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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Mr. Christian Louboutin 诉 Zhangyong

案件编�:D2009-0270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Mr. Christian Louboutin 其�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代�人是法国的Jean-Marie Algoud。

本案被投诉人是 Zhangyong,其�于中国江���京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christianlouboutinshop.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2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3月2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3月6日,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3月19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3月19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4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4月9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4月20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Mr. Christian Louboutin是世界知�的豪�鞋设计师。投诉人于1991年在巴黎设立了其第一家专�店。迄今为止,投诉人的专�店已��布全�。

投诉人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中国�湾�)注册并使用了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投诉人也拥有CHRISTIAN LOUBOUTIN这一商标的国际注册。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有关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事实的清�以�部分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于2008年12月28日注册了争议域�<christianlouboutinshop.com>(以下简称" 争议域�") 。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标完全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与其在先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常相似。投诉人�交了其在世界�地(包括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中国�湾�)注册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的注册清�以�部分商标注册�,其中包括该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

�时,投诉人也主张争议域�中所�有的"shop"一�并�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相区分。投诉人引用了先例��明"shop"一�与判断相似性无关。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互�网使用者会将争议域�与投诉人所注册的商标相�系,从而引起混淆。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投诉人指出其并未许�或授�被投诉人使用其�称或商标。�时,投诉人也指出被投诉人也并未申请注册任何�有"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的商标,并且被投诉人的�称也��有"christian louboutin"。

�外,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唯一目的在于销售伪造商�,投诉人�出了相关���支�其这一主张。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投诉人主张,由于投诉人自身�其商标享有很高知�度,被投诉人明知其对上述�称或商标�享有任何�法�利,�然注册该争议域�。这�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其目的在于干扰投诉人的��并且试图借由投诉人的�声谋��法利益。

投诉人还指出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是用�销售伪造商�,并且还�有一�段投诉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的生平简介,因此被投诉人必定知悉投诉人�其�利。

鉴于以上原因,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本案中争议域�的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09年3月9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投诉人主张,由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完全由英文字�组�,并且被投诉人使用了英文��"shop"在其注册的争议域�中,�以推定被投诉人知晓英文。并且如果�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中文,�仅将给投诉人带��外的费用,也�符�UDRP快速,高效和公平的精神。基于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并�会对被投诉人造��公平。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并未对行政程�语言作出任何评论。鉴于此,中心�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当事人�方��相关通知。本案中,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言作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因此,专家组决定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作出的其对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的主张。争议域�<christianlouboutinshop.com>由"christianlouboutinshop" 和 ".com"组�。许多之�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与判断争议域�和商标是�相似无关。�外,争议域�中的"shop"一�是普通的英文��,�具有显著性,�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所享有�利的商标CHRISTIAN LOUBOUTIN区分开�。事实上,加入"shop"一�足以让互�网使用者认为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是被用�销售使用投诉人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的产�,易造�互�网使用者的混淆和误认。由此��,该争议域�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C.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并未授�或许�被投诉人使用其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或�称;并且根�专家组在中国商标局网站的�索结果,被投诉人也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任何�有"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的商标。�外,被投诉人的�称为"Zhangyong",并��有"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

如果投诉人�以�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那么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且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争议域�所�的"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是投诉人的姓�,具有比较高的独创性和比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投诉人的��表明,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时,"christian louboutin"一�已被投诉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多年。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事实,客观上阻�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应其商标的域�,�害了投诉人的�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是用�销售鞋类等伪造商�,并且包�投诉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的一�段介�,以�未�投诉人许��制了投诉人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 专家组注�到上述侵�事实已�被法国巴黎�审法院所确认。投诉人所�交的��显示法国巴黎�审法院曾�定被投诉人应当将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并且�止销售伪造商�。以上事实�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是用于销售伪造产�并且�图�引互�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牟�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christianlouboutinshop.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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