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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组织仲�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

BANQUE ACCORD诉 Ding zhe Xiao

案件编�:D2009-1614

1. 当事人�方

本案投诉人是BANQUE ACCORD,其ä½�于法国的Croix。投诉人的授æ�ƒä»£ç�†äººä¸ºæ³•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 Ding zhe Xiao, 其�于中�人民共和国浙江�。

2. 争议域��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是<oneyx.com>。该争议域�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3. 案件程�

世界知识产�组织(WIPO)仲�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电�邮件,并于2009年12月9日以纸件形�收到由BANQUE ACCORD�交的投诉书。2009年11月30日,中心�争议域�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出电�邮件,请其对争议域�所涉�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3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通过电�邮件�中心�出确认答�。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的注册人,并�供行政�系人�缴费�系人和技术�系人的详细�系方�。2009年12月14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世界知识产�组织统一域�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求。

2009年12月14日,中心根�细则第2 (a) �与第4 (a) �的规定正��被投诉人�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于2009年12月14日开始。根�细则第5 (a) �的规定,被投诉人�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月3日。被投诉人在该规定期�内未�交任何答辩资料。2010年1月4日,中心以电�邮件的方��本案当事�方�出被投诉人缺席通知。

2010年1月12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细则第7�得到�守所规定的�求,�交了《接�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交的投诉书为英文版本,其在该投诉书中列举了诸项�由以请求专家组采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的语言并以英文作出�决。2009年12月4日,中心以电�邮件的方��本案当事�方�出有关行政程�语言的中英文版通知。在该通知中,中心告知当事�方"根�细则第11�的规定,如当事�方无任何�议或注册�议中未�作规定,行政程�的语言应使用注册�议的语言。除�行政专家组(被指定的)对行政程�的语言�作�定。根�中心从有关注册机构获得的信�,本案争议域�注册�议为中文。" 根�该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分别在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11日截止��中心�交任何有关本行政程�语言的资料和/或评论。截止于2009年12月11日,被投诉人未�交任何有关行政程�语言的资料。

2009年12月14日,中心在其�出的投诉和�动行政程�的中英文版通知中告知当事�方中心就本案行政程�语言所作决定:

" 1. 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

2. 接�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的答辩书;

3. 如情况许�,将指定熟悉以上所�到的两�语言的行政专家组。"

该通知�时强调"根�细则第11段,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语言的最终���。"

在综�考虑具体案情�投诉人针对行政程�语言的请求���,专家组决定:1)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2) 接�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的答辩书;3) 以中文作出本案�决。有关行政程�语言的�决,专家组将在下文"分�与认定"中予以详述。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立于1983年,是法国欧尚(Auchan)集团旗下�公�,其主��供诸如电�货��自动支付系统�消费信用�等金�性产�和�务。自2005年起,投诉人相继�法国�欧盟�世界知识产�局申请并�功于诸多商���务类别上注册了ONEY商标,其中,投诉人的国际注册商标ONEY已指定中国为其�供领土延伸�护。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已�交相关��予以��。投诉人自2003年10月开始相继注册了诸多�有"oney"的系列域�,包括<oney.com>�<oney.fr>�<oney.cn>�<oney-bank.com>等。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亦�交了相关��予以��。

被投诉人于2009年3月7日注册了争议域�<oneyx.com>。

5. 当事人�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定将争议域�<oneyx.com>转让给投诉人,主��由如下:

(a) 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oneyx.com>完全包�了投诉人的ONEY商标。投诉人引用UDRP先例�明,完整�有投诉人商标的域�与该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Compagnie Gervais Danone v. Sun Li, WIPO 案件编�D2008-1933。投诉人�引用诸多UDRP先例说明,争议域�中附加在投诉人商标�的字�"x"�足以将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分,且争议域�中的".com"�能�为判定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是�相�或相似的因素。Sanofi-Aventis, Aventis Pharmaceuticals Inc., Aventis Pharmaceuticals Holdings Inc. v. Stephen Beathard, WIPO 案件编� D2009-0029。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

投诉人对该�素的�明主�基于以下几项主张:

1. 被投诉人�仅与投诉人无任何关�关系而且也未获得投诉人授�使用或注册ONEY商标或注册包�该商标的域�;

2. 被投诉人并未在中国注册任何ONEY商标且争议域�的核心部分"oneyx"�具有任何通用�义,因此,该域�除了能�映其与投诉人ONEY商标存在关�关系外别无其他�义;

3.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处的国家—中国有开展业务,而争议域�与投诉人的ONEY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完全是投机性利用投诉人�其ONEY商标声誉的表现;

4. 被投诉人既未对投诉人�出的�止使用并移除争议域�的警告函(下称"警告函")给予任何回应,亦未采�任何举措表明其对争议域�或ONEY一�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

5. 被投诉人采用了错误的�系方�导致投诉人�出的警告函无法�达被投诉人;

6. 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用于任何网站。

投诉人引用了若干UDRP先例用以�明上述主张。

(c) 被投诉人对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1.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具有��

投诉人指出,其一直以商标BANQUE ACCORD或ONEY推广产�和�务,其中,ONEY商标是其在2005年兼并法国公�EGG��用的商标,该商标主�用于投诉人的两类国际通用信用�:Green Oney � �Mauve Oney �。�时,投诉人引用其先�的UDRP�决(Banque Accord v. George At, N/A, WIPO 案件编� D2007-0888�BANQUE ACCORD v. Jean Aime, WIPO 案件编� D2005-1239(该判决书为法文))�明其拥有的ONEY商标享誉全�。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在中国已�功开展业务,其�公�欧尚集团在中国浙江�,�被投诉人所用�系地�处设有�销网点。投诉人是第一家在中国推广信用��务��与移动支付系统开�的欧洲公�,而且ONEY是其授�在中国�销的�险类商�的商��称,投诉人采用与消费者�对�的方��销其商�和�务。

基于上述�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肯定是在知晓投诉人�其ONEY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其目的无�是想制造出争议域�与ONEY商标具有关�关系的虚��象。被投诉人采用错误�系方��无视投诉人所�警告函的事实�度�明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

2.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具有��

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具有��这一点,投诉人除�申其上述主张外,�指出,被投诉人目�虽未将争议域�用于任何活动网站,但被投诉人这�消��有争议域�的�法亦属于��使用争议域�的行为。对此,投诉人引用UDRP先例予以��。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D2000-000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能利用争议域�与投诉人ONEY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特点用于骗�投诉人客户的个人信��或开展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将互�网用户引至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上,甚或开展丑化投诉人形象和声誉的色情网站等��使用争议域�的行为。最�,投诉人�次通过�引UDRP先例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使用具有��。PayPal, Inc. v. paypalx.com, Abdulla Zaidhan, WIPO 案件编�D2009-1131。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未�交任何答辩��。

6. 分�与认定

专家组��政策�细则�补充细则对本域�争议进行�决。根�细则第5(e) �和第14(a)�的规定,若被投诉人在规定期�内未�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投诉书�决争议。根�细则第15 (a)�的规定,专家组将基于当事人�交的陈述和��,根�政策�细则��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应当�时�明以下三项�素,其主张�能得以支�:

(i) 争议域�与投诉人享有�利的商�商标或�务商标相�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的注册和使用具有��。

A. 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注册�议�有规定,以�专家组根�行政程�的具体情形�有决定,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议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明了诸项�由用于请求本行政程�的语言采用英文且请求专家组以英文作出�决。投诉人的�由主�包括:

1. 英文是广为采用的国际语言而且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

2. 投诉人已竭尽所能试图�系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有关域�争议的事宜,而被投诉人完全无视投诉人�出的警告函;

3. 争议域�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的网站上�布有中�英文两个版本的域�注册�议;

4. 投诉人为法国公�,其对中文一无所知。

专家组曾在诸多UDRP�决中详细分�了采用�注册�议所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语言需�考�的因素,简而言之,�"采用�注册�议所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的语言�会对案件当事�方造��公平。" (Zumba Fitness LLC v.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 WIPO 案件编� D2008-1181) 。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行政专家组所采用。See the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paragraph 4.3.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上述�由��足以支�其有关行政程�语言的请求。具体而言,�由1与行政程�语言请求�相关。�由2,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未回应其警告函作为�由�仅与本行政程�语言请求无关而且在��陈述上存在逻辑矛盾。首先,被投诉人没有义务必须回应投诉人的警告函;其次,该警告函是以英文撰写,而被投诉人有�能�懂英文;�次,投诉人一方�承认该警告函并未真正�达至被投诉人,�一方���此投诉被投诉人未回应其警告函而试图以此剥夺被投诉人以中文陈述其案情的�利。关于�由3,中心已与争议域�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注册�议采用的语言为中文。争议域�注册机构在其网站上�布英文版域�注册�议这一事实并��味�所有的行政程�都应以英文进行。�由4,投诉人一方�称其对中文一无所知,�一方��称其在中国开展了广泛而�功的业务,其�仅在中国设有�公�而且以域�<oney.cn>开设了网络业务。�时,专家组注�到,该域�<oney.cn>所指�的网站所用语言完全是中文。��,�由4�仅与投诉人所称完全�懂中文的主张相矛盾,而且缺�����。

专家组注�到,中心在整个行政程�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当事�方��相关通知。被投诉人有诸多机会对行政程�的语言�出评论或�交答辩��,但是被投诉人并未作出任何回应。专家组�解,投诉人作为一家法国公�,其就本行政程�需��交的��基本都以�中文的语言呈现,如果�求投诉人�交所有�中文��的中文翻译,这�仅会使投诉人产生�外的费用,而且会延迟整个行政程�,这将�符�UDRP行政程�快速�高效的精神。�时,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会对被投诉人造�任何实质上地�公平或��。�一方�,考虑到争议域�注册�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方对于行政程�所使用的语言�有约定,而且投诉人亦未�交任何����使专家组有�由相信其应该以英文作出本案�决;相�,投诉人已�交的��表明其在中国有开展业务并��中文网站。�此,专家组有�由相信投诉人并��懂中文。

综上所述,根�政策第10(b) �的规定,为确�当事�方在行政程�中享有平等待�并拥有陈述其观点的公平机会,专家组决定接�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和采用中文作出本案�决。

B. 相�或混淆性相似

根�投诉人�交的��,专家组接�投诉人作出的其对ONEY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主张。��,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其已注册的�有ONEY商标�汇的系列域�享有�法利益。

争议域�<oneyx.com>由"oneyx"�".com"构�。正如诸多UDRP先例所确立的观点一样,专家组接�投诉人关于顶级域��影�判断争议域�与商标是�相似的主张。由此��,争议域�与投诉人ONEY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缀字�"x",与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观点一致,该专家组认为,附加在投诉人商标�的字�"x"�足以将争议域�与投诉人商标相区分。(PayPal, Inc. v. paypalx.com, Abdulla Zaidhan, WIPO 案件编� D2009-1131)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由,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一项�素。

C. �利或�法利益

根�投诉人�交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存在任何关�关系,且未授�或许�被投诉人使用ONEY商标或注册包�该商标的域�。根�大多数UDRP先例所确立的观点,如果投诉人已�供�步���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时,对该项�素的举�责任将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供���明其对争议域�享有�利或�法利益,�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项�素。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 D2003-0455)。

本案中,由于被投诉人缺席答辩,而且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用于任何活动网站或在线实体,专家组基于投诉人的陈述�现有的��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享有任何�利或�法利益的结论。

基于上述�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二项�素。

D. ��注册和使用域�

根�政策第4(a)�的规定,投诉人必须�时�明争议域�被��注册和被��使用。

政策第4(b)�规定了用以�明争议域�的注册�使用具有��的四�情形。根�政策的规定,域�的��注册与使用并��于下述列明的四�情形:

(i)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域�的主�目的是为了�作为商�商标或�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以获�直接与域�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外收益者;或者,

(ii) 注册行为本身�表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商标和�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域�的主�目的是为了破�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 以使用域�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其网站或网�上所出售的商�或�供的�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者�赞助者�附属者或��者方�的混淆,故�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者。

针对争议域�的��注册,投诉人以主张其�公�欧尚集团在中国浙江��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所用�系地�处设有�销网点,并引用涉�欧尚集团 的先�的 UDRP�决�明投诉人的ONEY商标在全�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度,以此试图�明被投诉人肯定是在知晓投诉人ONEY商标的情况��注册了争议域�,并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出争议域�与投诉人存在关�关系等方�的混淆。

根�细则第15(a)�的规定,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交的陈述���,根�政策�细则以��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决争议。基于此,专家组�在��范围内�考UDRP在先�决以使其在处�实质性相似案件时作出与大多数UDRP先例相一致的�决,但这并��味�,专家组�以�必分�具体案情而盲目�循UDRP在先�决。See the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paragraph 4.1.

本案中,专家组注�到,正如投诉人所主张的,投诉人对ONEY商标的使用始于2005年投诉人兼并法国公�EGG�,而且其对该商标的使用主�针对投诉人的两类国际通用信用�:Green Oney � �Mauve Oney �。专家组�注�到,投诉人在中国对ONEY商标的使用主�针对于域�<oney.cn>所涉网站上展示的欧诺购物�。而投诉人为�明其ONEY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度而�交的大�有关投诉人与中国深圳�展银行�作开�信用�等业务的���显示,投诉人所用的商标并�ONEY而是AUCHAN欧尚商标;投诉人主张的其在中国�与移动支付系统的开�的��亦未显示ONEY商标的使用情况。�外,投诉人为�明被投诉人肯定知晓投诉人商标而�交的投诉人�公�欧尚集团在浙江开设的�销网点这一��并未显示任何有关使用ONEY商标的情况。基于上述事实�现有��,专家组并�认为投诉人已�充分�明其ONEY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足够的知�度以至于���推断出被投诉人肯定是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其ONEY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

�时,专家组注�到,投诉人的商标ONEY虽然是��法注册的商标,但是就该商标本身的构��看,其是由"one" 和"y"组�,而这两个构�因素本身都�具有强显著性,二者的组�亦�具有创造性,也很难使该商标产生超越其构�因素本身以外的强显著性。而且,专家组并�认为,投诉人将该商标标示在两类国际通用信用�上的使用方�增强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基于此,专家组认为,虽然投诉人享有ONEY商标的注册商标�,但其并�能阻止他人��使用"oney"这一�汇,而且基于该商标的弱显著性,投诉人并�能排除被投诉人�能���地将"one"�"y"�"x"组�以此构�争议域�这一��推测。

基于上述�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之际肯定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其ONEY商标并��注册了争议域�。

鉴于此,由于本案缺�足够���明被投诉人实际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并且也没有明显��清楚地�明争议域�目�被��使用,投诉人很难�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的最�目的�能是针对投诉人的商标。

在�明争议域�的使用具有��时,投诉人除�申其在�明第一�二项�素时所�出的主张外,��交���明争议域�目�属于�使用状�。基于此,投诉人进一步引用 UDRP先例�明,争议域�处于�使用状�本身��能构���使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D2000-0003。

专家组在研读该引�案例�其他有关消��有争议域�的在先�决��现,大多数UDRP专家组认为消��有争议域��以构���使用的关键原因在于:1) 与该争议域�构�相�或混淆性相似的投诉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较高的知�度;2)根�案情�相关��,几乎��能�明被投诉人有�能以���的���的方�使用争议域�。

在本案中,上述两项关键因素�缺�����。针对投诉人商标显著性的问题,专家组已在上文中详细�述并��定�度。至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的有关争议域��能被��使用的诸多情形,专家组认为,由于争议域�目�尚属于�使用状�,�并未实际指�任何活动的网站或在线实体,因此投诉人的陈述仅代表其臆想的诸多�能性,其并�能�明被投诉人完全没有�能以���的���的方�使用争议域�。(PRIMEDIA Special Interest Publications Inc. v. John L. Treadway, WIPO 案件编� D2000-0752)�外,根�现有��,投诉人并未能�明争议域�具有政策第4(b)�所列举的四��明��注册�使用的任一情形。因此,根�现有��,专家组仅能认定投诉人未能完�其举�责任以�明争议域�的注册�使用�具有��。

尽管如此,专家组相信亦�排除争议域�的注册�其日�的任何使用都�能具有��。但�时,专家组�得�承认,基于现有的��,其无法��断定被投诉人日�对争议域�的任何使用都属于��使用的行为。专家组希望强调的是,专家组是基于争议域�处于�使用状�这一情形作出本�决的,因此,本�决�能用于�当解释以妨�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实际投入使用��次�起新的投诉。

基于上述�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政策第4(a) �的第三项�素。

7. �决

鉴于上述所有�由,投诉被予驳回。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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