国 1783039 1993年7月20日/第42类

3. 中国 837822 1996年5月7日/第35类

4. 中国 3095169 2003年5月21日/第38类

5. 中国 1463614 2000年10月21日/第42类

沃尔玛

1. 中国 3101541 2004年2月28日/第16类

2. 中国 855807 1996年7月14日/第35类

3. 中国 3095113 2003年9月28日/第36类

4. 中国 3095132 2003年5月21日/第38类

5. 中国 3095176 2003年5月21日/第39类

第一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商标WAL-MART和沃尔玛的域�,包括<wal-mart.com>, <wal-martstores.com> ,<wal-mart.cn> ,<wal-mart.com.cn>, <wal-mart.cn>, <wal-mart.com.cn>, <沃尔玛.hk>, <沃尔玛.网络>, <沃尔玛.公�> 和<沃尔社区店.cn> [�投诉书附件7]。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该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识相�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 投诉是基于投诉人自1962年以�在全�范围内为其业务所注册和使用的WAL-MART商标("WAL-MART商标")�自1994年以�在大中�区为其业务所注册和使用的沃尔玛商标("沃尔玛商标")以�投诉人因使用WAL-MART商标和沃尔玛商标所产生的普通法�利和其他�利,包括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有其商标的域�所产生的�利。

2. 投诉人已在�少于95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其WAL-MART和沃尔玛商标并�得了商标注册�利(包括中国在内)。

3. 投诉人自2002年至2008年始终�列财富500强公�第一�(除2006年�列第二�以外)。投诉人目�的业务��全�包括美国�加拿大�中国�日本,���6800多家商店,全世界雇员人数超过190万人。在2007-2008美国财年投诉人的全�销售收入超过3740亿美元。�周有超过1.8亿的客户光顾投诉人分布于全世界的沃尔玛商店。

4. 投诉人在中国的第一家沃尔玛商店于1996年在深圳开业。自1996年以�,沃尔玛商店在中国的数目呈指数增长。

5. 投诉人已在全�注册了众多包�其商标WAL-MART和沃尔玛的域�。

6. 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22日的�决,沃尔玛商标被认定为中国"著�"商标。

7. 投诉人�年在全�(包括大中�地区)的广告�促销费用超过10亿美元。

8.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晚于投诉人商标注册优先�日。

9. 争议域�包�"沃尔玛"整个�语,该�语和沃尔玛商标相�,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0. 沃尔玛是WAL-MART的中文音译。

11. 使用通用的顶级域�".tv" �足以�定争议域�与商标之间的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12. 任何人�得通过盗用他人的完整商标并添加�述性或�区分性的内容����能产生的混淆。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13.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商标未�有任何注册商标�。

14. 投诉人的商标优先�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数�年。投诉人在全�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大中�地区都拥有�高的知�度。被投诉人因此��能�知晓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

15. 投诉人从未授��许��批准或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或将投诉人商标用作商�或其他用途或�许被投诉人在其业务或其他方�使用其商标或类似标识。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使用具有��

16. 投诉人商标为独创�语。 投诉人商标在大中�区�全�范围内享有实质商誉。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之��知悉投诉人商标是���议的。注册�有著�商标的域�是�明其��的强有力��。

17. 根�被投诉人与商务中国之间签署的《注册�议》,被投诉人��争议域�的注册�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商��商标�域�的�利, 而��注册�议一�被认定为构���注册。

18. 争议域�并未�映被投诉人的通常�称。无任何��表明被投诉人曾�有过任何在争议域�或其任何�化形�的�下建立�法业务或活动的善�兴趣。

19. 争议域�被直接超级链接并自动解�到"www.goodstradenet.cn/gb/index.htm?id=860485" 网站,该网站销售的电视�其他电�产�与投诉人业务构�直接竞争。超级链接所指�的该网站的��商,在电视�其他电�产�的生产�/或销售方�显然是投诉人的直接竞争者。中国�中国香港以�全世界的人都�以�览该网站。

「�投诉书附件16�。被投诉人通过制造该网站或地��该网站或地�所�供的产�或�务在����起人�关�方或��人等方�与投诉人商标所�能产生的混淆,以直接链接的方�将争议域�解�至该网站,故�试图�引互�网用户至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商业利益。

�览该争议域�的人�有�能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有关。这存在导致混淆的高风险,因为消费者�能误认为争议域�直接指�的是投诉人的产�。

20. 鉴于投诉人闻�于世�在�业务之庞大�对其商标的广泛使用,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旨在从投诉人�誉中获利。故�试图�引互�网用户至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以牟�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与投诉人所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1. 第二投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公�,没有注册沃尔玛商标。故此,第二投诉人�具备投诉主体资格,所以应该从本案的投诉人中被删除出去。

2. 争议域�<沃尔玛.tv>是国家代�顶级域(ccTLD), "tv"是Tuvalu的缩写,Tuvalu是一个国家。投诉人在Tuvalu没有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因此投诉人没有�由作出投诉。

3. 英文�写"tv"�能解释为电视机等��。大写的英文字�TV,�解释为电视机。

4. �于美国加利�尼亚州的DOTTV公�是".tv"�缀域�的独家注册商和注册管�机构。第一投诉人的�所地,�业地也在美国。故此,应该起用美国的商标法��护第一投诉人的商标�益,但因第一投诉人在美国完全没有汉字形�的沃尔玛商标, 所以投诉是缺���的。

5. <沃尔玛.tv>域�是Tuvalu的国家代�顶级域,应该尊�Tuvalu的国家主�,用Tuvalu的商标法律处�该域�争议。

6. 在Tuvalu和在美国,都没有汉字沃尔玛商标的注册,所以,<沃尔玛.tv>域�的注册和使用都�侵犯任何人的商标�益。

7. 基于上述�由,投诉人�应生硬套用中国的商标法律��护第一投诉人在中国的沃尔玛商标�益。

8. �在中国互�网络信�中心负责管�的".cn"域�和中文域�,�能适用中国的商标法律。

9. 汉字"沃尔玛"并�是英文字 "Wal-Mart"的唯一中文音译,所以该英文商标与争议域�没有关�性。

10. <沃尔玛.tv>属于一个整体,��分割,与沃尔玛商标本身有别。

11. 争议域��过转��为<xn--3eT559AykF.tv>,"xn--3eT559AykF"与汉字商标沃尔玛完全��。

12. 商标�利的�护是有地域�制的。

13. 除了在1994年申请和在1996年获得中国商标局批准在第35类注册的沃尔玛商标外,多数在中国的沃尔玛商标都是在2003年左�申请或批准注册「�投诉书附件4�,所以没有��说是闻�世界。WAL-MART和沃尔玛商标�是驰�商标而仅是普通商标而已,故此�能�到特殊�护。�者,就算 WAL-MART商标很有�气,也�能说明 沃尔玛商标是驰�商标。被投诉人是在中国的山西太原人,对投诉人一无所知。

14. 在中国,拥有和使用沃尔玛商标的公�,�业,个人很多。沃尔玛商标�是Wal-Mart Stores, Inc.独�的。在投诉人�交的附件(Annex 12-13.pdf)中,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定Wal-Mart Stores, Inc. 的沃尔玛商标为驰�商标,也没有�到认为沃尔玛商标是著�商标的��。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15. 被投诉人以诸葛亮�龙先生自比为�马先生�声称因在太原��中学工作多年�天��对很多少年儿童而��"�儿马",而在注册域�时,当使用拼音输入法,打入拼音"wo""er""ma",出�了"沃尔玛.tv",于是注册了<沃尔玛.tv>域�。

16. 自由地使用和选择语言文字是公民或法人的基本�利之一。商标法��护商标拥有人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

17. 沃尔玛商标�是驰�商标。�能将此商标的�护延伸到域�领域。

18. 被投诉人已�建立了沃尔玛个人工作室,域�是<沃尔玛.tv>,该网站�谋求任何商业利益,仅仅是被投诉人的个人空间。用作放置一些图片,文字和被投诉人的工作相关的作�,纯粹属于个人兴趣,爱好。被投诉人正是�商业性地�法使用或��地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沾污投诉人商�商标或�务商标的�图。

该争议域��是被��注册和使用

19.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主�目的�是为了�作为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以获�收益。被投诉人亦�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是�。

20. 注册争议域��是为了阻止商�商标和�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映其上述商标。事实是投诉人已注册了<沃尔玛.网络>,<沃尔玛.公�>,<沃尔玛.hk>�<沃尔玛社区店.cn>,所以投诉人完全�以使用其已�注册的域��映其上述商标。

21. 被投诉人是太原��中学的一�教工,并�是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注册域�的目的,是自己�商业的正当使用。

22. 注册域��是为了商业利益,根本�存在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上所出售的商�或�供的�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者�赞助者�附属者或��者方�的混淆,故�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

23. <goodstradenet.cn>在2006年4月3日注册,网站"www.goodstradenet.cn"在2006年4月11日以��久就已��功建立,而争议域�是于2007年1月30日�注册,�存在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故�引诱网络用户访问"www.goodstradenet.cn"。

24. 被投诉人没有表示和投诉人有任何关系,而且,网站"www.goodstradenet.cn"上没有一处��沃尔玛。

25. 被投诉人没有把争议域�在任何�索引擎登录,世界上任何人,�会在IE�览器地��里输入争议域�去寻找投诉人的网站。

26. 网站"www.goodstradenet.cn"内容没有任何有关沃尔玛或与其相关的�称,而且地域上也�定在太原市的和平�路,故�会使公众产生误解和混淆。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域�侵夺

27. 沃尔玛在山西的知�度甚� , ��能为人所共知。

28. 在�索引擎�索"沃尔玛.tv"或"www.沃尔玛.tv"看�到�以超级链接的"沃尔玛.tv"或"www.沃尔玛.tv"。

29. 网站"www.goodstradenet.cn"的信�早已失效。该网站并�谋求商业利益。

30. 被投诉人没有对争议域��广告,没有把争议域�登录�个�索引擎,也�存在键入�有争议域�的统一资�地�"www.沃尔玛.tv"�出现网站 "www.goodstradenet.cn".

31. 争议域�注册的目的是建设一个被投诉人的个人工作室。

32. 投诉人的<沃尔玛.公�>,<沃尔玛.网络>,<沃尔玛.hk>和<沃尔玛社区店.cn>都是无法打开的开的网页,�投诉人从�没有使用沃尔玛的中文域�。

33. <沃尔玛.tv>域�是�有财产,��侵犯。

34. 投诉人未有事先通知域��有人就直接投诉到中心,此举视为��表现之一。

35. 投诉书未能有足够���明争议域�的注册�使用构���,也没有�明其自身的利益�到�害,本身已�构���域�侵夺。

36. 沃尔玛商标�是著�商标,而投诉人多次强调沃尔玛商标是著�商标,这�是善�的表现。

37. 投诉人完全有机会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当他人将与该商标相�或相似的字符串注册为域�时,��出投诉,说明其本身�具有��程度的��。

6. 分�与认定

A. 有关递交补充陈述的程�问题

在讨论实质问题之�,本专家组先简�讨论有关递交补充陈述的程�问题。

政策的�款基本是�映了WIPO在The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http://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April 30, 1999)中的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为域�争议�供一个快速,有效,�济�尽�能在网上处�的解决程�和方法。细则第12�13段�映了这方�的精神。第12段指出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自行决定并�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供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在此之外,细则没有给予当事人�交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的�利。以往惯例,是由专家组酌情决定是�接纳进一步陈述和相关文件。根�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以下称 "Overview"),就算是根�多数��,专家组也应�是在少数情况之下�接纳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则,将会给中心,当事人�方�专家组带��必�的负担,�背政策的精神�以迅速,高效��济的方法解决域�争议。这是本专家组�愿�看�的。

专家组认为没有特殊�由接纳被投诉人于2009年1月22日�中心�交的进一步陈述。况且,该进一步陈述,�能进一步帮助此案的�决但如专家组接纳的�,亦应当�给予投诉人回应的机会。故此专家组拒�接纳被投诉人于2009年1月22日,在专家组未�任何当事人�求进一步的陈述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所�交的进一步陈述。

B. 有关适用法律

细则第15段(a)段指出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以�专家组认为�以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这给予专家组一定的���。在这方�,政策是基于实际考虑而制定的。

通常而言,专家组根�案件的情况�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因为该案的第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是在中国��或存在,而且注册机构也是�于中国,鉴于政策和细则赋予专家组的���, 所以专家组考虑中国法律也�以被适用。

C. 域�争议解决政策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C1.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第一投诉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分别注册了WAL-MART和沃尔玛两个商标。第一投诉人对这些商标享有�利。

基于法律,税务,行政或其他商业的原因,跨国公�集团�常用一间控股公�拥有其集团所有的知识产�资产。集团内的有关公�如�公�或�公�或有关连公�会被授�为特许人或使用者,这是常�的情况。基于第二投诉人是第一投诉人的�公�或有关连公�,专家组认为第二投诉人对这些商标亦享有�利和具备投诉主体资格。故此两投诉人都对这些商标享有�利。Spherion Corporation v. Peter Carrington, d/b/a Party Night Inc., WIPO案件编�D2003-1027。

根�政策,商标的注册所有地和其所注册的有关商��或�务,对�定投诉人是�享有商标�是没有关系的。Thaigem Global Marketing Limited v. Sanchai Aree, WIPO案件编�D2002-0358; 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 v. La casa del Latte di Bibulic Adriano, WIPO案件编�D2003-0661。

投诉人没有需�就�明这一点去�明其商标是驰�或著�的。在讨论这一点时,没有需�考虑到商标�利的�护是�局�于�地域或�注册的商�或�务。

在考虑混淆性相似的因素时,被投诉人网页的内容也�一定需�纳入考虑之列Arthur Guinness Son & Co. (Dublin) Limited v. Dejan Macesic, WIPO案件编� D2000-1698 ; AT&T Corp. v. Amjad Kausar, WIPO案件编�D2003-0327。

争议域�<沃尔玛.tv>完全包�了投诉人上述整个沃尔玛商标。争议域�

<沃尔玛.tv>�是在有关商标之�添加了Tuvalu的国家代�".tv"。根�众多UDRP专家组的�决,仅仅在投诉人的商标�加上一个地�指示�称,或在商标�加上顶级域�如".com"或".tv"或尾�并�能将争议域�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象区分开�。这论点在多个案例中已被接�。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 案件编�D2000-0834。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沃尔玛.tv>与投诉人的沃尔玛商标基本相�或混淆性相似。投诉符�政策第4(a)�所规定的第一个�素。

C2. �利或�法利益

政策第4�(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交的���,认定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对该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通知之�,被投诉人在�供商�或�务过程中已真正善�使用或��明准备真正善�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对应的�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有的域�而为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的行为。

被投诉人对选择采用"沃尔玛"三个字注册争议域�<沃尔玛.tv>的解释,大致是以诸葛亮�龙先生自比为�马先生加上自已在太原��中学工作多年��对很多少年儿童而��"�儿马",�因为使用拼音输入法,输入拼音"wo", "er"和 "ma"�,出�了"沃尔玛" ,于是�注册了�有"沃尔玛"三字的争议域�。

众所周知,除汉字"沃"之外,拼音"wo"也�以拼出很多其他的汉字如"�"和"�"等。 "er"除了"尔"之外, 还�以拼出"而" ,"儿"和"耳"等。��,"ma"除了"玛"之外,也还�以拼出"马"和"�" 等汉字。"沃" ,"尔"和"玛"三个字当然有其个别的��。一般人当然也�以自由地把它们作文字使用。但是沃尔玛三个字连起�在中文里并没有特别的��。投诉人选择沃尔玛注册为其中文商标是因为沃尔玛为其英文商标WAL-MART的中文音译, 具有一定独创性。 所以对于被投诉人选择沃尔玛注册为争议域�的解释�被投诉人首先选择了"�儿马" ,�通过输入拼音"wo", "er" 和"ma"之�所拼出�的多个汉字中, 凑巧�选中了投诉人多年在中国所采用的汉字商标"沃尔玛"三个字,专家组�能接�这是一个纯属巧�的情况。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就其选择包括"沃尔玛"三个字在内的争议域�作出��解释。

被投诉人声称其已建立了沃尔玛个人工作室,用作放置一些图片,文字和其他纯粹属个人兴趣的事物「�答辩书附件6�。附件6是于2008年12月31日下载的打�本。但是,投诉书附件16�投诉人代�律师于2008年11月27日键入争议域�<沃尔玛.tv>�所获得的网站资料打�件显示,争议域�的网站被链接至"www.goodstradenet.cn/gb/index.htm?id=860485"网站。该网站载有被投诉人的个体工商户�业执照注册�1401093601803。�业范围�方�包括�装鞋帽,工艺礼�,电�产�的零售等等。对于这份��,被投诉人并没有�出�对。被投诉人答辩书附件6的文件�能�明2008年12月31日,��出投诉书�的网页情况。投诉书附件16所附的资料表明被投诉人采用争议域�并��是作个人工作室或兴趣用途,相�,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www.goodstradenet.cn/gb/index.htm?id=860485"网�进行个体工商户�业。

根�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一文,投诉人�需举�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表���(prima facie case)�立就足够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的主张,表����立。在此��之下,被投诉人并未能��地解释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有其他�法�益,亦未能�供���明在收到有关此域�争议一案的通知�已真正善�的使用争议域�或与争议域�相对应的其他�称,也未能�供���明其因该域�而为公众所知或正在���法且�盈利性地使用该争议域�。

鉴于此等事实和论�,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拥有�法�益。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第二个�素的�求。

C3. ��注册和使用域�

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以���域�劫�的问题上,被投诉人�出了多个论点,其中包括被投诉人仅是太原��中学的一�教工, 对投诉人一无所知,以�沃尔玛在山西的知�度甚�,��能为公众所知。但是,投诉书附件5�明沃尔玛商标已在中国(被投诉人所在地) 注册; 投诉书附件6以�附件13�明投诉人在1996年已进入中国市场并开展业务,其中包括了在被投诉人的所在地山西太原市开设购物广场; �时投诉书附件16所附��显示被投诉人对利用互�网��生�是有一定认识和�验的。根�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在答辩书附件3内所�供的资料,被投诉人在登记争议域�之�也能自己注册其域��建立网�。因此,专家组有�由相信被投诉人对互�网的�作有一定的认识。�论投诉人的沃尔玛商标是�是知�或驰�商标,本案的相关��表明投诉人的沃尔玛商标在互�网上有很多推广�被投诉人广泛使用于注册其域�,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时是知�或应当知�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这是��注册的表现。

政策第4(b)段针对第4(a)(iii)�的�求列举了四��构���注册和使用域�的情形(特别但��于该四�情形),如果专家组�现这些情形确实存在的�,则�构���注册和使用域�的��。

鉴于争议域�被链接到被投诉人的"www.goodstradenet.cn/gb/index.htm?id=860485"网�而该网�也有销售投诉人所��的产�如电视,电��其他商业产�等,专家组有�由相信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将被投诉人的网�或网�上的产�或�务就其��,赞助,关�或��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图以此�引互�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置以牟�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功�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行为符�政策第4(b)(iv)�的定义,对于本案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其他支��由包括 :

(1) 根�上述已��出的�由,被投诉人声称"沃尔玛"是从"�儿马"得出�的解释�能�立。在已�交给专家组的�料中,并没有任何�料�以支�被投诉人有�法原因去选择,注册�使用争议域�。

(2) 争议域�完全包括了投诉人完整的沃尔玛商标在内。而被投诉人未能�出有力��支�其�以�法地使用争议域�。已�供的��显示无任何实际或�能的情况�以使被投诉人�以�法地使用争议域�。�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D2000-0003。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第三个�素的�求。

D. ��域�劫�

因为投诉人已�功�明投诉得到支�所需�满足的三个�件 (�以上C部分),所以专家组没有必�就投诉人是�具有��并构���域�劫�作出�决。

E. å…¶ä»–

在结�此�决�,专家组认为有需�指出在政策下,专家组没有�决商标侵�或其他在有关明文法例或普通法下规定的诉讼因由。专家组的���局�于�定投诉人是�能�功地�明政策�细则所�求转让或撤消争议域�的三个�件(政策第 4(a)�)。所以本案中所��的行为是 �造�侵�或�约等等都�在本案考虑之列。这些属于政策�细则范围外的事情应交由法院处�。

对于其他由�方当事人所�出的论�, 专家组未作出回应的,是因为专家组认为这对�决此案无关或并���。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

<沃尔玛.tv>转让给第一投诉人,Wal-Mart Stores Inc.。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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