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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LED Technologies Pty Ltd 诉 Chen Wang

案件编�:D2009-0525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LED Technologies Pty Ltd,其�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投诉人的代�人是澳大利亚的Griffith Hack Patent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

本案被投诉人Chen Wang,其�于中国浙江��波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led-autolamps.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4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4月22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4月23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 下称 "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 下称"补充细则" )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4月30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4月30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5月20日。2009年5月1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9年6月4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3年在澳大利亚开展其业务,生产销售LED�等相关产�。

投诉人�其欧洲公�注册了域�<ledautolamps.com>和<ledautolamps-uk.com>,并��使用上述两个域�的网站。针对上述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上述两个网站的相关打�件。

投诉人在澳大利亚注册了LED AUTOLAMPS & Device这一商标,并且�交了LED AUTOLAMPS这一商标的注册申请。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Australian Trade Marks Office (IP Australia)数�库中相关商标注册和申请资料的打�件。

投诉人是Led Autolamps这一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商业�称的拥有人。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数�库中相关商业�称信�的打�件。

投诉人还为其LED产�注册了外观设计。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IP Australia的注册设计数�库中关于投诉人所注册设计相关信�的打�件。

被注册人于2007年1月25日注册了争议域�<led-autolamps.com>。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的商标完全相�或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包�了其在先注册并享有商标�的LED AUTOLAMPS & Device的文字部分,因此主张争议域�与上述商标构�混淆性相似。投诉人�交了上述商标的注册信�。

�外,投诉人主张争议域�与其商业�称Led Autolamps相�。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消费者在�览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以�被投诉人在争议域�上所�供的�制投诉人的商�之�,会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相�系,从而引起混淆。

�时,投诉人主张争议域�的�缀".com"与判断相似性无关。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由如下:

(a)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系。投诉人并未许�或授�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宣传销售其�制投诉人的产�;

(b) 争议域�与其�有人Chen Wang的�称既�相似也�相�系;

(c) 被投诉人并�因争议域�而被广泛知晓;

(d) 被投诉人并未�法�商业或公平地使用争议域�。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或使用具有��

基于以下�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

(a) 被投诉人注册�有投诉人商业�称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构�混淆性相似的域�的唯一目的就是试图�害投诉人的声誉,而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宣传�制投诉人产�的商�更说明了这一点;

(b)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是为了�引本想访问投诉人网站的互�网使用者访问使用争议域�的网站;

(c)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是为了干扰投诉人的业务,符�政策第4(b)(iii)的�求;

(d) 被投诉人未�投诉人许�在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目的在于通过制造混淆��引互�网使用者访问使用争议域�的网站。

�外,投诉人还引用案例指出,如果主张满足政策4(b)(iii)和(iv)的�求,则投诉人对��的主张�立。

鉴于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指出:

1. 投诉人并未在中国�立公�并开展业务,也未在中国注册商标,�被中国公众所认识;

2. 争议域�是中文LED车�的英文翻译,没有特别的商标属性,被投诉人出于个人技术展示目的注册争议域�是�法的,没有��的;

3. 争议域�转让给Hanshuo Electronic Technical公�使用,因此其所显示的任何内容与本案无关;

4. 投诉人的商标�是驰�商标,�能将此�护延伸到域�领域,而且商标�的�护具有地域性,投诉人的投诉缺���;

5.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也�构�混淆性相似;

6. 投诉人是��域�侵夺,其未事先通知域��有人就直接投诉到中心是��的表现;

7. 投诉人没能�供足够���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也没有�明其自身的利益�到�害。

基于以上�由,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起域�争议的投诉具有��,明显属于��域�侵夺。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2009年4月27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中一直使用两�语言(�中文和英文)。投诉人在2009年4月28日回�的电�邮件中指出其并未与被投诉人约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完全由英文字�组�,而且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也使用的是英文。�外,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制了投诉人在澳大利亚获得了外观设计注册的产�,并且使用英文网站,表明被投诉人�图使用争议域���引英语国家的互�网使用者。因此,投诉人推定被投诉人熟知英文。 �时,投诉人�指出其并�熟悉中文。 基于此,投诉人申请将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2009年4月28日,被投诉人通过电�邮件对行政程�语言作出评论。被投诉人指出注册争议域�所使用的注册�议为中文,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所指�的网页主�是使用中文。被投诉人还指出其�懂其他语言,其主�顾客是中国顾客,指出若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对其是�公平的。被投诉人在上述电�邮件中还指出了争议域�所�的"led-autolamps" 一�是对LED车�的英文翻译,投诉人的投诉存在�良动机。

本案中,争议域�完全由英文字�构�,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也�有英文的内容。被投诉人根�投诉人所�交的英文邮件作出了对行政程�语言的评论,并在该评论中指出争议域�所使用的"led-autolamps"一�是LED车�的英文翻译。 ,�外被投诉人根�投诉人所�交的英文投诉书�交了答辩书,�以得知被投诉人具备一定的英文认知能力。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会对被投诉人造�任何实质上地�公平和��。但是,本案争议域�的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方对于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有约定。因此,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作出的其对LED AUTOLAMPS & Devic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主张,并且其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的上述商标虽为图形,然而其是由文字LED autolamps组�,该文字部分LED autolamps为其显著核心部分。争议域�<led-autolamps.com>由"led-autolamps" 和 ".com"组�。 许多之�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与判断争议域�和商标��相似无关。�外,争议域�中的"-"符��具有显著性,并�能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分开�。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对投诉人所�交的上述��的真实性。由此��,该争议域�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的核心部分相�,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的答辩��立。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指出投诉人的商标并�驰�,并且�是在中国注册,因此其投诉缺���。然而,政策第4(a)�的第一个�素并没有�求投诉人与争议域�相�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为驰�商标,该�素对商标也没有地域的�制。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是有��的。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C.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存在任何�系,也并未授�或许�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销售产�。�外,被投诉人的�称为Chen Wang,并��有"led-autolamps"字样。

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那么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并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也未�对投诉人所�交��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根�投诉人所�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对其产�拥有外观设计的主张。专家组注�到,投诉人�交的��显示,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所销售的产�与投诉人的产�属于相�类别,并且该网站上所销售的部分产�与投诉人的产�外观�分相似。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破�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并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事实,客观上阻�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应其商标的域�,�害了投诉人的�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指出争议域�被�费�供给Hanshuo Electric Technical 公�使用,因此使用争议域�的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然而,被投诉人并没有�交任何����明其上述主张。�外,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指出其出于个人技术展示目的注册了争议域�,并�存在��。然而,根�投诉人�交的���以看出,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是用�销售产�,并�仅仅是用于技术展示,并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对投诉人所�交的上述��的真实性。因此,被投诉人的答辩�能�立。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外,被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出投诉人未事先通知争议域�的�有人,�被投诉人,便直接�中心�起投诉,是��的表现。根�政策和细则的规定,投诉人应通过��ICANN认�的争议解决机构�出投诉以�动行政程�,投诉人�争议解决机构�交投诉书时,也应当�被投诉人何注册机构��投诉书。 争议解决机构根�政策和细则的规定将投诉书等�达至被投诉人。政策和细则�未�求投诉人在作出投诉之�应事先通知被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投诉的主张��立。

鉴于以上内容,专家组认为在此没有必�就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侵夺域�的主张进行讨论。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命令将域�<led-autolamps.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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