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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 诉. Xuelin Bei

案件编�: D2009-0811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 其�于美利��众国�治亚州亚特兰大市。 投诉人的代�人是美国的King & Spalding。

本案被投诉人是Xuelin Bei, 其�于中�人民共和国广东�广州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 <020ups.com>。 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中国万网志�科技有�公�(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书。 2009年6月19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中国万网志�科技有�公�(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6月24日,中国万网志�科技有�公�(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方�。2009年6月24日,中心��方当事人传�了关于行政程�所采用语言的中英文电�邮件。2009年6月29日,投诉人�中心�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 �(a)项 �第 4�(a) 项,中心于2009年7月7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7月7日开始。根�细则第 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7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09年7月23日�中心��了一�电�邮件。但被投诉人在答辩届满日之�未�交任何正�答辩。�此,中心于2009年7月28日�出被投诉人缺席答辩的通知。

2009年8月4日,中心指定 Sebastian Hughes 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下称"专家组")。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立。根�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其在全�190多个国家 (包括中国) 注册并拥有众多包�字�UPS的商标,其中特别包括了 UPS 和 UPS.COM 商标 (下称"该商标")。该商标自1990年2月和2000年10月起分别在中国注册。

投诉人还是�有该商标的域�<ups.com>的所有人。此域�于1992年4月注册。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表�看�是在中国居�的个人。

该争议域�于2007年7月22日被注册。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以下事实是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声称的且被投诉人对此事实并未表示异议。

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包裹递�公�,也是全�领先的专业化�输�物��务�供商之一,其在全世界范围内�供航空和陆路�输以�包裹�文件�其他个人物�的快递�务。

投诉人最晚于1933年起就一直拥有并在其产�和�务上使用UPS的�称�商标。

投诉人已在美国�北美地区�全�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与其产�和�务相关的UPS商标的广告�宣传。投诉人已在美国�中国�全�出售了价值数亿美元的冠以UPS商标或与其有关的产�和�务。

由于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巨�销售,UPS商标已�为美国�海外广为认�的著�商标。该商标的商誉具有��寻常的价值。众多WIPO UDRP专家组已�认定UPS商标为著�商标。

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下称"该网站")声称其所��的是一家总部设立于中国广州市的�法包裹递�公�。此外,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并谎称其是投诉人的业务伙伴。

投诉人声称其与被投诉人�该网站或该网站上任何有关实体(�远大国际快递�广州快递或远大国际公�)并无任何商业关系或关�。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的WhoIs 查询报告显示的被投诉人的电�邮件([…]@yahoo.com.cn)与�一域��<kuaidi123.com> 注册人的电�邮件相�。如�该网站一样,<kuaidi123.com>所指�的网站也多次未�投诉人的授�和许�而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以上表明争议域�与<kuaidi123.com>似乎是�一人注册和使用,且两个域�所指�的网站都未�投诉人的许�而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其目的似乎是实施欺诈活动。

投诉人的在�法律顾问已�代表投诉人�被投诉人��了多�勒令�止通知函,但还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任何�馈。

(1) 争议域�与UPS商标相�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包�了投诉人的整个UPS商标并添加了�缀"020"。被投诉人在争议域�中包�了UPS商标,这造�被投诉人域��网站在����起人�关�方���人方�与投诉人域��网站产生混淆的�大�能性,尤其是争议域�被声称用于与船��递��务�/或诈骗活动。

众多的专家组�决已�认定在商标之外添加��或字�所组�的域�,并�能改�该域�与该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事实。此外,多个专家组还认定在商标�添加�缀几乎�能将该域�与该商标有效区分,尤其是添加数字这�情况。因此,该域�与UPS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添加�缀"020"并�能将该域�与该商标有效区分。

根�政策,在争议域�末尾添加".com"对于判断相似性而言无任何实质性作用。许多UDRP案例已�确认了在判断争议域�是�与商标相�或具有混淆性相似时,无须考虑顶级域�。

因此,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于 UPS�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根�政策第4�(c)项,在判断注册人对争议域�是�享有�法�利或利益时�考虑三个主�因素。如下所述,被投诉人未能�明任一因素,因此其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争议域�并未用于善��供商�或�务

在判断被投诉人对该域�是�享有�利或�法利益时所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之�,是�存在任何��表明注册人已�将该域�或该域�对应的�称用于或��明其准备用于善��供商�或�务。

本案并无��表明被投诉人已将该域�用于或准备用于善��供商�或�务。相�,被投诉人将该争议域�用于误导公众。争议域�未曾且现在也并未用于善��供商�或�务。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以此�转移并误导投诉人的客户的行为构�了商业行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完全包�投诉人著�商标的域�并将该域�使用于网站上的行为�构��法使用。

投诉人并未授�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被投诉人也未曾收到使用�展示投诉人商标的明确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该网站�存在任何�系�关系或关�。

该网站未�投诉人授�而�供了�以链至投诉人自身网站上的在线包裹追踪查询应用程�的链接。这一行为进一步造�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具有�系的�象。

该��因此�明了争议域�未曾且现在也并未用于善��供商�或�务。

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并�且从未因争议域�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并�是�法�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既��法也�正当。而且,该域�旨在欺骗公众混淆视�以达到牟�商业利益的唯一目的。�图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使用�有第三方商标的域�这一行为�仅玷污了该商标的声誉而且也构�了商业性使用,这已�得到公认。

被投诉人滥用投诉人的著�商标明显是为了混淆进而欺骗公众以此获利。尤其是被投诉人除了在实际域�中使用该商标之外还在该网站中使用并展示投诉人的商标。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并�拥有任何�法利益或�利。在投诉人使用该商标很长时间以�,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该注册行为纯粹是为了利用该商标欺骗公众从而达到牟�商业利益的目的。

因为UPS是投诉人的著�商标,所以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并�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

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的行为符�法院�WIPO专家组在域�案中所普�接�的能表明被投诉人具有��的众多迹象。下列任一因素足以�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出于��。以下多个�明被投诉人具有��的事实�能使专家组根�政策得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的结论。

(a) UPS商标是驰�商标,其注册和使用 远远早于被投诉人的任何活动;

(b) UPS商标如此著�,被投诉人在选择争议域�时肯定应该知�该商标的存在;

(c) 争议域�和该网站展示并使用该商标是�图利用投诉人所拥有的商誉以牟�利益;

(d)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唯一目的就是欺骗大众混淆视�使其误以为争议域�与投诉人网站上�供的商���务有关从而将潜在消费者转移至被投诉人所从事的活动。该活动具有�图欺骗公众的性质。被投诉人通过制造与该商标之间的混淆的�能性,故�试图�引互�网用户至该网站以牟�商业利益。所以,根�政策第4(b)(iv)段,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具有��;

(e) 显而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于与该商标有关的商誉。未�投诉人授�或��将UPS商标用于船��包裹快递�务,这�有�能造�混淆�对公众的欺骗,而且根�美国�邦法律�世界其他�法管辖区的法律这也构�了商标侵�;

(f) 本案��表明,除了利用该商标的商誉之外,争议域�未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已�得到公认的是,一方未�许�将�商标用作�域�的全部或部分且�图误导或欺骗消费者,�构���;并且�能因其商标侵���实的��标示�削弱�/或��《�域�抢注消费者�护法案》而�其相对方给予衡平救济�金钱救济;

(g) 被投诉人�供了错误的�具有误导性的�/或�完整的�系信�,这��了政策第4(a)(iii)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就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答辩。但是,专家组考虑了被投诉人于2009年7月23日��的电�邮件。在该电�邮件中,被投诉人基本陈述了其有�使用该网站,并且指出 "UPS公�如果�求一定�收�我的域�,那他们就必须补�我原先在此网站的投资(USD:20000)。"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专家组进行如下举�方能胜诉: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使用�注册获得了对该商标的�利。专家组还认定投诉人的UPS商标是著�或知�商标。

争议域�包�了该商标的整体。UDRP专家组一直以�认为,就政策而言,当域�包�了�商标或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组�时,�论该域�是�包括其他�语,则该域�与该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Wal-Mart Stores, Inc. v.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 D2000-0662)。

已�得到公认的是,当�商标是组��域�的显著部分时,该域�被认为与注册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DHL Operations B.V. v. DHL Packers, WIPO 案件编� D2008-1694)。

通常而言,�商标的使用者�能通过盗用他人的整个商标并�其添加�述性或�显著性的�分����能产生的混淆 (J. Thomas McCarthy 《 McCarthy 论商标��正当竞争》( 1998年第4辑),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v. CPIC NET 和 Hussain Syed, WIPO 案件编� D2001-0087, PCCW-HKT DataCom Services Limited v. Yingke, HKIAC 案件编� 0500065)。

此外,还得到公认的是,在�域��添加�缀,尤其是由数字构�的�缀时,并�能将该域�与商标进行有效区分 (Microsoft Corporation v. J. Holiday Co., WIPO案件编� D2000-1493)。

专家组认定使用�缀"020"�足以�定争议域�与该商标之间存在的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定,争议域�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功举�其政策第4�(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政策第4�(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其中任一情形得以满足�足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

(1)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被投诉人已将该域�或与该域�相对应的�称用于或��明准备用于善��供商�或�务;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而广为人知,�使被投诉人还未�得任何商标�或�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对该域�的使用是�法�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 而且�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标或�务商标以牟�商业利益之�图。

投诉人并未授��许�或�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或使用该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优先�,且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使用。投诉人已�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因此�驳该推定的举�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v.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D2003-0455)。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能�明其已�得与争议域�有关的任何商标�,或争议域�被用于善��供商�或�务。

本案��表明被投诉人故�注册�使用争议域��引互�网用户至该网站以牟�商业利益。(详细分�如下)。

本案无��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而广为人知。

本案无��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是�法�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未能�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拥有�利或�法利益。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功举�政策第4�(a)项下所规定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专家组���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供错误的�具有误导性的�/或�完整的�系信�是��政策第4(a)(iii)段的表现。

专家组并未�现被投诉人如投诉人所声称的那样��了美国《�域�抢注消费者�护法案》。

根�政策第4(b)(iv)段的规定,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于��注册和使用域�:

通过利用争议域�并制造你方网站或在线地��或你方网站或在线地�上所�供的产�或�务在����起人�关�方或��人等方�与投诉人商标所�能产生的混淆,你方故�试图�引互�网用户至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地�以牟�商业利益。

由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该网站中使用该商标,专家组认为这有�能造�公众的混淆从而使其误以为争议域�与投诉人有关,而这与事实相�。该网站在����起人�关�方或��人等方��有�能造�混淆。

被投诉人未回应投诉人�投诉人中方律师�出的律师函,这进一步�明了有关��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v.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 WIPO 案件编� D2002-0787)。

基于上述所有原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此,投诉人�功举�政策第4�(a) 项所规定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 4�(i)项和细则第15段的规定,专家组�定将争议域�<020ups.com> 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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