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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SAF-Holland GmbH 诉 Alion safparts ltd.,WANG PENG

案件编�: D2009-0487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SAF-Holland GmbH,其ä½�于德国的Bessenbach。投诉人的代ç�†äººæ˜¯å¾·å›½çš„Mãller Schupfner & Partner。

本案被投诉人是Alion safparts ltd.和WANG PENG,其都�于中�人民共和国河��郑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safpart.com>和<safparts.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4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4月15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4月16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Alion safparts ltd.是争议域�<safparts.com>的注册人,WANG PENG是该域�的行政�系人;WANG PENG是争议域�<safpart.com>的注册人和行政�系人。 专家组注�到WANG PENG是Alion safparts ltd.的法定代表人。因注册机构�供的注册人信�与投诉书中的信���,中心于2009年4月17日通过电�邮件�投诉人�出修改投诉书通知。投诉人于2009年4月21日�交了投诉书修正本。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4月27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4月27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5月17日。2009年5月13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9年5月27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SAF-Holland GmbH是总部�于德国境内的公�,其�身SAF公��立于1881年。2006年,SAF公�与Holland Group Inc.�并,�立了SAF-Holland GmbH(�投诉人)。投诉人主�从事拖车��拖车��车�拖拉机�大客车�休闲旅游车的零部件和系统的生产�销售。此外,投诉人还在世界范围内�供轴承�悬挂件��挂车连接器以��结装置�连接器和�地架等产�。

投诉人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并使用了SAF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中心�交了有关SAF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事实的清��部分商标注册���件。

被投诉人Alion safparts ltd.�安�(郑州)普通机械有�公�,是�于中国河��郑州市的公�,�立于2000年2月28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刹车盘�制动毂�轮毂�其组装件�车桥�车桥零件��输机械�工程机械零部件�组装件"。被投诉人WANG PENG�王�,为被投诉人Alion safpartsltd.的法定代表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safpart.com>和<safparts.com>(以下简称"争议域�" )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1月14日和2005年11月14日。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了其在多个国家的SAF商标的注册清��部分商标注册���件,其中包括在中国的注册。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safpart.com>和<safparts.com>完全包�了投诉人的商标和商�SAF,仅在"saf"�分别加上"part"和"parts"作为�缀。"part"和"parts"属于�述产�或�务的通用�汇,�足以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相��增加了混淆的�能性,因为投诉人所�供的产�和�务正与"parts"有关。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的注册时间远晚于投诉人商标SAF在德国的注册和在国际上的注册。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时,投诉人已�是在拖车�悬挂件�车轴等产�的市场领先者,被投诉人应当知�投诉人是SAF商标的�利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选择投诉人的商标SAF作为争议域�主�组�部分的唯一原因就是�图�正当的利用投诉人的商标和公��称。被投诉人的公��称为Alion,与SAF毫无关系。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以�利为目的,通过造�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而�引互�网用户,误导互�网用户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网站上�供的产�和�务���于投诉人��投诉人资助�与投诉人相�系或至少�到投诉人的��。此外,投诉人认为,鉴于投诉人公�巨大的市场价值以�在相关市场享有的较高声誉,SAF作为争议域�组�部分的唯一原因就是被投诉人�图�正当地利用投诉人的商标和公��称。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的行为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主张:

1. 争议域�是英文"safty parts"的缩写,与被投诉人公�的中文�字"安�"存在语�上的�系。

2. 争议域��在正常使用期并在规定时间内续费。 被投诉人至今并没有闲置争议域�或销售域�以牟利。在互�网上,任何人使用任何�索引擎�索SAF都�会找到关于被投诉人的信�,所以争议域�根本��能给公众造�任何混淆。

3. 被投诉人的产�标示是ALION。被投诉人从未在产�上使用SAF字样。

6. 分�与认定

(1)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请求专家组�决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的语言。被投诉人�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专家组认为争议域�所指�的网站有英文版本, 中心在整个行政程�中一直使用两�语言(�中文和英文)。 并且被投诉人有机会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交答辩书。被投诉人最终�交了中文版本的答辩书,该答辩书显示出被投诉人�解投诉书的实质内容。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会对被投诉人造�任何实质上地�公平和��。但是,本案所涉�的争议域�的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方对于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有约定。因此,本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2) 关于政策第4(a)�三�素的分�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的��表明,投诉人对于SAF商标在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在中国,投诉人注册SAF商标的时间为1990年,核定使用的商�类别是第12类,包括拖车车轴�拖车导�轴�低架拖车枢轴�低架拖车轴转�架�空气悬浮用轴和空气悬浮装置用轴�片弹簧悬挂用轴和片弹簧悬挂装置用轴��车和拖车的悬挂装置��车的推�和终端轴�拖车和�轮拖车的��装置�上述商�的零件。

争议域�分别由"saf"和"part"或"parts"两部分组�。"part"和"parts"的主��义有"零件�部件",都属于�述性通用�汇,所以争议域�的显著性部分为"saf",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许多之�的UDRP�决已认定,将投诉人商标加上通用�汇作为�缀注册域�,构�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IVECO S.p.A v. Palumbo Technology S.r.L., WIPO案件编�D2008-0749;Alstom v. FM Laughna,WIPO案件编�D2007-1736;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Pick Pro Parts Inc, WIPO案件编�D2005-0562;Atlas Copco Aktiebolag v. Accurate Air Engineering,Inc., WIPO案件编�D2003-0070)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的答辩�其�交的��未能�明其在注册争议域�之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投诉人�交的商标注册清��部分商标注册���件表明,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对SAF商标的注册商标�。投诉人并未以任何形�许�被投诉人使用SAF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SAF商标的域�。本案中也无其他���明被投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法的�商业性使用或��使用,所以投诉人�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的�步���立。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供的��表明,SAF商标��于投诉人的�身Otto Sauer Achsenfabrik的公��称缩写,早在1881年�为投诉人所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过长期的�展,投诉人现已�为相关行业的领先�业,其商标和商�也具有较高的声誉并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并未�交充分���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投诉人�供的��还表明,投诉人的SAF商标在199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争议域�的注册时间分别为2003年和2005年,�仅远晚于投诉人在德国首次使用SAF商标�商�的时间,也晚于投诉人在中国获得SAF商标专用�的时间。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safpart.com>和<safparts.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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