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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Farouk Systems, Inc.诉 Zhou Kan KAN ZHOU

案件编�: D2009-0583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Farouk Systems, Inc.,其�于美利��众国德克�斯州休斯敦市。投诉人的代�人是美国的Greenberg Traurig,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Zhou Kan KAN ZHOU.其�于中�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分别是<chi-hair-product.com>,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chi-retail.com>,注册机构是和GoDaddy.com, Inc.。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5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5月6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GoDaddy.com, Inc.�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5月7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GoDaddy.com, Inc.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并�中心�供了注册人的详细�系信�。2009年5月12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当事�方��电�邮件,�求当事�方就本次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交相关评论。�日,中心�投诉人��电�邮件,告知其争议域�注册机构之一Xin Net Technology Corp.的�系方�。2009年5月13日,投诉人�中心�交了�求在本次行政程�中使用英语的请求,并�时�交了投诉书修正本。在截止日期之�,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作出任何主张。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5月19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5月19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6月8日。在截止日期以�,被投诉人未�任何答辩。2009年6月12日,中心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6月19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Farouk Systems, Inc.是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其总部�于美国德克�斯州休斯敦市。投诉人主�从事护�产�的生产�销售,��范围包括全世界六�多个国家,��时间近20年。投诉人��的产�包括电��器,电动手���风机,电直�器等。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和中国)注册并使用了CHI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中心�交了CHI商标的部分商标注册���件。此外,专家组�调查确认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商标CHI的第3396005�注册,专用�期�为2004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指定使用商�类别为"电��器�电热��器" 。

被投诉人Zhou Kan KAN ZHOU�于中国上海市。争议域�<chi-hair-product.com>和<chi-retail.com>(以下简称"争议域�")分别于2009年2月27日和2009年3月1日被注册。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了其在美国的CHI商标的部分注册���件,并列举了其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投诉人获得上述商标�利的起始时间,大多早于争议域�的注册时间。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chi-hair-product.com>和<chi-retail.com>完全包�了投诉人的商标CHI。在争议域�<chi-retail.com>中,"retail"为通用�汇,且包括在投诉人正在使用的域�<chiretail.com>中;在争议域�<chi-hair-product.com>中,"hair"�"product"也是通用�汇。

投诉人认为,上述通用�汇�足以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因此,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标CHI构�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且投诉人自身从未许�过被投诉人以任何方�使用注册商标CHI,或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并使用。此外,亦没有任何事实或���以�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的行为是出于公益目的,或者被投诉人通过对争议域�的使用已�广为人知,或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是�以�利为目的的��使用。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时间远晚于投诉人获得CHI商标的注册时间,且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中,大�许诺销售�冒投诉人商标的产�,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以�利为目的,通过造�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而�引互�网用户,误导互�网用户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网站上�供的产�和�务���于投诉人��投诉人资助�与投诉人相�系或至少�到投诉人的��。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的行为具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答辩。

6. 分�与认定

(1)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例如,争议域�之一<chi-retail.com>的注册�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且争议域�指�的网站是英文的,显示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请求专家组�定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的语言。

专家组注�到,中心在��方当事人��相关电�邮件的时候都使用了中文和英文。被投诉人有很多的机会�以就行政程�的语言作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一方�,专家组也注�到,本案�一个争议域�<chi-hair-product.com>的注册�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时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方对于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有约定。

基于此特殊情况,为了公平对待当事人�方,本专家组决定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和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决。

(2) 关于政策第4(a)�三�素的分�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的��以�专家组的调查结果表明,投诉人对于CHI商标在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投诉人在美国注册CHI商标的时间分别为2002年12月10日和2006年6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类别分别是第9类和第11类,包括电��器�电动手���风机等。投诉人在中国获得CHI商标注册的时间为2004年3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为电��器�电热��器。

争议域�分别由"chi"和"hair-product"或"retail"两部分组�。"hair-product"的�义为"与头�相关的产�","retail"的主��义为"零售",都属于通用�汇,所以争议域�的显著性部分为"CHI",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许多之�的UDRP�决已认定,将投诉人商标加上通用�汇作为�缀注册域�,构�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IVECO S.p.A v. Palumbo Technology S.r.L., WIPO 案件编� D2008-0749;Alstom v. FM Laughna,WIPO 案件编� D2007-1736;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Pick Pro Parts Inc, WIPO 案件编� D2005-0562;Atlas Copco Aktiebolag v. Accurate Air Engineering,Inc., WIPO 案件编� D2003-0070)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投诉人�交的��以�专家组的调查结果�明,投诉人在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对CHI享有注册商标专用�。且投诉人并未以任何形�许�被投诉人使用CHI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CHI商标的域�。本案中也无其他���明被投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法的�商业性使用或��使用,所以投诉人�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的�步���立。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交的���明,争议域�所指�网站上的商�与投诉人的商�相�,且网站上许诺销售大�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商�。投诉人从未许�被投诉人使用注册商标CHI,或销售使用注册商标CHI的商�。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专家组注�到,争议域��仅包�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CHI,其中之一的<chi-retail.com>更是与投诉人正在使用的�法域�<chiretail.com>几乎完全相�。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chi-hair-product.com>和<chi-retail.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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