þðèäè÷åñêàÿ ôèðìà 'Èíòåðíåò è Ïðàâî'
Îñíîâíûå ññûëêè




Íà ïðàâàõ ðåêëàìû:



ßíäåêñ öèòèðîâàíèÿ





Ïðîèçâîëüíàÿ ññûëêà:



Èñòî÷íèê èíôîðìàöèè:
îôèöèàëüíûé ñàéò ÂÎÈÑ

Äëÿ óäîáñòâà íàâèãàöèè:
Ïåðåéòè â íà÷àëî êàòàëîãà
Äåëà ïî äîìåíàì îáùåãî ïîëüçîâàíèÿ
Äåëà ïî íàöèîíàëüíûì äîìåíàì

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J. Choo Limited 诉 Qian Li

案件编�:D2009-0445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J. Choo Limited,其�于英国伦敦。投诉人的授�代�人是英国的A. A. Thornton & Co.。

本案被投诉人是Qian Li,其�于中国广东�广州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jimmychoo.mobi>。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 于2009年4月3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4月6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4月7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4月9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4月9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4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4月30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中心于2009年5月10日 收到被投诉人的电�邮件,但是由于电�邮件为乱�,中心无法阅读。中心建议被投诉人�新��电�邮件,或者以WORD文档��。 中心陆续收到被投诉人的电�邮件,但是这些电�邮件都为乱�。 中心于2009年5月24日�次收到被投诉人��的电�邮件,被投诉人在电�邮件所附的WORD文档中指出,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应该��到�一个电�邮件,或者�系�女士。

2009年5月6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的JIMMY CHOO�牌是现今世界上最知�的高级时尚鞋履�手袋��型皮具�牌之一。投诉人自2001年起���此�牌,迄今已拥有超过六�家此�牌的商店分布世界�地。

投诉人�其姊妹公�J. Choo (Jersey) Limited在中国在多类商�上注册了JIMMY CHOO这一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有关JIMMY CHOO这一商标的商标注册���件。

投诉人也注册了众多�有"jimmychoo"字样的域�,包括<jimmychoo.com>�<jimmychoo.net>,以�<jimmychoo.biz>等等。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有关域�的注册资料。

被投诉人于2008年12月21日注册了争议域�。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拥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完全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其在中国注册了多个JIMMY CHOO商标,并�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件。 �外,投诉人还指出其拥有多个�"jimmychoo"字样的域�,并�供了相关域�的注册资料。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使用JIMMY CHOO这个与投诉人多个注册商标完全相�的域�,是�图拦截那些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寻投诉人商�的互�网使用者。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投诉人曾�被投诉人�出其拥有JIMMY CHOO商标�利的侵�警告信,被投诉人并未就上述警告信作出任何回应。投诉人指出并无任何��显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作�法�商业或公平用途,也无任何��显示被投诉人是通过争议域�真诚地�供货���务。

5.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JIMMY CHOO商标完全相�的域�, 其目的是为了混淆互�网使用者,干扰投诉人的业务,�时也是为了防止投诉人注册此域�。

B. 被投诉人

除了�本中心��了多�在案件程�部分所述的电�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jimmychoo.mobi>由"jimmychoo" 和 ".mobi"组�。许多之�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缀与判断争议域�和商标是�相似无关。争议域�的显著部分"jimmychoo"与投诉人的JIMMY CHOO商标相�。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没有���明投诉人授�或许�起使用其JIMMY CHOO商标或�称。并且根�专家组在中国商标局网站的�索结果,被投诉人也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任何�有"jimmy choo"字样的商标。此外,被投诉人的�称为"Qian Li",并��有"jimmy choo"字样。

如果投诉人�以�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那么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并且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供的��表明,投诉人花费了大�金钱和时间�宣传和推广其JIMMY CHOO商标,从而使得JIMMY CHOO这一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事实,客观上阻�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应其商标的域�,�害了投诉人的�法利益。

�外,专家组访问了使用争议域�<jimmychoo.mobi>的网站,注�到在上述网站的"�系电�"一�中,�有"此域�转让"等内容。说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图��能是将争议域�用于销售或转让,以牟�商业利益。专家组还注�到,争议域�的网站除了有"�系电�" , "相册"和"留言簿"等�目外,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也没有被有效使用,但这并�能妨�认定争议域�被��使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 D2000-0003)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jimmychoo.mobi>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5月20日

 

Èñòî÷íèê èíôîðìàöèè: https://xn--c1ad2agd.xn--p1ai/intlaw/udrp/2009/d2009-0445.html

 

Íà ýòó ñòðàíèöó ñàéòà ìîæíî ñäåëàòü ññûëêó:

 


 

Íà ïðàâàõ ðåêëàì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