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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Tãrkiye iÅŸ Bankası A.Åž.(土耳其实业银行有é™�å…¬å�¸ï¼‰ 诉 Mao Zhihao(毛志浩)

案件编�:D2009-1425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Tãrkiye iÅŸ Bankası A.Åž.(土耳其实业银行有é™�å…¬å�¸ï¼‰ï¼Œå…¶ä½�于土耳其伊斯å�¦å¸ƒå°”。投诉人的授æ�ƒä»£ç�†äººæ˜¯å…¶å†…部代ç�†äººã€‚

本案被投诉人是Mao Zhihao (毛志浩),其�于中�人民共和国贵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isbank.mobi>。上述域�的注册机构是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10月22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9年10月26以纸件形�收到投诉书。2009年10月23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10月27日,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通过电�邮件�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办法。2009年10月29日,中心�当事�方��中文和英文版本的有关行政程�语言的电�邮件。2009年10月30日,当事�方分别�本中心��电�邮件就行政程�语言作出相关评论。 中心�考虑当事�方关于行政程�语言的请求�,认为虽然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适�的行政程�语言的最终独立���,但是根�当�的情况,投诉人�求仅将英文作为行政程�语言的请求缺�充分的��和�料。因此投诉人必须将投诉书翻译�中文。2009年11月2日,中心通过电�邮件将该决定通知当事�方。 中心于2009年11月11日以电�邮件形�收到投诉书中文翻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其中文翻译本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 �《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求。

根�细则第2�(a)项与第4�(a)项,中心于2009年11月12日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11月12日开始。根�细则第5�(a)项,�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2日。2009年12月1日,中心通过电�邮件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2009年12月8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09年12月15日,中心通过电�邮件收到投诉人�交的投诉书补充�料,并于当日通过电�邮件转交给专家组。�日,被投诉人通过电�邮件请求中心�求投诉人�供投诉书补充�料的中文翻译本。2009年12月17日,专家组作出第1�程��决,指令投诉人在此程��决之日起7天之内�供投诉书补充�料的中文翻译本。2009年12月22日,中心通过电�邮件收到投诉人投诉书补充�料的中文翻译本。2009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通过电�邮件确认其对投诉书补充�料的内容没有进一步的补充��。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Tãrkiye iÅŸ Bankası A.Åž.(土耳其实业银行有é™�å…¬å�¸ï¼‰æ˜¯ä¸€ä¸ªä¾�照土耳其法律æˆ�立的公å�¸ã€‚

投诉人拥有国际注册第975742�ISBANK商标(指定国家包括中国),指定使用的商�类别为第6�9�16�18�24�35�36�38�41�42类。

投诉人拥有欧盟内部市场商标注册第003766391�ISBANK商标,指定使用的商�类别为第6�9�16�18�24�35�36�41类。

投诉人拥有土耳其商标注册第200411036� ISBANK 商标, 指定使用的商�类别为第6�9�16�18�24�35�36�38�41�42类。

投诉人拥有德国商标注册第2064956�ISBANK Gmbh商标,指定使用的商�类别为第36类。

投诉人拥有并实际使用域�<isbank.com.tr>和<isbank.com>。

投诉人于2006年4月14日在中国设立"土耳其实业银行股份公�上海代表处"。

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注册<isbank.mobi>域�。该域�在本专家�出�决时 无法解�。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定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isbank.mobi>转让给投诉人,�由如下:

5.1.1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对ISBANK享有注册商标专用�,其中包括在中国的注册。

基于以上�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务商标是相�或混淆性相似的。

5.1.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既�是投诉人的执照�有者,也未曾获投诉人的商标使用许�;被投诉人没有注册登记ISBANK商标;被投诉人从未以争议域�而得到公众的认识。投诉人于1997年6月16日�注册域�<isbank.com.tr>。被投诉人仅仅注册争议域�的行为�足以确立其�法�利或�法利益满足政策第4(a)(ii)�所涉�的规定。在投诉人�交投诉书时,争议域�没有指�任何 网站或其他在线实体。

基于以上�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5.1.3 争议域�被��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主张,在�试链接到争议域�指�的网页时�能看到"错误请求(无效主机�称)"。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众所周知,ISBANK是投诉人的商标,且投诉人已于2006年4月25日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代表处,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的ISBANK商标。被投诉人转移网站内容的行为故�破�了投诉人的业务和故�试图获�商业利益。投诉人的�称Isbank�仅在土耳其,而且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已�得到�法注册�认�和熟知。 被投诉人在域�中使用"bank"�时��了土耳其银行法。

基于以上�由,投诉人认为争议域�被��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具有��并构�对行政程�的滥用,请求专家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由如下:

5.2.1 争议域�与投诉人拥有�利的商标或�务标记既�相�也�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性

被投诉人主张,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ISBANK的商标时间晚于争议域�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称是"TÜRKİYE İŞ BANKASI A.Ş.",其与争议域�毫�相�,也�构�混淆性相似。

基于以上�由,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拥有�利的商标或�务标记既�相�也�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性。

5.2.2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且投诉书中所引用案例�适�本案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时并未�说过投诉人的�称,且当时投诉人的ISBANK商标并未获得国际注册。被投诉人注册域�的行为��土耳其法律的�制。被投诉人的域��网站得到中国广大网民的认�。被投诉人居�在中国贵州�僻山区,对投诉人的情况一无所知。 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27日注册<isbank.mobi>在先,并建立了�法站点"ISBANK移动金�网"。争议域�目�无法解�是因为被投诉人决定购买自己的�务器,对网站进行�级关闭旧站点所致。

基于以上�由,被投诉人认为其对该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且投诉书中所引用案例�适�本案。

5.2.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具有��,且投诉书中所引用案例�适�本案

被投诉人主张,其使用争议域�建立网站为中文站点,并没有通过投诉人对其网页的赞助或从属关系误导互�网用户�达到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时�知�投诉人以�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时间,远远早于投诉人在中国境内的商标延伸时间。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上海代表处并�知晓。被投诉人曾看到过投诉人的站点"www.isbank.com.tr",但因为网站的语言是外文且认为是网络域�爱好者�人注册而没有�会。投诉人所言法律��在中国�适用。投诉人在中国注册ISBANK国际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掠夺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

基于以上�由,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具有��,且投诉书中所引用案例�适�本案。

6. 分�与认定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的�件是投诉人必须�时�明以下三个�素:

(i) 争议域�和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标志相�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具有��。

A. 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交的���明,投诉人对于ISBAN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且其在欧盟�土耳其�德国享有商标专用�的ISBANK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仅就投诉人的国际注册时间�出�对��,但并未对�述事实�出相�的��和事实。并且,投诉人�得注册商标的时间是�早于争议域�的注册时间并�影�认定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或具有混淆形相似。 �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1.4段。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的显著性部分"isbank"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的ISBANK完全相�。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个�素。

B. �利或�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供任何���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以�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交的���明,投诉人对ISBANK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投诉人已�步�明被投诉人既未获投诉人的�业�称使用许�,也未获投诉人的商标使用许�。对于该事实,被投诉人并未�供相�的��。被投诉人仅仅注册域�的行为�符�政策第4(a)�第二个�素关于被投诉人确立其�利或�法利益的规定。(��N.C.P. Marketing Group, Inc. v. Entredomains,WIPO案件编�D2000-0387)。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的�步���立。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个�素。

C. ��注册和使用域�

投诉人�交的���明,争议域�目�属于�使用状�。对于该事实,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予以承认。虽然被投诉人主张其对原网站进行�级而关闭旧站点,但并无�供��予以�明。

专家组认为,先�的WIPO UDRP�决已指出,域�处于�使用状�本身��能构���使用。因为此域�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Akbank v. Dr. Mehmet Kahveci,WIPO案件编�D2001-1488)。

本案中,争议域�目�处于�使用状�。且投诉人已�明,其�仅享有ISBANK的注册商标专用�,还注册并使用了<isbank.com.tr>和<isbank.com>域�。其中<isbank.com.tr>域�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6月16日,早于争议域�的注册时间。�时,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承认,其在建站推广争议域�阶段,看到过投诉人的 "www.isbank.com.tr"网站。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个�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根�政策第4�第(i)项和细则第15�,专家组�定将域�<isbank.mobi>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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