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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诉 Wu han bo shi tong dian z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D2009-0251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其�于大韩民国京畿�水原市。投诉人的授�代�人是的YOU ME 专利律师事务所(You Me Patent & Law Firm)。

本案被投诉人是Wu han bo shi tong dian zi you xian gong si,其�于中�人民共和国河北�武汉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 <samsungdid.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科技有�公�(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2月25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2月25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科技有�公�(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3月3日,北京新网互�科技有�公�(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3月5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3月5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3月26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4月15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09年4月30日, 中心根�专家的请求,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新的�决届满日期为2009年5月12日。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SAMSUNG��有SAMSUNG文字的其他商标在韩国�中国�美利��众国等许多国家的注册人,并一直积�地使用这些商标。

被投诉人于2008年10月13日注册争议域�。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相�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称其在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注册和使用了SAMSUNG商标,并�供了注册清�和部分注册���件。争议域�<samsungdid.com> 的主体部分"samsungdid"由"samsung"和"did"组�,其中 "did"为"digital information display"的缩写,中文译�为"数字信�显示" ,在行业中表示拼接显示�, 识别功能�强。�使认为"did"并�特指拼接显示�,但考虑到SAMSUNG�牌在电�产�领域被公众广泛知晓,相比较而言,"samsungdid"一�为争议域�的最显著识别部分。因此,普通消费者看到<samsungdid.com>�,容易误认为其与Samsung公�具有一定的关�,这将�大地误导消费者。

因此,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标相�或者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称,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站上,针对被投诉人在中国是�具有SAMSUNG或与之相似商标的注册或申请进行了查询。投诉人�现被投诉人未拥有任何SAMSUNG商标注册或申请。投诉人还注�到被投诉人�称与SAMSUNG也毫无关�。除此之外,投诉人作为 SAMSUNG的商标�人,从未与被投诉人或争议域�实际使用者武汉三星工研电�有�公�建立任何形�的�作关系,从未许�他们使用SAMSUNG�类似商标,或授�他们注册或使用带有"samsung"的争议域�。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称,SAMSUNG商标在电�产�领域,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高的声誉。投诉人是全世界知�的电�产�制造商,所涉�的电�产�包括洗衣机等白色家电和LCD电视机�PDP电视机�手机�MP3等数�电�产�。2005年,投诉人在全世界的产�销售�约为80兆韩元(约537亿美元),�业利润约为7.5兆韩元(约50亿美元)。而2006年的销售�约为85兆韩元(约571亿美元),�业利润约为9兆韩元(约60亿美元)。

投诉人称其在中国开展广泛的业务活动。其中国公� � 中国三星电�的生产��活动是目�中国三星在�最大的事业部分,生产�销售和�务网络��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江��浙江�广东�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中国�湾�等地区。

投诉人称,在"2006年世界财富500强�业评选"中,投诉人在全�排�第27�。2005年,以719亿美元的销售��居全�排�第39�;《商业周刊》公布的INTERBRAND�牌价值排�中, 投诉人以150亿美元的�牌价值�列第20�,在五年当中�牌价值�年上�,�为�牌价值上�最快的公�之一。2005年, 在中国�获"中国100个最具价值消费�牌"排�第1�(《北大商业评论》);"中国最�尊敬�业"之一(《�济观察报》); "大学生最希望应�的�业"之一(智�招�网);在"中国出�500强�业"排�中,投诉人下属的9家�业进入200强�业,15家�业进入500强�业。2006年6月,投诉人的商标SAMSUNG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商标。

投诉人称,由于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在中国消费者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度,针对投诉人SAMSUNG商标的��侵�活动近年�在中国也是层出�穷。对此,投诉人一直��余力地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和商��的���法行为予以�决打击,以维护中国消费者和投诉人的�法�益。迄今为止,投诉人已�中心�出了多次通用顶级域�争议投诉,其中的七件投诉案,行政专家组已��出转移争议域�的�决。

投诉人称,进入争议域�网站�以看到其网页上端左侧设有投诉人的英文标志SAMSUNG,并在�主页在内的�版�上�标示英文SAMSUNG和汉字三星,且网站介�的都是三星DID的��产�,而且还设有网上订货的�目。该网站的"产�频�"版�所介�的全都是三星DID��产�的应用�技术�数等内容。�看"�业介�" 版�,就能看到很多介�投诉人�其中国公�中国三星集团�其现状的内容,诸如投诉人已进入全�500强�全�最�尊敬的�业和三星�牌价值等。而这些���明被投诉人�常清楚投诉人的�牌�其所包�的�高价值。在"�业介�"版�上�以看到武汉三星工研公�的简介,简介中明目张胆地表示其为Samsung产�的�作商。如�所述,该公�和投诉人并没有任何�作关系。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上标有投诉人商标,还表示其为投诉人的�作商,进行其产�的销售活动。由此��,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从事相�或类似业务。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早已清楚地了解投诉人商标,而其行为纯粹是为了�投诉人声誉的便车以获��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的目的显然是通过误导公众使之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从而�引消费者。尤其是,当普通公众误认为争议域�所指�的网站"www.samsungdid.com"是投诉人或与投诉人具有关�的��或个人���时,会给投诉人造���预测的信誉上的�失。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是�图通过制造网站或网�上所出售的商�或�供的�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赞助�附属或��等方�的混淆,故��引网络用户访问争议域�网站或其它连机地�,以牟�商业利益。其行为属于政策第4(b)(iv)所规定之��注册和使用域�的情形。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必须�时满足以下三个�素,�能得以支�:

– 争议域�与投诉人拥有�利的商�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为<samsungdid.com>,其中".com"为顶级域�的通用字符,�具有任何识别功能,因此在评价争议域�与商标是�构�相�或近似时,专家组将忽略这一符�。

投诉人�供了其在中国�韩国�美国等国家关于SAMSUNG商标的的注册和申请信�。这些信��自于�个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商标注册�的��件,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SAMSUNG商标拥有�利。

争议域�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SAMSUNG商标。域�中所�的"did"为 "液晶拼接墙" ,作为行业通用�称在互�网上被广泛引用,作为域�中的一部分,�具有识别功能。因此,"samsung"为该争议域�的显著组�部分。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近似, 投诉符�政策第4�(a)(i)项的�求,予以支�。

B.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所�供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 因此,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本案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未予答辩。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其他�法利益,投诉符�政策第4�(a)(ii)项的�求,予以支�。

C. ��注册和使用域�

首先"samsung"这一�称并�英语语言中的既有�汇,具有独创性。

其次,由于投诉人对这一商标的积�使用�大力推广,使其在世界电�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度。 在本案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投诉人商标的知�度被官方授予驰�商标。

除此之外,投诉人�供的��显示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上,充斥�关于一家�为武汉三星工研电�公�(武汉三星)的公��产�介�。从内容上看,武汉三星与投诉人为�一行业的竞争者。在介�武汉三星时,网站上有以下�述:"武汉三星是中国领先的拼接大�幕显示系统的专业�务商[…]" 。 在网站上还能够看到大�的关于投诉人的信�,并毫无�留地展示投诉人的SAMSUNG 标识。

从争议域�网站的内容看,本案被投诉人与武汉三星或为利益相关人,或以鼓励或放任的方��许一个�行竞争者, 在其网站上未�授�地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标识并�布误导公众的商业信�。 这些信�足以使网络访问者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关�,也有�能使试图寻找投诉人信�的互�网访问者被�引至被投诉人的网站,从而使投诉人的潜在利益��。争议域�的网站除了有和投诉人相关的信�外,似乎还销售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DID产�。这一行为符�政策第4(b)(iv)项下所述的��注册和使用域�的情形。政策第4(b)(iv)规定:

(iv) 域��有人通过使用域�,试图在其网站的�务���赞助�附属关系或担�等方�与商标所有人之间造�混淆,从而�引互�网访问者到域��有人的网站或其指定站点,以获�商业利益。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a)(iii)项的�求,予以支�。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samsungdid.com>转让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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