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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长江实业(集团)有�公�(Cheung Kong (Holdings) Limited)和长江实业地产�展有�公�(Cheung Kong Property Development Limited) 诉

Cai Runguang å’ŒPeng Guolian

案件编�:D2009-0289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长江实业(集团)有�公�("第一投诉人")�其�公�长江实业地产�展有�公�("第二投诉人"),其都�于中�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诉人的代�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露云律师行。

本案被投诉人是Cai Runguang("第一被投诉人")�Peng Guolian("第二被投诉人"),其都�于中国东莞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长实集团.com>。

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Todaynic.com, Inc.。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 于2009年3月5日收到投诉书。 2009年3月5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Todaynic.com Inc. (下称"注册机构")�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3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争议域�注册�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并�供了被投诉人的详细�系办法。2009年3月10日,中心�投诉人�出通知,�求投诉人澄清投诉书中有关共�管辖区的段�。2009年3月10日,中心根�《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11�,��方当事人�出行政程�语言通知,指出投诉书是以英文�交的,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外,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根�注册机构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因此,中心�求投诉人,�供���明�方当事人��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或�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或�交�由和��以�明行政程�应以英文进行。�时中心指出如果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语言的�求,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其�对并�供�由和���明行政程��能以英文进行。投诉人于2009年3月18日�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2009年3月24日,中心注�到争议域�的注册人信�已被更改并�函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的注册人。注册机构于2009年3月26日回�本中心的电�邮件,解释其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亚洲域�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就 争议域�<长实集团.com>一案�出的�决通知,�决结果为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被投诉人将该�决��至注册机构�求解除该域��止转让的状�。因此,该争议域�被解除��状�。第一被投诉人Cai Runguang于2009年3月24日将域�转让给第二被投诉人Peng Guolian。第二被投诉人告知注册机构,其拒��将该域��有人更改为第一被投诉人。注册机构确认该域�现已�被�定,如无有关本案的�决结果,注册机构�会将该域�解�。

2009年3月25日,第一被投诉人�中心�供了一份ADNDRC于2008年11月7日就与本案相�的争议域�<长实集团.com>所作出的案�为HK-0800185的�决("先��决")的副本 。该先��决的当事�方为本案的 第一投诉人和第一被投诉人。根�由�广良先生为独任专家作出的先��决,第一投诉人�第一被投诉人就与本案相�的争议域�所�出的投诉已被驳回。

中心于2009年3月26日通知了投诉人上述争议域�注册人信�的�更并邀请投诉人修正投诉书,修正�的投诉书至少应该添加最新的注册人信�。本案的行政专家组对决定�适的被投诉人身份有独立���。鉴于争议域�注册人的信��生�然�更,中心��将�交投诉书修正本的截止日期延至2009年4月3日。中心于2009年4月3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9年4月8日以纸件形�,收到投诉书修正本。2009年4月8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 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 "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 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4月8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4月8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4月28日。因被投诉人�交答辩书时,将中心的电�邮件写错,�中国公共�期的影�,中心于2009年4月30日�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并于2009年5月4日收到答辩书附件1,2和3。

中心于2009年5月6日�2009年5月7日通知�方当事人,说明中心将把答辩书�附件包�在案�资料里一并转交给将被指定的行政专家组, 行政专家组根�其���将决定是�接�迟交的答辩书�其附件。

2009年5月27日,中心指定以C. K. Kwong为首席专家,Dr. Hong Xue为专家�Houzhi Tang为专家组�的专家组(下称"专家组" )�决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注册机构�中心所�供的资料,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事人�方无使用其他语言的�议,因此专家组�定该行政程�语言应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第一投诉人,长江实业(集团)有�公� (Cheung Kong (Holdings) Limited),于1971年6月8日�立原�为Cheung Kong Real Estate Company Limited (长江地产有�公�) 「�投诉书附件D和E�,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股份代�:0001),是�生指数�份股的上市公�之 一。第一投诉人主�为一间地产�展�策略性投资公�。

第二投诉人于1980年11月11日创立,是第一投诉人的全资附属公�。在创立时,第二投诉人原�为 Cheung Kong Real Estate Agency Limited,�过数次的�称更改�,第二投诉人现�为长江实业地产�展有�公�(Cheung Kong Property Development Limited)「�投诉书附件F和G�。

第一和第二投诉人在下文皆统称为 "投诉人"。

根�投诉人�交的��,投诉人并未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就任何类别的商�或�务�交申请或注册了长实�/或长实集团的商标。

第一被投诉人于2006年4月19日注册了争议域�。 第一被投诉人辩称其作为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之代�人,于2006年2月10日接�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的委托,代为申请了该争议域�。「�投诉书附件V和答辩书�。东莞市长实集团公�("东莞公�")于1998年9月10日在中国东莞市�立「�投诉书附件O�。

争议域�的注册人,�第二被投诉人,其所属的机构是东莞公�「�投诉书附件A2和答辩书�。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1. 第一投诉人,长江实业(集团)有�公�,原�为Cheung Kong Real Estate Company Limited (长江地产有�公�), 是�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业。第一投诉人主�为一间地产�展�策略性投资公�,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规模最大的�宅�商业�工商物业�展商之一。

2. 第二投诉人是第一投诉人特别创立的公�,专为管��推广�销售第一投诉人所投资��展的地产项目。

3. 无论是根�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公�规则对外�出的书�公告或��大报章和传媒所�出的新闻稿,投诉人�用"长实"或"长实集团"等简称投诉人。

4. 投诉人在中国投资多项�大的地产�展项目。由于投诉人在中国的积�商业活动,投诉人在中国享负盛�。在中国,投诉人被广泛地称为"长实"�"长实集团" 。根�中国北京国家图书馆就有关投诉人在中国于2004年至2006年间的报导所作出的检索报告,其结果�明投诉人在中国被广泛地称为"长实"�"长实集团"。

5. 投诉人曾获多个机构��的奖项。投诉人的长实和长实集团 商标/商�享有�高的商誉和信誉。由于长实和长实集团是投诉人在业务上使用的商标/商�而投诉人亦被广泛称为"长实"和"长实集团",投诉人对于长实和长实集团商标/商�享有�利。

6. 争议域�的主�部份为"长实集团" ,以简体中文写�。该四个中文字与投诉人的商标/商�完全相�(虽然写法��)。

7. "长实"或"长实集团"并�第一和第二被投诉人的商�而被投诉人也并未被广泛地称为"长实"或"长实集团" 。

8. 东莞公�对于"长实集团"�享有任何�法�益。

9. 投诉人为"CKH图形"的拥有人并拥有"CKH图形"设计的全部版��利。东莞公�在未得到投诉人�其集团�员的�许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务上注册了或�交申请注册"CKH图形" 。首次申请的日期为1999年1月13日。投诉人巳分别就东莞公�的注册或注册申请�中国有关当局�出撤销/异议申请。

10. 东莞公�是一家蓄��立地,与投诉人的简称相�的�业。该�业�立的目的是�图利用投诉人的信誉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东莞公�为投诉人的集团�员或与投诉人有关系。

11. 第一和第二被投诉人�东莞公�等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投诉人亦没有�许第一和第二被投诉人�东莞公�等使用长实或长实集团商标/商�。

12. 自注册争议域��至投诉人�交投诉书日止,�2009年3月5日,被投诉人包括东莞公�并没有将争议域�投入使用。

13. 投诉人的长实�长实集团商标/商�在争议域�注册三�多年之�巳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在中国大陆也于大约�多年�被使用。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其它国家已�享有�常高的知�度。投诉人对长实�长实集团拥有在先�利。

14. 在2007年间,第一被投诉人开出转移争议域�的价钱是大大超过争议域�本身的注册费用,第一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是具有��的。

15. 第一被投诉人是在收到中心通知有关投诉人巳对争议域��出投诉�,将争议域�转移给第二被投诉人。这�明第一被投诉人根本无�将争议域�投入使用,�一方�更�明了第一被投诉人将争议域�转移给第二被投诉人是出于��的,其�图明显是阻止投诉人�回争议域��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映其商标/商�。

16. 由于第二被投诉人与东莞公�有关连,第二被投诉人��能�知�投诉人对于争议域�曾�主张�利。在明知投诉人对其商标/商�长实�长实集团享有�法�利�第二被投诉人本身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的情况下下,第二被投诉人�然接�第一被投诉人所转移的争议域�,这属于��注册。

17. 被动�有争议域�的行为也�构�域�的��使用。

B. 被投诉人

1. 第一被投诉人蔡润光(Cai Runguang)曾作为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的代�人申请了域�<长实集团.com>。该域��法由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所有。根�公�安排,第二被投诉人作为公�执行总��而代为�有公�域�。

2. 被投诉人申请��有域�<长实集团.com>�从未主动�积�����投诉人以高价出售此域�,也从�具有��使用的行为。

3. 投诉人并无任何���明其享有长实集团或长实的商标�。在先��决中,专家组已认定投诉人对长实集团或长实并�享有商标� 。至今为止,投诉人没有获得 长实或者长实集团的注册商标。

4. 投诉人所�出的��,是建立在其�业�称的注册资料之上。

5. 在�业资料自述时,自我称谓或缩写并�具有排他的使用�。

6. 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的�称�设立��从《中�人民共和国公�法》�得。

7. 被投诉人并�通过�法渠��当或�法获得争议域�。

8. 被投诉人所�得域�使用�利的主体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法获�商业�称并与域�相符。

6. 分�与认定

A. 若干程�上的问题

在讨论实质问题之�,本专家组�需�简�讨论若干程�上的问题。

A1. 多个投诉人

专家组注�到在上述案�为HK-0800185涉��一争议域�<长实集团.com>的先��决中,投诉人�包括了本案中的第一投诉人。在本案中,第二投诉人被加入,作为投诉人之一。在以往UDRP的案例中,专家组曾因�能分清有关�利的�救济�求的归属而拒�案件中包括多个投诉人。但也有专家组基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如特许关系和关连公�而接�一案中包括多个投诉人。IT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c., ITT Corporation v. Douglas Nicoll, Differential Pressure Instruments, Inc., WIPO Case No. D2008-0936。

因为本案中的第二投诉人是第一投诉人的全资附属公�且两者的�业�称都包括"长江实业"四个字,所以其应有共�的法律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行为对两个投诉人所声称拥有的�利都会造�一样或相类似的影�。鉴于此,本专家组认为本案�以有两个投诉人。

A2. 多个被投诉人

在上述案�为HK-0800185的先��决中,被投诉人�是本案的第一被投诉人。中心在�出投诉书通知�,�现争议域�已转让到第二被投诉人的�下。根��方所�供的资料,在第一投诉人�ADNDRC�出案�为HK-0800185的投诉之�,第一被投诉人在与第一投诉人代�律师的�往信件中,声称其�东莞公�所托而注册该争议域�「�投诉书附件N�。根�投诉书附件A2�答辩书显示,第二投诉人是现在争议域�的注册�有人。其所属��也是东莞公�。根�投诉书附件O�答辩书附件1所�供的资料,东莞公�,�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于1998年9月10日�立。这些事实�方基本上没有争议。这些事实也和答辩书第1段就有关答辩人之地�所述的情况��。因此,本专家组认为第一被投诉人是代东莞公�申请和注册了争议域�,而自称东莞公�执行总��的第二被投诉人是代东莞公��有域�。

在2000年代�期,代其他人�有争议域�常被视为蓄��瞒或��的行为。从近期的UDRP案例�看,专家组开始接�以代�人代表实质拥有人�人域�的行为。WWF-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aka WWF International v. Moniker Online Services LLC and Gregory Ricks, WIPO Case No. D2006-0975。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的第一�第二被投诉人已�适时地披露了其代�人的身份给投诉人和注册机构。

虽然东莞公�未被列入在此案作为第三被投诉人,并且第一被投诉人也已��是争议域�的�有人,但是专家组认为实质相关的被投诉人已被适当地列入了此案。中心已根�政策�细则正确认定投诉书符�规定的形��求。

ISL Marketing AG, and 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v. J.Y. Chung, Worldcup2002.com, W Co., and Worldcup 2002, WIPO Case No. D2000-0034。

A3. ��投诉 (Re-filing)

虽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指出上述先��决已就第一投诉人和第一被投诉人之间关于对�一域�的争议作出了驳回的�决。 被投诉人也�是在答辩书简略�到先��决而并没有就��投诉这点�出�对。专家组从�方与中心�往邮件中注�到先��决的存在和有关内容。有关��投诉的讨论��考WIPO Overview 4.4。也��考Merck KGaA v. Paul Rostkowski, WIPO Case No. D2007-0482。

鉴于多数专家对本案作出以下的�决,本专家组认为无需就��投诉这点�求�方作出进一步的陈�和�供进一步的资料。专家组认为中心已�根��方�供的资料作出了正确的处�。

A4. 有关适用法律

细则第15�(a) 项,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以�专家组认为�以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这给予专家组相当大的自由���。

虽然专家组认为此案的投诉人是�于中国,中国法律�以被引用;但这�等于专家组��以引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决本案。域�的使用是全�性�没有边界的。因为互�网�展是比较近期的事,以致至今�未有统一的法律或国际�约管辖。专家组应当根�政策和细则�其所赋予的自由���处�争议。

基于投诉人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适用普通法的,专家组认为本案应�以引入普通法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

B. 域�争议解决政策

根�细则第15�(a) 项,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

根�政策第4�(a) 项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让域�的投诉请求获得支�的�件是必须�明其投诉�时满足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B1.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明被投诉人的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完全相�或混淆性相似。

第一投诉人的中文�业�称最先为长江地产有�公�,从1972年起,第一投诉人改�为长江实业(集团)有�公�。第二投诉人的中文�称最先为长江实业地产代�有�公�,从1997年起,第二投诉人改�为长江实业地产�展有�公�「�投诉人书附件D,E,G�。投诉人声称长实�长实集团�但�是投诉人本身的商�或�业�称的简称,其已��为投诉人的商标。

此案��点考虑的�是"长江"�"长江实业"而是"长实"和"长实集团"。

根�投诉书附件H所�供的资料,投诉人在其销售文件中都是用其�业的中文全�。其中�有一份文件"申报中心建筑用料�设备介�"中用了"长江"而�是"长实"为简称。

在投诉书附件I的19份文件中,有14份文件的日期是在争议域�注册之�的,�2006年4月19日之�。这些文件对支�投诉人的主张没有帮助。其余5份文件的日期分别是2002年,2004年和2005年。这些都晚于东莞公�在中国的�立日期,�1998年9月10日。专家组在讨论第二个�素时将�讨论这些日期的��性。

�样地,在投诉书附件J中的销售文件显示,投诉人也是用其�业中文�称的全写。其中�有一份文件简称其集团为"长江集团"而在�外一份文件中简称为"长江实业"。这对投诉人的主张也没有帮助。

在��递交给中心的投诉书修正本所附附件I1中,投诉人添加了若干公�文件(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和新闻稿(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6年�2007年)。如上所述在争议域�注册�的文件对本案没有帮助。其余投诉人应香港�交所�求或根�有关法例�出的官方文件内,投诉人使用"长实"二字为其 公��称的缩写,但是这些文件并�用于 商业推广。投诉人在四至五份�表于2000至2003年�2006年2月21日的新闻稿中,使用"长实"二字为其 公��称的缩写,而这些都是晚于东莞公��立日期的。

投诉书附件K是中国北京国家图书馆就2004年至2006年间在中国有关"长江实业"报导作出的检索报告。其中1至19项都是在2006年4月19日之�的检索报告。其余的66份文章都是关于投诉人,在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4月4日一年多间的网站报�和报章转载等。投诉人在这些文章中,主�被简称为"长实"二字。这些文章的�表日期也晚于被投诉人所属的东莞公��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的�立日期。

投诉书附件L所包括的6份新闻稿也是基本上用"长实"简称投诉人。所有新闻稿的�表日起也都晚于东莞公��立日期。

虽然投诉人声称长实�长实集团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商�已被投诉人使用多年,但投诉人就长实�长实集团并�享有注册的商标� ,也没有官方的商业登记�明投诉人采纳了长实�长实集团为其正�商�。

投诉人如想�明其就长实�长实集团享有普通法上的�利的�,投诉人需��供大�相关的有力��以支�其主张。基于投诉人在本案所�供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明其对长实�长实集团享有普通法上的�利。

UDRP多个案例已�说明政策虽然�护商�商标��务商标(这包括未注册但�普通法�护的商�商标��务商标),但是政策是��护商�或�业�称的。Sealite Pty Limited v. Carmanah Technologies, Inc., WIPO Case No. D2003-0277。

根�以上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第4�(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件。

B2. �利或�法利益

如上所述专家组已认为投诉未能满足政策所规定的第一个�件, 专家组�以�用继续就第二�第三个�件�出�决。但是,为了使本案更完整,专家组在此简�讨论一下第二个�件。 专家组 也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所�出的��未能满足政策所规定的第二个�件。

政策第4�(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中的�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交的���,认定尤其但��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 项(ii)款对该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通知之�,被投诉人在�供商�或�务过程中已真正善�使用或��明准备真正善�使用该域�或与该域�相对应的�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有的域�而为公众所知,�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商标或�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法�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存有为获�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害该商�商标或�务商标的行为。

��显示「�投诉书附件O和答辩书附件1�,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于1998年9月10日在中国�得�业法人�业执照。自此,该公�于2003至2007年度,�在接到有关争议域�通知之�,已�采用了包括"长实集团"四个字的�业�称作为商业用途,并为公众所认识。东莞市长实集团有�公�的存在到现在已超过10年。

投诉人上述所�交的��都是1998年9月10日之�的。

如A2中所述,第一被投诉人�东莞公�所托,申请�注册了争议域�;自称东莞公�执行总��的第二被投诉人是代东莞公��有域�。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拥有�法�益。

根�以上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第4�(a)项第二个�件的�求。

B3. ��注册和使用域�

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出转移争议域�的价钱超过争议域�本身的注册费用是��的表现,��考Barlow Lyde & Gilbert v. The Business Law Group, WIPO Case No. D2005-0493。此�情况�一定构���行为。鉴于专家组上述的结论,专家组�需�就此作出�决。

C. å…¶ä»–

在结�此�决�,专家组认为有需�指出根�政策的规定,专家组没有�就商标侵�,�公平竞争,或其他有文明法律或普通法管辖的事项作出�决。政策的�款基本是�映了WIPO在The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April 30, 1999("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mc/en/docs/report-final1.doc")的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为域�争议�供一个快速,有效,�济�尽�能在网上处�的解决程�和方法。专家组的���局�于�定投诉人是�能�功地�明政策所规定地�求转让或撤销争议域�的三个�素。所以本案中所��被投诉人的行为是�造�侵�或�公平竞争等都�在本案考虑之列。这些属于政策�细则范围外的事情,应交由法院处�。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专家组�定,投诉予以驳回。


C.K.Kwong
首席专家


薛虹
专家

日期: 2009年 6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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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家尊�按照专家组多数��作出的本�决,但本专家�有如下��的��:

一�本案"真正事实"和"法律事实"清楚。

二�"长实"�"长实集团"(�管称其为商�或商标或其它称谓),虽然没有正�注册,但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已被使用了三�多年,在中国大陆已被使用了�多年,其享有普通法(Common Law)赋予的法律�利和利益。

三�"长实"�"长实集团"知�度�高。被投诉人对此应该知�。正因为被投诉人知�其高知�度, 所以进行抢注,以获�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是明显具有��的,也是��"自然公正"的原则的。

四�本案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根�中国法,公正�公平��原则是�以适的。

�上,本专家认为,应该支�投诉人的投诉�其诉求。


�厚志
专家

日期: 2009年 6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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