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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ALNO AG(阿尔诺股份公�) 诉 Kaifeng Jin

案件编�:D2009-0299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ALNO AG(阿尔诺股份公�),其�于德国佩夫伦多夫市。投诉人的授�代�人是德国的ashurst。

本案被投诉人是 Kaifeng Jin,其�于中�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alnochina.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万网志�科技有�公�(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3月6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3月6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万网志�科技有�公�(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3月9日,万网志�科技有�公�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缴费�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9年3月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邮件,确认其收到关于该域�的争议。2009年3月10日,中心确认收到由被投诉人��的电�邮件。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 下称 "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3月10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3月10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30日。由于用快递方�邮寄投诉书出现问题,中心于2009年3月11日�新�被投诉人邮寄投诉书和投诉书通知,答辩截止日期相应延迟至2009年3月3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答辩。中心于2009年4月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4月8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ALNO AG(阿尔诺股份公�)是根�德国法律组�的股份公�。

投诉人拥有国际注册第663368�ALNO商标(已�部分领土延伸至中国),指定使用于第7类的"用于��研磨�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洗碗机,电动开�头器" �第11类的"电烹饪装置,电冰箱,冰柜,微波炉,咖啡机"�第20类"家具,厨房家具,厨房固定家具的部件" 。

投诉人拥有欧共体第000240150�ALNO 商标, 指定使用于第6类的"家具附件,家具用�五金件" �第19类的"带有塑料涂层的木制芯�" �以�第20类的"家具,木制家具,塑料制家具,木�和塑料混�制的家具,固定家具的部件,家具�,厨房家具" 。

投诉人拥有中国�湾�第826763�ALNO 商标, 指定使用于"衣橱�厨房碗柜�桌��椅�" 。

投诉人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200007624�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20类"厨房家具,柜�" 。

被投诉人于2005年10月11日注册争议域�<alnochina.com> (以下简称"争议域�" )。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请求专家组�定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alnochina.com>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标相�

投诉人主张,其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对ALN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其中包括在中国的注册。争议域�的��部分�亦�其显著识别部分"alno"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相�,而其��部分"china"仅为通用文字。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公��称"阿尔诺" 为投诉人的商标ALNO的中文译音。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销售和推广与投诉人产�相�的商�(厨房家具),并在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上�法使用投诉人的�称和商标,声称与投诉人(集团)存在商业关系,并称其产�为投诉人制造。被投诉人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以误导的方��引消费者从而获�商业利益。

5.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以�是投诉人的家具产�在北京的代�销售商。被投诉人为了商业利益,通过制造其网站上所出售的商�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产���方�的混淆,故�引诱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的���明,投诉人对于ALN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由"alno"和"china"两部分组�,��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的ALNO完全相�,��部分"china"为通用��指"中国",故争议域��容易被�解为"alno在中国"或"中国的alno"。因此,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的ALNO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此外,争议域�所指�的网站内容主�是��中国市场的宣传,网站上宣传的商�也与投诉人的商�相�或相似。专家组将在以下第二个或第三个�素继续讨论。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则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投诉人�交的���明,投诉人在中国对ALN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投诉人许�,被投诉人仅在2005年11月以�有��独�性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LNO。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作关系已于2005年11月终止,被投诉人曾获投诉人许�而有�使用ALNO商标的事实,并�能作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时对该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被投诉人也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步���立。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交的���明,争议域�所指�的网站所销售的商�与投诉人的商�相�,网站声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商业关系,但是�方的�作关系已于2005年11月终止。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曾�是投诉人的家具产�的代�销售商,必然知�投诉人对ALN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在明知投诉人享有商标专用�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然注册了与商标ALNO构�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并在争议域�指�的网站上宣传与投诉人的商�相�的产�。此外,尽管与投诉人之间的�作关系已�终止,被投诉人在争议域�指�的网站上�然继续宣传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声称自己是投诉人在中国地区的唯一总代�,其销售的厨房家具等产�为投诉人所制造,其所有销售�设计�安装人员都�过投诉人的严格培训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alnochina.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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