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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Cisco Technology, Inc.诉 Wang Jinwen

案件编�:D2009-1117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Cisco Technology, Inc.,其�于美利��众国San Jose。投诉人的授�代�人是美国的Fenwick & West,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 Jinwen,其�于中�人民共和国陕西�西安市。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ciscoblog.org>。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8月20日收到投诉书。 2009年8月20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8月21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其详细�系办法。2009年8月22日,被投诉人�中心�出电�邮件,表示愿�与投诉人进行�商,并�出愿以2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2009年8月24日,中心�当事人�方�出电�邮件,确认收到被投诉人于2009年8月22日�出的电�邮件,并告知�方�以进行�商�其相关程�。2009年8月24日,中心通过电�邮件用中文以�英文�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通知。2009年8月24日,投诉人通过电�邮件�中心�出应当使用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的语言。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9月1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9月1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9月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9月23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10月1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美国�业,�供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以�零售等产���务。

投诉人于1984年开始使用CISCO商标并销售其产�。投诉人的CISCO商标曾被UDRP的专家组在行政程�中被认定为驰�商标。(��Cisco Technology, Inc. v. Ross Mueller, WIPO案件编�D2007-1575)。

投诉人在美国和中国分别在众多商���务类别上注册了CISCO商标以�包�CISCO字样的若干其他商标。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相关��予以��。

投诉人拥有一系列域�,包括<cisco.com>�<cisco.net>�<cisco.biz>等。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交了相关��予以��。

被投诉人于2008年7月5日注册了争议域�<ciscoblog.org>。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CISCO系列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与投诉人的CISCO商标�域�几乎完全一样。�时,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所拥有的包�CISCO字样的商标构�混淆性近似。投诉人指出,争议域�与投诉人CISCO系列商标的��之处仅在于争议域�的�缀".org"以�"blog"这一普通英文��。投诉人主张上述�缀和普通英文����能消除上述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引用了先�案例��明增加一个普通的英文��并�能改�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时也引用了先�案例��明域�的�缀,如".com"以�".org"与判断相似性无关。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的CISCO商标�包�CISCO字样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基于如下两个�由:

(1) 没有��显示被投诉人的�称中�有"cisco"或"ciscoblog";以�

(2) 在收到投诉人�出的�止函之�,并且在没有获�投诉人的授�许�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供投诉人机密并�到著作��护的资料。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并�属于对争议域�进行公平或�商业的��使用。�外,投诉人还指出,�便被投诉人在收到其�止函之�改�了使用争议域�网站的内容,也�能改�上述事实的性质。投诉人引用了若干先�案例��明其上述主张。

鉴于此,投诉人主张其已�尽到了�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益的举�责任。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基于以下五个�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

(1) 被投诉人在未获得投诉人授�许�的情况下利用争议域���供投诉人机密并�到著作��护的资料;

(2) 尽管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对其CISCO商标所享有的�利,但�然注册了争议域�;

(3) 争议域�完全包�了投诉人的商标,但并未�得投诉人的授�;

(4)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行为使得投诉人�能基于�法目的而使用<ciscoblog.org>这一域�;以�

(5)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止函未作出回应。

投诉人引用了若干先�案例��明其上述主张。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2009年8月24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当事人�方�出关于行政程�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中一直使用两�语言(�中文和英文)。投诉人在投诉书以�2009年8月24日回�的电�邮件中指出,投诉人一直使用英文开展其业务并且�知晓中文,如果行政程�的语言为中文,会延迟行政程�并加�投诉人的负担;�外,投诉人也主张争议域�所指�的网站�有英文内容,并且从被投诉人于2009年8月22日��给中心的电�邮件�以看出被投诉人知晓英文。因此,投诉人�专家组主张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的语言。

本案中,争议域�完全由英文字�构�,并且根�投诉人所�交的��,争议域�所指�的网站也�有英文的内容;�外,被投诉人在2009年8月22日使用英文�中心��了电�邮件,��,被投诉人在一定程度上知晓英文。�外,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语言�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出任何回应。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会对被投诉人造�任何实质上地�公平和��。但是,本案争议域�的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方对于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有约定。而且,鉴于本案的�决结果,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出该案的�决更为�适。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作出的其对CISCO商标以�一系列�有CISCO字样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的主张。争议域�<ciscoblog.org >由"cisco"�"blog" 和 ".com"组�。 许多之�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与判断争议域�和商标是�相似无关。�外,"blog"一�的�义为"�客" ,是一个有实际�义的普通英文��,加入该有实际�义的普通英文��并�能消除混淆性相似。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ESL Pro Systems, Ltd., WIPO 案件编� D2006-0245)

由此��,该争议域�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CISCO商标构�混淆性相似,�能造�互�网使用者的混淆与误认。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C.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并未授�或许�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供其机密的并享有著作�的资料。�外,被投诉人的�称为"Wang Jinwen",并��有争议域�中的"cisco"�"blog"或"ciscoblog"字样。

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那么被投诉人需��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主张,表����立。并且被投诉人也未�对投诉人所�交��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专家组注�到,投诉人�交的��显示,被注册人在未�得注册人授�的情况下,在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供投诉人享有著作�的资料。相关互�网使用者在访问使用争议域�的网站时,看到上述资料便会对使用争议域�的网站上所展示资料的��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行为破�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外,被投诉人在2009年8月22日��给中心的电�邮件中�出"愿以2000美金的价格出售争议域�" ,说明被投诉人具有注册争议域�用于出售的目的。并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这一事实,客观上阻�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应其商标的域�,�害了投诉人的�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未�对上述由投诉人�供的��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ciscoblog.org>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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