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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Fargo Electronics, Inc. 诉 Michael Zhu, Fagoo Co., Ltd.

案件编�:D2009-0869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Fargo Electronics, Inc.,其�于美利��众国的Eden Prairie。投诉人的代�人是美国的Westman, Champlin and Kelly。

本案被投诉人是Michael Zhu, Fagoo Co., Ltd.,其�于中�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fagoo.com>。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6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7月1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7月2日,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专家组注�到,Michael Zhu(朱玉存)是Fagoo Co., Ltd.的法定代表人。因注册机构�供的注册人信�与投诉书中的信���,中心于2009年7月6日通过电�邮件�投诉人�出修正投诉书通知。投诉人于2009年7月9日�交了投诉书修正本。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7月15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7月15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8月4日。2009年7月30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交的答辩书。

2009年8月6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Fargo Electronics, Inc.是总部�于美国境内的公�,主���电�机票和标签打�机�计算器�标签敷贴器�彩色电脑打�机�身份�打�机�制作身份�和徽章的计算机软件,以�身份�制作打�耗�。

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地拥有多个FARGO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中心�交了有关FARGO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清�。

投诉人是域�<fargo.com>的所有者,虽然投诉人并未就这一事实�交��,但专家组�过查�WhoIs数�库,确认属实。

被投诉人�交的��表明,被投诉人Fagoo Co., Ltd.�北京法高阳光科技有�公�,�立于2002年5月13日,是总部�于中国境内的公�,目�的业务是�供多�牌的��打�机产�,并为中国地区的用户�供技术支�与�务。被投诉人�交的��还表明,被投诉人Michael Zhu,�朱玉存是被投诉人Fagoo Co., Ltd.的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交的��表明其在中国拥有多个Fagoo商标,最早获得商标专用�的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

被投诉人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北京新网数�信�技术有�公�(Xin Net Technology Corp.)注册了本案争议域�<fagoo.com>,并在获得注册�使用了该域�。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1.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了其在多个国家的FARGO商标的注册清�,以�明其对FARG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投诉人主张,争议域�<fagoo.com>与其享有商标�的FARGO具有混淆的相似性。

投诉人还主张,因为被投诉人朱玉存曾是投诉人的商�分销商的雇员,所以朱玉存在注册争议域�之�就知�投诉人的商标。此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朱玉存长期使用fargosc@yahoo.com.cn和 fargosc@sohu.com 的邮箱,表明其�图创建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性域�。

2.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之�,投诉人已�使用FARGO商标二�多年,所以被投诉人对FARGO商标�享有�利或�法利益。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和利用fargosc电�邮件�户的行为,并未获得投诉人授�。

投诉人主张,并没有��表明在注册争议域�之时,被投诉人是通过该域�而为人所知,且在该域�注册之时,被投诉人没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该域�为人所知。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用作�商业用途或作公平之用。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朱玉存曾是投诉人分销商的雇员,其在与投诉人分销商的业务关系终止之�注册了争议域�。争议域�<fagoo.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ARGO具有混淆性相似。基于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具有��。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出售的商�与投诉人的相�,包括带有FARGO标志的投诉人商�。因此,普通消费者会从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购买到带有FARGO标志的商�。基于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构�了对其正版商�的�冒,属于��使用争议域�。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主张其有�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由如下:

1. 争议域�与投诉人拥有�利的商标或�务标记既�相�也�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性

被投诉人主张,在争议域�注册之�,被投诉人已�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对Fagoo商标的注册,并在之��得了商标注册�。在建立公�网站时,被投诉人顺利�章使用Fagoo商标�相关机构注册了<fagoo.com>域�。

被投诉人主张,从组�字��注册信��英文�义等因素考虑�以得出结论,"fagoo"和"fargo"显著��。

被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电�邮箱fargosc@yahoo.com.cn并无创建与FARGO标志令人混淆的域�之�图。且自2006年�,被投诉人已改用sales@fagoo.com作为公�网站的对外�系邮箱。

2. 被投诉人对该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主张,Fagoo和FARGO�在中国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的登记注册,既然作为专业�有�的国家行政机关认为Fagoo和FARGO是�相�也�近似的商标,被投诉人自然基于对其��的信赖而有完全的�利使用之,包括以该商标注册域�。

被投诉人主张,为推广<fagoo.com>域��其指�的网站,被投诉人花费了近百万元的广告费。被投诉人无�图创建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的域��牟�利益。被投诉人正是通过域�<fagoo.com>并�多年勤勉��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对该域�享有�利和�法利益,�能无�转让或放弃。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具有��

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朱玉存与投诉人分销商的关系于2000年5月结�,与2004年7月争议域�注册的时间相隔4年有余,所以被投诉人主张,他与投诉人分销商的关系结�4年之��注册争议域�,与投诉人并无关�。

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积�推广投诉人的产�,并��了Fargo产���的�法和正版。对于这一事实,被投诉人�中心�供了其与投诉人中国区代�的�议书,而投诉人并未�交任何�定的��。.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的��表明,投诉人对FARGO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在中国的第954648�注册,指定使用的商�为第9类的"彩色计算机打�机,身份��片打�机",注册时间为1997年2月28日。

专家组注�到,争议域�并没有完全包括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ARGO。

专家组也注�到,被投诉人�交的��表明,被投诉人曾�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Fagoo商标。其中第3798032�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3年11月14日,获得注册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指定使用的商�包括第9类的"与计算机�用的打�机"等商�。

此外,专家组还注�到,虽然被投诉人申请注册Fagoo商标的时间晚于投诉人在中国获得FARGO商标注册的时间,且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相�,但中国国家商标局并未驳回�者的申请,这说明中国的商标注册机构并�认为Fagoo在申请注册时和FARGO会在中国构�混淆性相似。此外,对于被投诉人已获得注册的Fagoo商标,投诉人并未�交任何���明其曾�中国的相关主管机构�出过异议�撤销或其它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鉴于专家组对第一个�素所作的�决,专家组没有必�就该�素作出�决。

C. ��注册和使用域�

鉴于专家组对第一个�素所作的�决,专家组没有必�就该�素作出�决。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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